解除担保申请书

时间:2023-04-09 18:00:37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解除担保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解除担保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解除担保申请书

解除担保申请书1

  申请人:XXX,联系电话1582762XXXX。

  担保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对担保人杨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解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高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业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人用其拥有的型号为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20xx年3月31日,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高燕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364,000元及利息义务,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义务。为此,特请求法院对担保人杨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解封。若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提供担保的必要,申请人愿意用其它财产另行担保。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担保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2

  申请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xx)。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3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因项目资金周转需要,我单位拟向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金额人民币(大写)xxx万元借款,用于期限xx个月。贷款银行要求就该借款提供第三方保证,为此,我单位特向贵公司申请提供金额人民币(大写)xx万元的借款担保。

  我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证复印件、企业简介与产品/项目介绍、已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上月财务报表等资料供贵公司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贵公司要求提供齐备的资料,申请并接受贵公司对担保的`详细调查评审,同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我单位承诺:贵公司为我方提供融资担保,我方相应提供公司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保证,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保证等一项或多项合法有效反担保,同意按贵公司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保证按合同约定使用担保借款,及时清偿借款本金与利息。

  申请单位(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章):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4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xx)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xx).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5

x人民法院:

  申请人于x年xx月x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所有的x%的股权,担保人用其所有的坐落于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为:x号)一户及坐落于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x号)一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现原告诉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完毕,特申请法院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为:)及坐落于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x号)解除查封。如本院未及时解除查封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6

尊敬的x人民法院:

  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所有的xx%的股权,担保人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为:xx号)一户及坐落于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xxxx号)一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现原告诉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完毕,特申请法院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为:xx)及坐落于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住宅(房产证号:xx号)解除查封。如本院未及时解除查封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7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致 函

  上海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我公司同意按照第一份购销合同定购的四台电梯中首先发货贰台(十七层十七站)型号为:NO.1-2,型号EDL-508K/VF,载重1000Kg,速度1.75m/s,在上述电梯安装的过程中我公司承诺一定按照合同的要求付款。 特此承诺。

  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8

  申请人: xx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

  x年x月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9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提供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55弄18号202室房产作为担保。贵院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20xx)徐民二(商)初字612号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人民币528000元。现申请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愿意用座落于落于XXXX 的房产向你院提供反担保。因此,特申请贵院裁定解除对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8000元的冻结。

  特此申请!

  申请人(被告):

  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10

  申请人:王,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路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手机:139872。

  委托代理人:马,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

  被申请人:张,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联系电话138872,0872—23。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存款XX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账号;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XX年五月二十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1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房屋查封冻结。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调解下达成民事调解书【(20xx)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解除担保申请书12

  申请人:

  地址: 电话:138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xx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5月29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13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地址: XX市XX小XX栋XX单元XX号

  被申请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XX

  地址:XX市XX小XX栋XX单元XX号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14

  申请人:闵**,男,汉族, 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20106194907031232,联系电话13951705729。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号*层,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32000662201801000****,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赵世明律师

  二0一一年十一月 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15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1389837070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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