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

时间:2024-05-11 10:13:45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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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1

  申请人:_____(_____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_____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_____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_____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_____、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_____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_____、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_____、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_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_____、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__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___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_____、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_____、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合仲字第_____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_____、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_____、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____年7月10日,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_____、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_____、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合仲字第_____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_____、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_____、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____年8月13日,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___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_____、项兴海下达了(20___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_____、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_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_____、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_____、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_____、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_____、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___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_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_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___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_____、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_____、项兴海(案外人)对___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___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_____、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_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律师电话: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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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__、朱__、俸__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____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__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__、朱__、俸__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____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__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__、朱__、俸__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__、朱__、俸__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__、朱__、俸__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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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异议人:

  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________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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