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通用

时间:2022-06-05 06:25:57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通用模板3篇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今天,YJBYS小编特意为大家搜集整理了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通用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通用模板3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通用模板【一】

  申请人:xxx,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0号院3号楼36号

  申请人对贵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现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通用模板【二】

  x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马某某诉孙某某、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现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由xx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xx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x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通用模板【三】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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