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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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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0号中原商务大厦6、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皓,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建文,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黄南十三巷2号。
被申请人:高景林,男,汉族,1945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张玉庄八队500号。
被申请人:李海云,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黄南十三巷2号。
执行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李建文、李海云支付申请人本金1500000元、违约金188325元及利息7517.82元,另2008年11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建文、李海云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4024元;
3、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高景林反担保抵押的位于新郑市新郑路阶段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产权证号:新政房权郑字第0501012776号)房屋;
4、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建文、李海云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建文、高景林、李海云案件受理费用41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6、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建文、高景林、李海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该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李建文偿还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金1500000元及2008年11月4日前的利息7517.82元,另2008年11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建文支付原告违约金188325元;三、被告李建文支付原告律师费34024元;四、原告对被告高景林反担保抵押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产权证号:新政房权证字第050101277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海云对前款第一至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六、前款第一至三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 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抵押物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 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 .
被申请人:YJBYS ,男, 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请求
一、请求法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 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拍卖费、法院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 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用其购买的 商品房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供140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被申请人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处分抵押物。后申请人依约发放贷款。但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申请人依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贵院裁定拍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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