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如何写一份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呢?下文是申请书网整理收集的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供大家参考。
篇一: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申请人: 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篇二: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申请人:王宏,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广东XX县人,住广东XX县XX镇新湖街1号,身份证号44092319630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关于李婧诉王宏离婚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茂X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
贵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其中判决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归申请人所有。
李婧不服贵院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见附件),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贵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贵院对申请人人名下财产保全已没有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XXXXXXX大厦1301-1307房及负一层09号车位的查封。
此致
广东省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三: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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