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时间:2023-03-03 03:06:58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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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5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5篇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篇1

  申请人:王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的辩护人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周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初中,住四川省宜宾市x县xx镇xx山x栋一单元x楼x号,现羁押于xx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周某予以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一、对被告人周某准予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法律禁止取保候审的.类型。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根据检方控诉,20xx年9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福田区泰然四路xx栋xx室,进入未关上门的该室,趁宋某某睡觉,窃取一部黑色戴尔牌14寸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9元),盗走李某某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人民币1825元),二者共计人民币3824元,犯罪金额较小,且情节轻微,并无其它犯罪行为,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本案两个被告人周某和周某某素不相识、无牵连关系,因周某某不认罪致使周某案件迟迟无法得到判决。被告人周某已被羁押八个月,对周某予以取保候审具有现实性及必要性。

  根据检察院提供的“深福检刑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来看,周某某的五次作案和周某的一次作案无任何牵连关系,在二人的口供中,也可以得知二者素不相识。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将二者混在一起侦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财物3824元,相对轻微,但已被羁押八个月,对被告人周某予以取保候审具有现实性及必要性。

  三、对被告人周某予以取保候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现依法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从宽处理予以批准。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王平聚律师

  xx年xx月xx日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系犯罪嫌疑人xx父亲。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xx年12月30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xx年1月30日被贵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现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我将依法为xx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吕崇杰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不高,嫌疑人获得的赃物金额非常小。

  本案中总共涉及的金额仅为一万多元,而犯罪嫌疑人xx在本案中直接涉嫌的金额只有1500元,金额非常非常小。

  二、犯罪嫌疑人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xx20xx中专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在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也非常小。

  三、犯罪嫌疑人xx杰的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

  犯罪嫌疑人xx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是在另一嫌疑人xx的鼓动下而参与本次犯罪的`。在犯罪现场,嫌疑人也只是在旁边等候,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

  四、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很小。

  犯罪嫌疑人只是参与盗窃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险性也非常小,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也很小。

  五、我已准备好保证金和保证人,保证嫌疑人xx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配合贵局对本案的侦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又不致社会危害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若贵局批准对嫌疑人xx的取保候审,我将保证其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矩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贵局侦办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恳请准予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

  此致

  xx公安分局

  申请人:xx

  二〇xx年一月三十日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篇3

  申请人:孙xx、杨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四楼圣义律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及理由: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xx年8月14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近亲属李某的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孙立贤、杨建军作为刘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刑事会见犯罪嫌疑人获知:刘某不是本次犯罪活动的的提议者,也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刘某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刘某在犯罪中分得违法所得较少;刘某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现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家属愿意积极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刘某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望批准。

  此致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20xx年8月22日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篇4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的委托律师。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xx,男,因涉嫌受贿,被x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对涉嫌受贿犯罪嫌疑人杨xx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xx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xx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10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杨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杨xx涉嫌罪名为行贿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杨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xx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xx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汉族,xx市人,住xx市联系电话:xx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汉族,xx市

  因涉嫌盗窃罪,于x年x月x日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xx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xx因盗窃罪一案,于x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考虑到xx盗窃数额较小,无前科,无共犯、认罪态度好,赃款已经全部退还,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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