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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事迹材料吧,事迹材料有两种用途:一是宣传典型,二是评选先进。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事迹材料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1
为营造专业技术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先导作用,根据遵义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第一批市管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市组通〔20xx〕30号)精神,决定开展第一批遵义市管专家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我市各行业、各学科(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及其他方面)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评选条件
市管专家推荐评选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敬业精神,勤于钻研业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市管专家的选拔对象。
1、获得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项以上(集体奖项目为前三名完成人);获得两项以上国家部委、省级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三等奖以上,集体奖项目为第一完成人,下同);获得三项以上省厅、市级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二等奖以上);获得一项以上国家设计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优秀设计奖(其中一项二等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重大效益的。
2、在社会科学方面,专著、论文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获得省社科二等奖,国家社科三等奖以上的。
3、在教育工作中,品格高尚、为人师表,学识广博,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刻苦钻研教育科学,教书育人效果显著,在教育改革中有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高级教师;辅导的'学生在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以上的教师和参加生物学、信息学(冠以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省分区赛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以上的教师。
4、在宏观发展战略,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或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技术问题,以及在企业、科研等单位管理中,有重大改革或创造,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在文学、艺术、卫生、新闻、出版等专业中,做出优异成绩,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获得一项以上部级奖励,获得两项以上国家部委级奖励(其中一项三等奖以上);获得三项以上省厅、市级奖励(其中一项二等奖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累计50万字作品的。
6、直接培养的运动员获省全运会金牌或全国性比赛铜牌以上名次的教练员;为我市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直接培养的运动员获两次以上国家部委、省级一等奖的教练员。
7、做出过与上述类似贡献,获得相应奖励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水平的其他人才。
8、在历史上做出过贡献,在遵义市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在专业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带头人,并在近期有新成果的,仍可作为市管专家的推荐人选。
三、推荐评选程序:市管专家推荐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名额,优中选优。评选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自荐,经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经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遵义市委组织部。
四、有关要求
1、请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市管专家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真正把那些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选。
2、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撰写好候选人主要事迹材料,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年度考核、突出业绩贡献、学术水平、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字数在1500字以上。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2
北京奥运会已圆满结束,我国体育健儿奋勇拼搏,取得了金牌第一的历史最好成绩。我市在奥运会筹备及举办期间,广泛开展了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既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也在我市营造了喜迎奥运的浓郁社会氛围。在活动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事迹突出、影响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为总结工作、表彰先进,经研究决定,评选漯河市“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系列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县区、经济开发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市老年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二、评选条件
1、先进单位及特别贡献奖:单位领导对“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高度重视,在本单位组织开展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主题的大型竞赛、展演活动二次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向市体育局报送活动相关资料及时。
2、先进个人:思想端正,具有贡献精神。按照各级体育部门相关要求,积极参加或组织“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系列活动,在组织或参与活动过程中,事迹突出,影响良好。
三、评选办法
1、各县区教体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县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上报工作。
2、市体育总会负责各单项体育协会的'评选、上报工作。凡符合先进单位及特别贡献奖条件的各单项体育协会,可参与先进单位和特别贡献奖评选。
3、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负责各县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上报工作。
4、依托市直学校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行上报评选材料,其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由所属县区统一组织评选上报。
5、每县区可报优秀组织奖一个,先进单位一个,先进个人二人。市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参与先进单位、个人评选时,不占各县区名额。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3
第一条为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设立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事务。
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行为人员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接受县内外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
(四)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形式增值所得。
第九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和医疗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四)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基金的管理: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负责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三)外来务工见义勇为人员,有明确隶属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四)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综治办填报《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英勇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抚恤费20000元。
(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三)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十三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近就医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所在工作单位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不足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给予照顾和减免有关费用。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虚构见义勇为事实、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的,由县综治委或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收缴荣誉证书,同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不提供及时、有效保护,造成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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