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时间:2023-03-06 13:02:36 实习日记 我要投稿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范文集锦7篇

  时间过得真快,一天又将结束了,这一天里,大家身边一定有一些有趣的见闻吧,这也意味着,又要开始写日记了。快来参考日记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7篇,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范文集锦7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1

  我觉得很多时候对待那些态度不是很好的对方当事人报以不开心的没礼貌的话,结果会更加的严重,只有以礼貌回报,才能得到好的结果。师姐代理的'一个案子本来无意与对方当事人争吵,但对方当事人无理取闹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导致师姐很难忍受决定恶语相向,结果场面非常尴尬。最后对方当事人竟然丢出如果不是律师强势,他就决定赔钱了。我想这应该是对方当事人气律师的话,但如果对方当事人真的无理取闹的话我们应该冷静对待,谈不好就不谈,法庭上见!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2

  大概是天冷的关系吧,所里的律师都来的`很晚,我去了所里都九点多了,却只有小李律师在。内勤给我安排了一项“任务”——到年底了,司法厅要对律师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要求各所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她搞不定,就拜托我帮忙。这个忙是一定要帮的,不就是编嘛。她也要赶着编一些会议记录出来,以防司法厅检查。这是什么事儿啊。中午我就拿上文件和材料,回家编去!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3

  我十分幸运地发现律所里不只有我一个大三生在实习。这天来了一位广西大学法学院的大三生,他也和我一样期望到律所理解锻炼和挑战。刘师姐带我们到专门存放结案卷宗的办公室,让我们透过阅读并整理卷宗来尽快找到法律文书的感觉。

  我出于对民法的.兴趣选取了民事代理案件的卷宗。结果发现最多的是债务纠纷,其次是一些侵权索赔纠纷,其中有不少当事人竟然是未成年人。刘师姐告诉我,这类案子总是很棘手,一般虽能以双方和解告终,但过程总是反反复复。有些时候,往往“犯事”的未成年人往往来自疏于管教的家庭,游离于学校之外,甚至与家庭基本没有断绝关系,导致受害人家庭索赔艰难。我觉得,如今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连年上升,一个孩子的错误,赔上两个甚至几个家庭的痛苦,不能不说是家庭教育职责和社会帮扶职责的缺失造成。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4

  经过前几天的分析,我总结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转租、转借问题。为确保出租人利益合同应写明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第三人使用,若确有转租转借需要也应经出租人同意。实践中很多合同因没有此项条款约束导致出租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租金、水电费以及具体交纳方式。实践中若以年为承租期限单位,一般租金应在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提前付清,水电费应由承租放办理一张银行卡,承租人定时存入费用,卡内数额保持最低限额,承租期限届满时多退少补。3。押金。若出租房屋内有办公用品、家具等,出租人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4。违约责任。合同内对转租转借、不按时交纳房租水电费、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承租期限等的违约责任应有明确规定。如交纳违约金多少元、逾期交纳房租的,除应按时交纳外,还应交纳违约金多少元,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赔偿,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总而言之,要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明确规定,以免在出现纠纷时无章可寻,损害双方利益。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5

  今天下午3点左右正当我拿起一份报纸看的津津有味时一位满脸沮丧的中年农民手持一份刚从法院领来的判决书走进了所里,他充满希望的.说到我要在这请律师将案子翻过来。我放下手中的报纸招呼起坐下讲述事情的缘由,原来这位农民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在一审中作为原告委托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该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进行双方代理。他先作了原告代理人,又暗中作了被告代理人,给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出庭时找同事代替,从而导致了原告在一审中被判败诉。在实习中今常会看到一些在律师业不够发达补充进来的法律工作者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向当事人吹嘘自己招揽业务、作虚假承诺、私自会见法官、违反法律规定许收集证据等。律师必须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否则你对不起这个光荣的称号。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6

  眼看到年底了,明天又是平安夜,蒋老师告诉我们说今天赶紧忙完手头上的事情,晚上喊大家一起吃个饭。听到到这个消息我和师姐都欣喜若狂,老师很久没请我们吃饭了。透过玻璃窗看到外面凌冽的寒风肆意狂吹,想到晚上的'聚餐,内心又涌现无限的暖意。匆忙结束所里安排的工作,六点钟左右下班,大家跟着蒋老师一起到了树巢开吃,今天非常开心。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篇7

  又是劳累而充实的一天!早晨,跟张律师一起准时到长沙市看守所会见。我们到的很早,却不得不吸着凛冽的'西北风在大门口等待。半小时后,等法院的警车呼啸着离开,我们才得以被放行。我第一个进入值班室办理手续,却被狠狠地浇了一盆冷水——实习律师不得参与会见!知道说什么也没用,只好由张律师单独会见,我在楼内等候。一个小时啊,漫长的等待,心里充满强烈的不满。省司法厅也好,律师协会也罢,一再强调要加强实习律师的培养,可是,现实是,很多司法机关人为设置一些不必要的所谓管理制度来制约实习律师的工作,照这样,实习律师能够得到什么实践锻炼呢?本来实践的机会就很少,不准会见、不准出庭,又剥夺了这些实践的机会,对实习律师的成长带来了多大的妨碍啊。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的作用又在哪里体现呢?该他们出头的时候就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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