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精选
11 月 19日 星期一
随着近几年法治宣传的不断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这对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有这实质性的意义。同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感到欣慰。
今天,所里来了两位来自窑坑的农民。说是来法律处咨询的,我和潘律师很乐意得接见了两位当事人。根据他们的简单介绍,是当今比较敏感的“土地问题”,应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弱。案情大概是这样的:他们村有六十亩耕地,被一家砖厂“租用”。显然,砖厂是没有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进行审批的。但是他们已经意识砖厂的行为违法,却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来阻止砖厂这一非法征用土地行为。有一位农民说信访到上级机关来解决,希望律师帮忙收集质料。潘律师如实告诉他,信访是个途径,但效果不大。潘律师还是建议通过上述方式来解决,可两位农民提到砖厂主是黑社会分子(这是当今非常常见的)他们害怕报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大难题。潘律师给出第二个建议希望他们出面解决。不过,媒体是否能报道也要经过审批(中国舆论自由,可不像西方国家)。
最后,还是李律师给出了一个明智的选择,以村委会名义上述,吩咐两农民回到村里联系好所有涉案农民。以集体述讼方式进行,同时,是村委会出面也避免报复。
通过两位农民的咨询,在为他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而欣慰的同时,也意识到了当今中国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另外,政府部门的不正之风也令人深思。
11月 20日 星期二
在我这段实习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这与“司法为民”的宗旨是相悖的。我觉得的很多办案人员还没有真正体味到“司法为民”宗旨的价值内涵,没有真正认识到程序价值对于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的意义。
我们知道,实体公正关注的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注意的是过程的严肃性,实体上的公正是相对的,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具有绝对意义。程序虽然只是一种手段,但如果没有这一手段就无法达到所要追求的目标,因为有时候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最终的结果恰恰不是关注的焦点,更关注的是过程的正当性;如果在结果出来以前,人们就已经感到了不公现象的存在,那法律的实现过程就要打折扣。
通过实习,众多律师和我们这些实习生深深认识到,在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方面,一是应该尽可能地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和谐统一,即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同时,尽量查
清事实的真相,给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二是强化程序优先的理念,当实体上的公正不能实现时,应当追求程序上的公正,也就是程序优先。
因为公正只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种,当实体公正不能实现时,如果连仅有的程序公正都不能保证时,法律就失去了起码的价值。
11月 21日 星期三
今天上午来咨询的是一个涉及农民维权的问题。农民维权问题,是我们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仍比城市落后很多,农民仍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因此,无论是诉讼前还是诉讼中,法律赋予农民的诉讼权利和地位,事实上受到很大限制。
农民维权面临许多问题,但首先是法律意识的问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一年官司十年仇”,因而怕上法院,怕打官司,有不少农民甚至认为那是不光彩的事情。其次是经济基础的问题,农民收入水平低是不争的事实,而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都需要当事人来支付。这些都让农民在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时,产生很多顾虑。再者,因对法律常识的欠缺,不少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没有意识,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证据是充分的。加上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农民惧怕权力,认为与享有权势的对方当事人对簿公堂,胜诉是偶然的,败诉是必然的。
由此可见,农民诉讼面临着很多压力和阻力。要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如法律援助,普法宣传,观念的更新等,单凭一方面的努力肯定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
11月22 日 星期四
近几年来,学校乱收费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不,今天就来了一对夫妇咨询学校乱收费问题。事情是这样的,孩子的家长是来我们这边打工的民工,夫妇两人都在我们这边工作。留着10岁的女儿在家不方便,也顺便来上学。想到这边的教育质量比较高,没想到报名就让夫妻两伤透脑筋,学杂费,书本费且不说,光借读费、建校费、赞助费就上万元,让他们这些打工者实在吃不消,于是就来我们这咨询一下。我这样解答到:
1、中小学教育属义务教育,国家的基本政策是“一个都不能少”,充分保证适龄儿童就学。
2、学校的做法是严重错误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出台的《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你可以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去反映,近来教委对此事很重视,严禁中小学乱收费。
3、福建各大媒体对此事曾作过相关报道,每天都会通报好多学校的违规行为,你也可以去它们那反映,请求媒体监督协助解决。
听完我的解答,他走了,晚上给我打来电话,说学校已经停止各项违规收费,教委还对学校进行了通报批评。
这就我今天在律所主要的工作内容了,想想还是比较有意义的。
12月 10日 星期一
民间借款合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这诸多缺陷。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往往难以追回债款的风险。
一位中年男士今天来所里咨询,说是1999年与其好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万元,利息0.2%,借款期限一年。该好友在99年到2000年期间,有陆续的还款,但在一年期满为止并未还完。直到2005年该好友因发生车祸导致死亡,2005年至今债务人儿子有陆续还款。但还剩余余额7万元,该男士再主张还款时,屡遭拒绝。债务人丈夫及其儿子表示没有
义务继续还款,现该男士向我们咨询该怎么办?
首先,从诉讼时效角度开说,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在2005年5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第二,“父债子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的规定,因此她儿子没有继续还款的义务。第三,律师提出一个建议就是如果双方可以再重新订立一份合同,则剩下债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听潘律师说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而给出的建议,但实际上能不能重新订立合同还是个问题。
一个看似简单的借款合同案件,涉及诉讼时效,继承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还真似受益匪浅。
12月 11日 星期二
对于律师这个行业,虽然发现她不一定如心中想象的那样金碧辉煌,她也有艰辛与汗水,但如果我将来做了律师,就决定做个快快乐乐的律师!下面就是对将来做律师的感言。
前国家足球队主教连米卢先生曾提出过“快乐足球”的理念。虽然国足在世界杯赛上铩羽而归后。包括球员在内的很多人都对这一理念表示质疑,但笔者对这些反应却不以为然。事实上,无论足球还是其它行业,一旦失去了“快乐”的因子,恐怕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原动力。
做一个乐观向上的律师,这个目标本不遥远。但目前律师圈儿内确实常常飘荡着一些浮躁甚至颓废的气息。归纳起来,无非是收入不平衡、执业环境不理等等。也许这些都是事实,但这就是生活,是需要我们以快乐的心境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律师应当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时刻保持自己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问题的能力。卢梭有一句名言:“生而快乐的人却处处被套上枷锁。”那么,当我们面对某些“枷锁”时仍然能够笑看云卷云舒,这实际上是一种乐观而彻悟的人生态度。我希望,当有人问起:律师啊,你过得快乐吗?我们能够挺直胸膛,意气风发地告诉他们,我们是一支乐观向上的队伍。当然,如果这个问题注定问得多余时,那倒更是一件好事。
12月12 日 星期三
今天突然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点自己的想法:做律师还是要谦卑一些,但不是说就要掩盖了大气。律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应分等级对待,都应当给予相同的尊重。要成为一个让人尊重的人,认可的人,就要先去尊重别人。律师应当告别自我中心,真诚地去对待他人,与人做适度的感情交流,把握好人际间的交往距离,注意空间分寸,谨慎言行举止。古语云:君子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言语之美,穆穆皇皇。就是说在与人交往时要注意体现出君子的风度,坦然自若,不卑不亢,谈话时也要有君子的风范。律师,平和的心态很重要。律师这碗饭不是人人都能吃得开的,律师职业对律师的内涵,律师的素质,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说白了,律师先是一门做人的学问,其次才是做事的学问。一名成功的律师,要有雄辩家的敏捷口才,哲学家的思辨能力,心理学家的洞察眼光,政治家的处事技巧以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做成功的律师,就得从现在开始,想做个 成功的律师就得从自己的身边的小事做起,努力用自己的汗水去争取 。
12月13 日 星期 四
对于各个法院、各个审判员的证据采信标准是不一样的。但司法实践中,所普遍认可的证据采信标准还是不能够否定的,这就要求律师在举证的过程中,尽量符合司法实践所认可或已被实践过的证据采信标准。
余大妈因被邻居打伤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请求中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
慰金、交通费、医疗费等。余大妈并没有请律师,而是委托了一个法律工作者。在一审中,医疗费8000余元地得到了支持。而其他诉讼请求被县人民法院驳回,余大妈心里很不服。所以,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打算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首先,余大妈受伤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故被告人够不成犯罪,只是要受治安处罚、拘留。另外,余大妈事后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故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也得不到支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很重要的是误工费,余大妈提供的是一张她所在单位盖章的工资一览表,存折。因为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法院没有采纳,也许是她没有委托律师的缘故吧!潘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最后提供纳税凭证以及社保凭证,才能证明其实际工资。存折本来也是非常重要有利的证据,可能由于各个法院证据采信的标准不 一样,所以也得不到支持。
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但要符合证据本身固有的性质,而且还要联系司法实践,尽量作到符合这样的标准。
事务所作为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要定期为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这几日,跟着蔡律师他们进行的审查活动,收获颇多。使我知道了审查同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基本问题。
首先在使用合同统一文本时要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其次要注意列明每项产品的单价。如果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就要注意在合同中不能只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一定要确定具体每种产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产品的价款。
第三要注意用词严谨。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
第四要注意合同条款必须具有对等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格式合同,如果己方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发生争议时另一方就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五就是要注意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2月14 日 星期五
我对律师的收费制度一向都不清楚。除了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以外,我发现律师代理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本没有明确的标准。有时有胜诉方支付,有时由败诉方承担。对此,我认为律师代理费应该由败诉方来承担。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聘请律师是由于败诉方的侵权或者是违约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则就是由于败诉的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这是败诉方强行加给胜诉方的成本。
其次,由败诉方支付的律师费则增加了败诉的危险,可以避免。败诉方滥于起诉,减轻胜诉方的压力,使司法资源更有效率的得到利用。
最后,有败诉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可以增加当事人违约,侵权的成本,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所以我的观点就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正义。
12月17日 星期 一
经过这一阶段在实习活动中的所见所闻,同时对一些事件观察和了解,我对律师职业加深了认识,并且发现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律师在调查取证权利太小,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些规定实际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使律师的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等同于一般的代理人,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2、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上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使辩护律师处于不对等地位,不利于收集控方证据。
3、对律师提供证据的要求过于苛刻。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要吊销律师职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律师执业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处是应该的,必需的。但是,必须科学严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莫要造成律师无故被追究的情况发生,莫使调查取证权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桎梏。
12月18日 星期二
今天下午我又和李律师一起去开庭,我因为跟着整个案子所以在那旁听,对方律师是一个年轻女孩子和一个中年男子,我本以为中年男子是主攻,不想居然这个女孩才是主角!我正心里暗自佩服不久,就对她接下来的表现无语了,先是对法官的一些问题无法回答,在那忙得一头汗,显然是对案子准备不充分,证据都还没搞清,再是我方不承认录音资料是我公司职工,法官问她意见,她一急居然说我们赖皮.接着是我方质疑运费问题,法官要她们拿货单对证,她居然说,因为运费很低所以要我们出!法官先是无语一阵,然后马上发飙! (最后她才说,那么多的货单,我们哪找得出来是哪张.全场再昏……
12月19日 星期三
今天在省高院看《历年卷宗》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案卷,内容是有关《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这样一个问题的:
具体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69.9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67.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看完这个案情之后,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而在我看来我还是比较同意第二种看法: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岗位职责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沪、深两地股票交易,并同时进行有关证券方面的咨询业务。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本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但他在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没有利用其担任证券委托交易柜柜员的职责之便,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发现的证券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熟悉营业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王某熟知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存在的技术漏洞,盗用其他柜员的上机操作密码,冒用其他柜员之名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操作,进而套出单位资金,且犯罪数额巨大,所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12月20日 星期四
被告人姚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和审理,发现被告除了犯抢劫罪外还犯有强奸罪,于是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重新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2年。为此,姚的父母大喊“冤枉”,并以“上诉不加刑”为由到处上访,也多次到所里要求找律师帮助姚某申诉。很显然,姚的父母对“上诉不加刑”的理解是片面的。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于原判事实认定不清,有遗漏重大罪行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做出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如被告人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姚的父母若对重新审理做出的判决不服,可在征得姚某的同意后,提起上诉。
姚的父母还说,亲戚朋友们都说“上诉是和司法机关对着干,哪有好果子吃?”我向他们解释说这也是一种错误的想法。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诉讼权利,是为了纠正和避免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并不是什么“与法院对着干”,应解除不敢上诉的顾虑。
12月21日 星期五
最近律师事务所有许多来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针对目前比较现实的情况,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专门组织了典型案例的答问,我作为实习生,特地记录了下来,对我也有很大帮助。
李某与王某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底,李某在得到单位的批准后,从单位领取了5万元的买断工龄补偿金。今年1月份,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
某则提出李某领取的5万元买断工龄补偿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这5万元应作为她的个人财产。请问:买断工龄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这个名词是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产物,是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买断工龄补偿金是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支付的经济补偿。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就买断工龄补偿金明确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买断工龄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本人今后再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和补偿,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且其与劳动者个人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换来的。虽然它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它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提前兑现,其性质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一样,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都是指当前现存即得的财产,不包括期待的利益。所以李某从单位领取的5万元“买断工龄补偿金”应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12月24日 星期一
庭前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未开庭之前,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一种诉讼活动。它依据案件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本案的顺利调解,是院领导决策正确、合理,适用程序法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结果。加强调解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举措。
有舆论认为,我国将成为一个经济大国,也将成为一个诉讼大国。积案过多、压力过大必然成为各级法院面对的一大难题。在这方面,诉讼调解制度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弥补了判决所无法实现的功能优势。
在调解工作中,人民陪审员配合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他们以特有的‘平民化’调解方法调解纠纷,容易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社会效果比较好。所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工作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今后,应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多次邀请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介绍调解对于化解民间矛盾,提高审判效果的意义,增强广大人民陪审员的调解意识。还应从调解业务方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邀请人民陪审员观摩和参与调解的方式,让他们熟悉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逐渐适应从陪审员到调解员的角色过渡,提高参与协调解决纠纷的能力。
然而,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正是基于调解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多变性,使得诉讼调解附上了强制和功利的色彩。如以“隐性强制”的做法促成案件结案,具体表现在“以劝压调、以判压调、以拖压调”,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首先,要推行审判工作“信息化”,变“找上来”为“走出去”。法庭成立初期,对本案件搜集各种信息,同时与各个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为日后的快速调解打下基础。其次,他们推行调解标准“亮化法”,变“暗箱操作”为“亮化调解”。法庭参照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在此基础上做调解工作,难度大大降低,成功率明显提高。第三,他们推行调解角度“换位法”。法官变“背对背”的说和,为“面对面”的调解,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原、被告换位思考,消除成见,化“敌”为友。把程式化的民事庭审变成极具人性化的庭前调解,有效避免矛盾激化,使双方当事人建立起互谅互让、和谐友好的调解氛围。第四,他们推行调解形式“多样化”。法庭变“立了、审了、判了、僵化了”为“收了、调了、事了”。注重实效性,不留后遗症。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这一段时间里通过翻看案卷,实际参与和平时与前辈们的交谈讨论发现现实中随着保险业发展的同时却普遍存在着投保容易索赔难的社会问题,由此而引发越来越多的保险纠纷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一般可采取三种方式来解决:
第一,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也可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二,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一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一第三者或者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裁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12月26日 星期三
好不容易等到一个普通程序的案件,可高兴了。是一件诈骗案,一共三个被告,开庭之前,我看起诉书上写着有两个主犯另案处理觉得很奇怪。我先把卷宗拿到了法庭,原来书记员和陪审员已经到了。我本打算坐在后面的旁听席上的,不过几天庭审的犯人家属有好几个,坐在那里觉得别扭。我只好坐在法官左手边本来是给辩护人准备的位置上了。过了一会法官才最后进来。法官让我把被告提进来,做这件事情我可是第一次,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于是我拿着一张起诉书就去了旁边的暂看室。暂看室的房间分为两个部分,里面的是一个个的小笼子门上有明锁。灯光昏暗,犯人——严格的讲应该叫做“犯罪嫌疑人”——被反铐住,面壁站立。一道墙把里外隔开,墙上有巨大的玻璃窗供室外的法警观察里面的一举一动。我走进暂看室拿着起诉书最法警说让他给我提这三个人。他却对我说,你就站在这里叫这三个人的名字就可以了。于是我站在原地大声叫三个人的名字,三个被告应声答道,然后就有三个法警走进去把他们提出来。第一次体验正式的普通程序,果然有所不同。
12月27日 星期四
我觉得很多时候,对待那些态度不是很好的阿姨,其实要是你也报以不开心的没礼貌的话,结果会更加的严重!只有以礼貌回报,才能得到好的结果!打字室的阿姨就是这样,看她的脸好像没有笑过一样,而且我多次在那复印机里搞砸了,多次都不会印而导致浪费了好多纸呢!她有点不开心,讲的话也不是很客气,我当时很不是滋味,要是在外面我早就生气了,而且一定会顶上几句的!但是现在是在实习时期,我是在别人的地盘里,所以我得忍!我忍了,而且还时时对她说不好意思,对不起,谢谢呢!结果她也被我的礼貌搞得不好意思了,便开始对我好多了,我不会的也会主动来教我了呢!呵呵,原来真的有很多事情是可以通过更好的更加有技巧的方法来化解一件事呢!
前阵子旁听一个关于律师引诱证人作伪证的案件,也引发了我对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风险的思考。法治国家的实现,对人权最重要的保护和救济,需要完善有效的刑事辩护。然而,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却令人深忧。一方面,我国刑事案件总体辩护率较低。刑事案件辩护率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执业风险的增大肯定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刑事律师如何避免办案风险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
(一)把握好调查取证环节;第一,应确立依法取证的观念,不但自己要严格防止和杜绝任何故意制造假证伪证的行为和做法,而且必须要拒绝出于任何目的制造虚假证据的企图,恪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努力提高刑事辩护技能和业务素质,丰富刑事诉讼经验。第三,掌握正确的取证方法和技巧,加强防范意识。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收集到伪证是出于过失的心态或根本不知其为伪证而使用。为了避免提取虚假证据而承担“伪造证据”的责任,采取合法、正确的取证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法。
(二)处理好与被告人家属的关系;第一,刑事律师与当事人家属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实际上也是为当事人家属提供了帮助。但律师与当事人家属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立场并不相同。第二,律师最主要的还是依法辩护,只要远离虚假证据,不违反法律,不背离客观事实,慎重做好自己的工作,时刻保持警惕,注重自我保护,遭受非法侵害的风险完全可以得到避免。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一定会降低和得到有效避免。
今天的任务跟昨天的差不多,只不过多了一项任务:整理卷宗!那些卷宗是在一个案子结案后,由专门人员将该案自犯人拘留开始所经历的程序的各种文件文档都集中起来装订成册,以备以后查阅!里面包括了所有的证据口供 公安局调查卷 起诉书 开庭情况 公告 执行书 判决书 裁定书 等等,多的达十几册,堆起来比一个小孩子还要高呢!还好我的任务只是将其中几份表格填补完而已!有好多时候都想认真读读里面的内容,但是看到那么多本子堆在那里,不写完实在是不爽!于是一个劲地写啊写,结果终于写完时也到了下班的时间啦!哪还有时间看呢?
我问李律师,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一般有多少是无罪的,他说几乎从来没有过!要是判无罪的话,就说明检察院办错案啦,办错了的话他们是很难堪也很不好很麻烦的事!所以法院一般都不会这样做的!毕竟公检法一家亲,法何必让检难堪?我狂晕……那要真的没有罪呢?那就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咯~~哦~~她又说,一般情况下一年四百多件案子中要是有那么一件的话真的很了不起呢!
今天上午刑庭开了两个庭,都是关于抢劫的!第一个案件有三个被告,他们三个是以故意挑衅的方式拦住一些路人,然后就进行敲诈勒索,结果就抢到了,他们也给捉到啦。。。 我发现老师说的控方与辩方的严重不平等果然是真的!首先,那些法官所处的位置就不再是一种中间人的地位了!公诉方也就是检察院里的人摆明就是法院的兄弟啦,法官对他们的态度有多好啊!而对待那些被告却是连恐带吓!不过有好多时候通过那些人的犯罪事实还真觉得他们好可恶哦!那时候真的不想同情他们!唉,但是还是可以从这次的庭中发现很多中国制度的腐败及可怕!
首先是人格上的不平等,记得看那些书上写的是美国那里的人只要是没有判决都一律以无罪论处!然而在我们中国这是不可能的事!
然后是我发现凡是犯罪的人几乎都是受受教育程度很低的甚至是文盲!然后就是几乎都没有就到业!所以说教育跟就业对于一个社会是多么的重要啊!
再次是我发现庭上被告所谓的权利真正可以实现的并没有多少!因为庭长在宣读那些权
利的时候实在是太形式化了,我根本就没来得及听清楚便过了……那些人也是因为慑于法律的威力而唯唯喏喏地回答说听清楚了呢!
还有,法官说的所谓的公正我无法从那庭上找出来!因为当那些人说对公诉人的控告有意见时法官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的!相反对于那些人重复说出那些事实的时候,审判长与审判员是以大声吓唬来制止那些人继续说下去的!而且对于那些人反应的口供跟实情不一样,很多是刑讯逼供的!但审判长却没有相应地去问一个那检察院的人!
今天下午跟另一个实习生一起回来,在车上我们讨论了很多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好之处,及我们学法律的人对法律的灰心!果然是跟同是一个专业的人聊得比较合,我们大发评论,结果引得车上附近的人老是向我们投一脸狐疑的表情呢!不过说得也是喔,尤其是在刑法上,被告的人格严重得不到尊重!说什么公诉人跟法官还有被告之间是成正三角的关系!法官应是正中间的而且也是公正的!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却是一个倒三角的关系!法官与公诉人站在上面,而被告人严重地压在了下面! 这些东西,法学家门,执法者,立法者也早已意识到了,但是这种现象一时半刻是难以改变的啊!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实习以来经常能接触到房屋租赁纠纷的案子,李律师今天也拿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让我从中挑毛病,下来自己总结了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转租、转借问题。为确保出租人利益,合同应写明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第三人使用,若确有转租转借需要,也应经出租人同意。实践中很多合同因没有此项条款约束。出租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某案中吴某出租一层两间门面房,租金是三年共十万,结果被承租人转租出去一间,租金三年即十万五千元。
二、租金、水电费以及具体交纳方式。实践中若以年为承租期限单位,一般租金应在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提前付清,水电费应由承租放办理一张银行卡,承租人定时存入费用,卡内数额保持最低限额,承租期限届满时多退少补。
三、押金。若出租房屋内有办公用品、家具等,出租人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
四、违约责任。合同内对转租转借、不按时交纳房租水电费、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承租期限等的违约责任应有明确规定。如交纳违约金多少元、逾期交纳房租的,除应按时交纳外,还应交纳违约金多少元,早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赔偿,还可有“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规定。
总而言之,要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明确规定,以免在出现纠纷时无章可寻,损害双方利益。
上午所里来了一位50多岁的农村大叔,说想咨询一些法律问题,这个时间所里的大部分律师都出去跑案子了,我就帮忙解答一下。接到这个任务既欣喜又紧张,欣喜平时的专业知识终于可以有用武之地,紧张不知靠自己浅薄的理论知识能否为他满意解答问题.
安排大叔在接待室坐下,原来子他想咨询的是一个关于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大叔拥有一幢房子,他因为无儿子想把着幢房子留给自己的女儿,但担心自己弟弟的儿子也就是他的侄子夺走房屋的所有权,问需不需要通过鉴定而将房屋的继承权给自己的女儿。还好,问题不是很难.我告诉大叔这样的问题是不需要什么鉴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他的妻子和女儿将是那幢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妻子和女儿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他弟弟,而对于他弟弟的儿子根本就没有关系.大叔还是不放心,想通过一个法律鉴定来保留继承权,这时旁边的一位同事告诉我农村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有由侄
子继承财产的风俗。我告诉大叔法院办案是要有法律依据的,不可能按风俗断案,况且这个纠纷即使要起诉也是根本就不成立的.
送走大叔以后,大家仍在讨论着大叔刚才看来十分低级甚至有点可笑的法律问题,而我也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现实中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淡薄的,尤其是在农村等偏远地区长久以来的风俗习惯禁锢着人们的思想,由于缺乏法律常识,风俗在他们看来是持久不变,至高无上的,所以在法律与风俗发生冲突时以谁为准成了他们最大的困惑和难题.在替他们感到悲哀的同时,我也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责任与任务,帮助他们加强法律意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想这就是我们所应当做的!
今天下午3点左右,正当我拿起一份报纸看的津津有味时,一位满脸沮丧的中年农民手持一份刚从法院领来的判决书走进了所里,他充满希望的说到,我要在这请律师将案子翻过来。
我放下手中的报纸招呼起坐下讲述事情的缘由,原来这位农民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在一审中作为原告委托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该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进行双方代理。他先作了原告代理人,又暗中作了被告代理人,给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出庭时找同事代替,从而导致了原告在一审中被判败诉。在实习中,今常会看到一些在律师业不够发达补充进来的法律工作者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向当事人吹嘘自己招揽业务,作虚假承诺,私自会见法官,违反法律规定许收集证据等。
从法律工作者身上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作为维护正义的律师其职业道德的培养不容忽视视。在我国,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首先,应该牢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宗旨,摈弃以营利为目的的金钱观。其次,应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收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最后,律师应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今天,应同学的邀请我来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间到了,只有一个法官来到审判席上。法官宣布,今天并不进行正式开庭审理,只是对这个二审上诉案件进行法庭询问。
我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听了双方律师的代理词后对案件慢慢有了个初步的认识。这个案件的第一审是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进行的。上诉人是某小区的17户住户。被上诉人是该小区的房产开发公司。案件情况大概是这样:房产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宣传册上将该小区的环境设施描绘的极其优良:“??小区周边超市、学校、休闲广场、酒店等一应俱全,小区位于南大桥与××大道交界处,交通便利,四通八达??凡所应有,无所不有!”而在小区户主入住该住宅小区两年多后,小区出口处与××大道之间的属于另一家开发公司的空地被开发利用了,正兴建新的项目。小区的住户因此无法享受广告册中所提到的便利的交通,而只能从临时开出的一条小道进出,于是户主联合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在旁听的过程中,我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房产商在广告宣传册上的广告词是否构成合同条款,也就是房产商是否负有违约责任,甚至是否构成用虚假广告欺骗购房者的行为。
法庭询问结束后,法官当庭进行调解,建议双方将此案进行协商解决。我对于上诉方律师没有提取户主和房产商之间道路交通协议这一证据感到非常可惜。我想,第一审时户主一方的律师也没有考虑到这一细节吧,以至于在一审二审似乎都处于被动的境地。
诚然,律师应当为从法律角度争取委托人权益最大化的实现而作最为周全的考虑,这才可以为案件胜诉添加更有份量的砝码,而更重要的是,每一名律师都有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法律的尊严竭尽所能,我想,这才是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奋力追求的完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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