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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消防手抄报内容

发布时间:2017-11-05来源:手抄报资料网

  森林火灾:凡是失去控制,在森林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称为森林火灾。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火灾预防是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的先决条件,是一项群众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林火预防必须坚持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动群众,宣传群众,不断提高、强化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坚持依法治火,严控火源,同时要根据各地的自然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运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防火设施设备建设,采取各种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努力提高森林火灾的控制能力。

  第一节防火行政管理

  1、组织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任指挥部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领导为指挥部副总指挥、成员。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2)护林队伍

  根据需要,经过批准,可设立防火检查站、边界森林防火联防站。在重点林区,建立专业扑火队。林区的基层单位,配备专职护林员。

  2、宣传教育

  (1)宣传教育的目的

  大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宣传教育的目的是不断强化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各级领导对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森林防火工作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

  (2)宣传教育的内容

  森林防火宣传从各地实际出发,以野外火源管理为中心,紧密结合各级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主要内容:一是森林火灾的危害性。二是介绍预防和扑灭林火的基本知识。三是森林防火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国家关于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各地有关森林防火的法规。四是森林防火的先进典型和火灾典型案例。

  (3)宣传教育的形式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做到经常、广泛、深入,群众喜闻乐见,必须采取多种手段、多种形式。政府发布森林防火命令、指示,领导发表讲话、文章具有权威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具有及时性;在交通要道和重点林区建立森林宣传牌、匾、碑等,具有持久性;印制森林防火宣传单、宣传手册,举行森林防火知识竞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一条街、宣传周活动,具有群众性;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悬挂森林火险等级旗和防火警示旗,对旅游等进山人员宣传,具有针对性。

  3、依法治火

  依法治火,就是森林防火工作有法可依,并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

  4、火源管理

  加强对人为火源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第二节预防技术措施

  1、林火预报

  林火预报是根据天气的变化,可燃物的干湿度以及火源状态,预报林火发生的可能性。

  2、林火监测

  林火监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发现火情,是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第一步。

  林火监测通常分为4个空间层次,即地面巡护、了望台定点观测、空中飞机巡护和卫星监测。

  3、林火阻隔

  林火阻隔就是利用林区的公路、防火线、防火林带和河流、湖泊等人为或天然防火障碍物阻隔林火蔓延。

  4、计划烧除

  计划烧除的目的是清除可烧物,降低燃烧性,阻隔或减缓火的蔓延,除防火作用外,计划烧除还有益于准备造林地促进森林更新,改善林内卫生状况,控制病虫鼠害及改良牧场等。

  5、防火通讯

  防火通讯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森林防火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手段。

  防火通讯主要分为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两大类。

  6、防火通讯网

  森林防火通讯网,根据管理系统,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进行组网。

  第三章《森林防火条例》部分条款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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