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以及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健[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现予发布试行。
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从2015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一、执行时间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 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二、津贴标准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三、列支渠道
企业因按本通知标准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而增加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首次)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其它用人单位按本通知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 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 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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