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防暑降温通知

时间:2020-10-20 10:42:29 通知 我要投稿

高温防暑降温通知

  进入了夏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防暑降温工作。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高温防暑降温通知,欢迎阅读参考!

高温防暑降温通知

  高温防暑降温通知一

  各区总工会、安监局,各产业工会: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工高温中暑及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闽工办[2017]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7〕9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全市职工防暑降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工防暑降温工作

  今年,是党的大会召开之年,是厦门会晤举办之年。各级工会组织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安全发展、维护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做好、做实、做细,充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强化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级工会、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特别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要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二)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设立高温作业职工工间休息室,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保健用品和必需药品。

  (三)要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工会基础大排查自查工作的通知》(厦工办[2017]17号)要求,结合“安康杯”竞赛活动的开展,积极发动职工立足岗位,进行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高温津贴支付情况等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大排查,整治身边安全隐患,推动解决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中存在的高温危害等突出问题,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职工平安度夏。

  四、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津贴政策

  各级工会、安监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舆论宣传等多种措施,督促企业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文件精神,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必须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月或按天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或每人每天9.2元,发放时间是每年5月至9月份。

  五、深入开展“夏送清凉”职工慰问活动

  “夏送清凉”职工慰问活动是工会的传统工作和品牌活动。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安排,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集中一段时间、安排适当经费,由领导带队,深入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重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开展“夏送清凉”职工防暑降温慰问活动。要结合“夏送清凉”慰问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宣传咨询活动,不仅要为高温一线职工送清凉,还要为他们送法律、送政策、送关爱、送健康。要加强“夏送清凉”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不断扩大“夏送清凉”职工慰问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要进一步加大“户外作业职工爱心饮水点”的建设力度。“户外作业职工爱心饮水点”建设是工会精准服务户外作业职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继续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爱心饮水点”建设活动中来,增设一些新的站点,使“爱心饮水点”逐渐覆盖到每个工业园区、每个社区和每条街道,真正打通服务高温下劳动者的最后“一公里”。要对原有“爱心饮水点”进行清理整顿,撤销个别不能发挥作用的站点,对服务到位、群众反映好的站点进行适当奖励。对清理整顿后的站点要重新进行登记,明确站点所在的店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六、及时报送防暑降温信息和工作总结

  各级工会、安监部门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将防暑降温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相关部门。请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将《2017年厦门市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检查表》(附件1)复印件随查随报,《2017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统计表》(附件2)和2017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9月1日前报送市总工会经济部。

  XXX管理局

  201X年5月27日

  高温防暑降温通知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据气象部门和有关专家预测,2015年暑期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异常高温天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将在《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督查期间,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201X年10月底前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XXX办公厅

  二〇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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