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知

时间:2022-10-10 08:10:41 通知 我要投稿

贷款通知四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你所见过的通知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贷款通知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贷款通知四篇

贷款通知 篇1

  根据20xx年5月22日住建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实行可提可贷政策

  岳阳市缴存职工购(建)自住房需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先申请提取职工夫妻两人的公积金,提取后仍不能足额支付购(建)房款的,可以再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先提取,后贷款),但提取金额加上贷款金额的合计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同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实行可提可贷政策后,20xx年6月1日以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年对冲还贷提取必须与放贷日期间隔12个月(含)以上,不再执行正常还贷一个月即可办理年对冲提取的政策。

  根据《长沙、岳阳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合作协议》,岳阳市缴存职工在长沙市购房并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只能办理“年对冲”提取,不享受可提可贷政策。

  二、从20xx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五项调控房地产政策措施起,至20xx年5月26日止,岳阳市缴存职工在这个时间段内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因受当初二套房的贷款额度限制,办理公积金贷款未能享受到最高贷款比例(购房款的80%)的,可以由借款人自行选择以下政策之一,使用住房公积金。

  1、可以申请提取借款人夫妻两人的公积金,所提取金额加上当初贷款金额以及贷款后已经办理的年对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本次提取不影响以后的年对冲还贷。

  2、可以将原公积金贷款结清,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从20xx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五项调控房地产政策措施起,至20xx年5月26日止,岳阳市缴存职工在这个时间段内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因受当初“三套(及以上)房不能贷款”的政策影响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而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未贷款的可根据个人需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从20xx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五项调控房地产政策措施起,至20xx年5月26日止,岳阳市缴存职工在这个时间段内因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未因购买此套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因受当初二套房的提取额度的限制,未能享受到最高提取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提取,且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金额的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如在此时间段内因“三套(及以上)房不能提取”的政策影响未能办理提取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贷款通知 篇2

营业部、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xx〕11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房金委〔20xx〕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全市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上调5万元、即延平、建阳区双职工最高贷款额调整为45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5万元。邵武、武夷山、建瓯、浦城、顺昌、松溪、政和、光泽双职工最高贷款额调整为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二、缩短贷款准入缴存期限。职工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仍需留存一年以内缴存额。

  三、以上调整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贷款通知 篇3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xx年3月30日

贷款通知 篇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合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本通知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xx年12月30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xx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xx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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