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委托书

时间:2023-02-17 09:49:08 委托书 我要投稿

执行委托书(集锦15篇)

  如果被委托人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在处理事务上使用委托书的次数愈发增多,那么一般委托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执行委托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执行委托书(集锦15篇)

执行委托书1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ⅹⅹ,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朱xx,男,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ⅹ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时 间: 年 月 日

执行委托书2

  委托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县镇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XXX公司、总经理、XX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授权:XXX为XXX公司的合法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XXXXXXX工程的招标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贵单位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受委托人:朱启杰,男,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说明:个人代理查询的需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柒、结算卡□主卡或□子卡(□开卡/□修改密码/□密码重置/□基本信息维护/□关联账户维护/□交易对手维护/□损坏换卡/□挂失换卡/□解除挂失/□销卡)。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时 间: 年 月 日

  银行授权委托书范本一 兹授权 前往人民银行查询我的个人信用报告壹次。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截止 年 月 日。

执行委托书3

  委托单位: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xxx

  工作单位:xx公司 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xxx、xxx、xxx、xxx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证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委托单位:xx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xxx(签字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委托书4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委托原因及事项:委托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所有权证编号:)的房产现欲出售,因委托人在外地工作,不能亲自办理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全权代理人将上述房产出售,并全权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银行的提前还款手续,领取还款证明;

  2.领取银行出具的解除抵押证明材料,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手续,领取解除抵押登记后的房产证;

  3.到房管局查阅与该房产相关的一切档案资料;

  4.代办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立契过户、权属登记相关一切手续;

  5.代办出售上述房地产的`上市申请、产权过户、税务登记等一切手续;

  6.代为缴纳转让上述房地产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7.如买方需要办理贷款,则有权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代委托人签订《首付款收据》、《房价款收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商业贷款的声明》、《证明书》、《划款协议》、《房屋未出租证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以上委托事项中的内容格式文本系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所提供);

  8.如买方需要办理国管公积金贷款,则有权协助买方办理国管公积金贷款手续;

  9.协助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10.转让上述房产过程中,有权代为接受询问并签署相关文件;

  11.代办物业交割手续并签署有关文件;

  12.代为办理网络、有线电视、水、电、燃气等的过户手续并签署有关文件;

  13.代收出售上述房地产的房款并签署相关文件;

  14.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资金监管手续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

  15.代为办理房产交易涉及的监管资金解冻手续;

  16.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资金从解冻账户中的转出并签署相关文件;

  17.代为办理交易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并签署与转让上述房地产相关文件。

  18.代为办理网签,注销网签以及一切签字事宜。

  19.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并签署与转让上述房地产相关的文件。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执行委托书5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存根)

  ( )第 号

  被授权人姓名: 授权人签字:

  授权内容及权限: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签发日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第 号

  兹授权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表人,其权限是: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附:代理人性别: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主营:

  兼营:

  授权合伙企业:(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

  签发日期:

  说明:1、授权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企业等机构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并由指派代表签名。

  2、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3、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4、将此委托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执行委托书6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___)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____x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____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委托书7

  委托人: 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因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_______公司一案,现委托上述受托人_____作为我的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代为申请执行立案,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执行委托书8

  委托单位:xxxxxx(单位名称)

  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xxx

  性别:xx

  年龄:xx

  工作单位、职务: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现委托xx、xx两位同志作为我局就xx案件(执行案号为(xxxxx)xx行非执字第xx号)向xx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xxx

  法定代表人:xxx

受委托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执行委托书9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两位同志作为我局就__案件(执行案号为()__行非执字第号)向__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日期:

执行委托书10

  委托单位: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___

  工作单位:__公司 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证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委托单位: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或盖章)

  年 月 日

执行委托书11

  委托人: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作为我(单位)参加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申请执行、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物以及其他参与执行的有关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执行委托书1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在我与执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案件执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执行委托书13

  委托人: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是公司的董事,现委托人特别授权 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出席 公司就该公司对外融资、担保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并就上述事宜进行表决。委托人对代理人 在上述对外融资、担保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表决均认可,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期间 年月 日至年月日。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日期: 代理人签字: 日期:篇二:董

  事会授权委托书

  董事会授权委托书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本人作为委托人,兹委托(公司名称公司董事)代表本人出席定于××年××月××日召开的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并授权其表决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特此委托

  委托人:

  二○××年××月××日监事会授权委托书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本人作为委托人,兹委托代表本人出席定于××年××月××日召开的第××届

  监事会第××次会议,并授权其表决本次监事会的相关议案。 特此委托

  委托人:

  二○××年××月××日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作为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出席公司于

  ××年××月××日召开的×

  ×年度股东大会即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生效日期:年 月 日备注: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中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

  

执行委托书14

  委托人(单位):

  受委托人:

  现委托上列代理人作为我单位与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强制执行,参加调解、执行和解,代为签署、接收法律文书,接收标的物等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托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执行委托书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 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具体到房间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称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执行董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一或二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聘用)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请选一项)。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五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自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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