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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粮”供应协议(食用油)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保障。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救灾救济粮”供应协议(食用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购粮方(甲方)
供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供应食用纯正菜籽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救灾救济粮供应工作是人民政府民心工程,区民政局于20xx年开始每年组织人员对市场粮价充分的调查,并对临翔区临沧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5户个体工商户等6家单位进行细致的资质了解、评审、评估,通过全面对比综合评估,最后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沧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确保救灾食用油质量、确保救灾食用油随要随到的服务要求等方面承担救灾救济供应任务。组织临翔区民政“救灾救济粮”的发放工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各自的责任和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以文件的形式告知乙方每批食用油供应的数量及各乡(镇、街道)分配情况。乙方需在接到甲方告知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保证各乡(镇、街道)的食用油调供。
二、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36食用植物油国标四级以上组织配送到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发放。具体指标为:①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黄20,红2.0,②气味、滋味:无气味、口感好,③透明度:澄清、透明,④水分及挥发物%:≤0.05,⑤不溶性杂质%:≤0.05,⑥酸值KOHmg/g:≤0.20,⑦过氧化质mmol/kg:≤5.0,⑧烟点℃:≥215,⑨冷冻试验(0℃5.5h):澄清、透明,⑩总砷(以AS计)mg/kg,铅(以pb计)mg/kg:≤0.1,≤0.1。达不到以上质量检验要求,甲方和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有权拒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食用油发放,有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现场抽样4kg×2瓶(送检2kg、民政局留2kg)的样品封送到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甲方救灾救济股负责人、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2人以上参加现场抽样、看样(感官鉴定:色泽、气味、口味是否正常)、留样工作。乙方救灾救济食用油监督负责人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参加。
四、乙方用发货明细(销售单)表分别填写各乡(镇、街道)食用油分配数量并配送到各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交民政助理人员查收验收符合后签字为准。
五、食用油价格,因甲方用油含公益性,乙方供甲方的菜籽油产品按低于市场价的10%-20%进行供货,价格随行就市进行调整,甲方有权对乙方供货价格进行保密。
六、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
1、食用油货款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2、食用油货款结算时间以发文之日起2个月以内进行结算。
3、乙方提供发票如实结算。
七、乙方承担临翔区突发事件食用油配送工作,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快捷、热情、优质的服务,准确无误地把食用油配送到位。
八、乙方提供食用油检验报告给区民政局一份,各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各一份,乙方保留二份。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民政局2份,企业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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