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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相关内容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仲裁协议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与收藏。
仲裁协议的相关内容1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涸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
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
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要选定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当事人选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相关内容2
1、签订仲裁协议要遵守自愿原则。
仲裁协议的签订和成立,应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2、仲裁协议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应约定清楚明确。
或者做概括约定,则可以做广义的解释。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解释》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或裁或诉,没有唯一选择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有仲裁协议,法院即不受理相关案件的起诉。
但是,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就可以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7、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8、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独立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等情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9、仲裁条款示范:
例如: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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