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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1.主体要件。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原合同或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2.意思表示要件。即双方要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合意。
3.内容要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和仲裁机构。特别是关于仲裁协议的选择方面,只能选择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仲裁协议种类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书面的共同意思表示。
二、将来/现有争议
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仲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约定把他们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条款一般都印在格式合同中,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仲裁条款也就随之生效。
仲裁协议书,亦称提交仲裁协议书或专门仲裁协议,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把此争议交付仲裁的专门协议。它独立于合同之外,一般是在合同中无仲裁条款,或者在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而重新达成的。它与仲裁条款的效力是一样的。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所包含的仲裁协议,这是指双方就有关的合同、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等争议,通过来往信函、电报、电传以及其他书面材料等,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文字表示。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没有出现在某一单独的文件上,而是分散于数个文件之中。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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