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装加盟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消费需求,充分发挥甲乙方优势,共同经营“东方婉凤”品牌时装。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 路 号/ 商场区域内享有经营“东方婉凤”品牌时装的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
2. 支持、配合乙方在该地区的销售,甲方免费提供店面的装修设计方案,免费提供喷绘门头或灯箱一幅(门头尺寸: 灯箱尺寸 )。
3. 无偿提供企业文化形象宣传品、商品包装袋、店头POP及宣传资料等,无偿对乙方销售、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有偿提供开设专卖店/专柜所需要的附属品(如:衣架)。
4. 邀请乙方参加甲方每年举办的一些全国性的经营活动(如:春夏/秋冬时装发布会)。
5. 经常派人上门巡查,协助解决销售过程中的问题。
6. 负责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换(人为污损的除外)。
7. 为乙方代办 至 的空运、铁路运输、特快专递、民航特快或汽运手续,按乙方具体要求代办保险。
第二条 乙方责任
1. 严格执行甲方针对“东方婉凤”品牌服装制定的价格体系及营销方针。
2. 保证专卖店/专、柜的专卖权,不营假冒伪劣商品,不摆放“东方婉凤”品牌以外的'品牌服装,保证“东方婉凤”品牌经营的唯一性。
3. 专卖店/专柜必须按公司要求统一装修,开业前乙方须将店面装修照片寄至公司市场部备案批准后方可开业。并使用公司统一的配件及附件,统一的企业文化形象。
4. 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在客户与客户之间互相调货,以杜绝假货。
5. 维护店面/柜台形象,选聘素质较高的营业员进行销售。
6. 按公司的要求配置电脑及软件等信息工具。
7. 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按时报送“周报表”及“月盘点表”等经营管理表格。
第三条 财务结算方式
1. 乙方首批投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其中诚誉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合同条款,甲方100%退还诚誉金,如有违反,甲方将按情节扣罚诚誉金。
2. 结算方式:款到发货(以到甲方帐户为准)。首批发货时间为货款到帐后2——7天内。
3. 甲方给以方提供货价为全国统一零售价的 折。
4.乙方每年销售服装净进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 ),
第四条 短缺货物出查询
1. 为维护双方利益,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乙方在提货时,应仔细查看箱体,发现有破裂等其他任何可疑情况,切勿提货和拆箱,应及时向承运单位反映,共同验货,确认是否被盗,以便向承运单位索赔。如箱体无可疑情况,受收到货后,应与运输部门复称,重量无误后方可提货。
2. 货物到达乙方后,应立即安排验收清点工作。清点时若发现实收数量与销售通知单不符,应及时填写“货物盈余/短缺查询单”,反馈给甲方。查询单内容包括;
(1) 发货日期与收货日期;
(2) 有差错的具体箱号;
(3) 具体货号;
(4) 实收数和应收数;
(5) 封箱情况,验货人及部门经理的签名。
3. 查询单应在乙方收货后一周内发寄或 传真给甲方,逾期甲方不予受理。
第五条 调换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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