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为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提供便利,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招收的毕业生提供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人事代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有关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一)档案保管有关服务
1、提供档案接收、验收、保存、转递服务;
2、代办劳动手册、招工录用及退工手续;
3、办理各类证明,包括亲属证明、经历证明、未刑证明、存档证明、各类公证、政审等;
4、提供各类档案材料的归档服务;
5、提供各类档案材料的查询、复印服务
(二)人事代理有关服务
1、代办集体户口申报、迁出手续;
2、代办结婚、购房、购车、社保卡、护照、签证等所需的户籍证明或复印《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若有需要则提供挂号邮寄服务;
3、代办申办公安局未刑证明,若有需要则提供挂号邮寄服务;
4、代办了身份证遗失挂失单,受理临时身份证、普通身份证申办、领取业务;
5、代办兵役证明;
6、代办孕妇联系卡等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7、代办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生儿户口申报、迁出手续;
8、代办了各类户籍材料的查询、复印;
9、代办了各类其他业务,包括申请更改姓名、婚姻、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户籍信息,户籍材料遗失补办等。
11、提供办理社会保障卡有关的告知及所需材料;
12、代办父母投靠子女所需的审批材料和户籍材料。
二、甲方应按照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过程中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如有单位变更,应及时递交退工证明等资料。
三、按照每人每月40元(档案保管20元,人事代理20元)的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招聘的等名毕业生(超过一名毕业生请随此协议书另附名单)提供年期的□档案保管□人事代理服务(请在有关服务前的“□”内打“√”),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共计元,委托协议期间发生的所有具体服务内容不再另外支付服务费。
四、甲方确认至今为止,委托乙方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人员未曾参加任何非法、xx组织。
五、本委托协议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甲方为所代理人员开具的退工单可视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延续,甲方应主动前来续缴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费。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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