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计划招募协议书
应募方:(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省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xx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部支教计划(以下简称“中部支教计划”)由共青团xx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劳厅和省发改厅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外普通高等学校xx生源中招募大学毕业生,到我省中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主要从事为期1-3年的支教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中部支教计划。根据xx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部支教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中部支教计划项目,首次签约期为年(1年或3年)。甲方首次签约期为1年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中部支教计划服务岗位规划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中部支教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险。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xx省组织部、共青团xx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劳厅、省发改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关于加强xx省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培养使用的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以及所在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中部支教计划,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中部支教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市县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省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高校团委一份,省项目办、录取志愿者各一份)
第十一条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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