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服务协议书样本
编号:
本储运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一、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
有效建立和组成的公司。联系地址为(以下简称“甲方”):
二、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有效建立和组成的经营公司。联系地址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鉴于:
一、乙方将 年期间开展大型商品促销活动,因此将向各类供货商订购、采购大量家电商品(“商品”);
二、乙方希望将商品由供货商运到一家指定仓库,并在该仓库存放这些商品,随后根据乙方各零售商店(定义见下文)的需要进行分派;
三、对于各公司感兴趣的此类仓储、运输、配送及在库管理等一系列物流业务,甲方拥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双方本着平等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
1.1服务性质
甲方应向各公司提供以下服务(“服务”):
(ⅰ)在某个指定仓库存放乙方所采购的商品,其中包括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对这些商品进行接收、拆包和装卸(“仓储服务”)。
(ⅱ)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将商品从指定仓库运送到乙方各零售商店(定义见下文)(“运输服务”)。
1.2接受运输服务的零售商店
甲方应向各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目前正在经营的以及未来即将经营的任何及一切零售商店(“零售商店”)提供运输服务。
本协议附件1列明了现有和即将开设的零售商店的名称及地址。
第二条:甲方仓储服务的义务
2.1仓储服务使用的仓库
甲方应使用位于 的仓库,向乙方提供仓储服务。
该仓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ⅰ)仓库面积应在 平方米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相当于3795个欧洲标准(1.2*0.8)托盘;
(ⅱ)仓库应处于维护良好的状态,并应符合相关法规对于存放商品所要求的安全、清洁等标准。存货区应保证干净、整洁、有序、进出货区无腐蚀性物质和杂物;
(ⅲ)仓库应配备有足够的适合机动车辆装卸货物的平台,以及进行商品的正常专业运送、拆包和存放所要求的所有其他设备(木质托盘∕塑料托盘)。
仓库应仅限于为各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的业务使用。
甲方特此声明其拥有充分有效的权利将仓库用于提供仓储服务。
2.2商品的接受
甲方将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根据乙方的“促销活动商品清单”接受乙方供应商的供货,并签收供应商的送货单。
甲方工作人员在收获时应仔细并严格检查商品品种、数量及外包装条件,如发现任何与订单不符或破损,甲方有权拒收,并在送货单上注明。
若甲方发现乙方的供应商未按时送货、多送或少送商品,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供应商的送货单。
2.3商品的拆包和装卸
甲方应对集装箱运送的商品进行拆包,并按各公司的要求和工作人员的指示装卸商品。甲方存放商品进行的任何操作,应符合所有安全、卫生、清洁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2.4商品存放期间的损坏责任
由于甲方提供仓储服务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商品损坏或损耗,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乙方进行赔偿。
对于商品由仓库交货直至零售商店交货之间,重量或数量的减少,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将损耗商品的进货价格补偿给乙方。
2.5存放期间
商品在存放期间,自供应商在仓库交货时起,至装车运往零售商店时止。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有权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委派工作人员到甲方的仓库进行工作检查。
第三条:甲方运输服务的义务
3.1运输服务使用的车辆和驾驶人员
甲方用于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运输车辆”)应处于良好状态,符合相关法规对于运输商品要求的安全、卫生、清洁等标准。
甲方应确保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谨慎驾驶,无违章驾驶记录。
甲方声明其拥有充分有效的权利将运输车辆用于提供运输服务,且其拥有充足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按各公司需要提供运输服务。
3.2运输操作
甲方应根据零售商店的定单将商品在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运送时限运输到定单所指的零售商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商品送到乙方零售商店。
如果商品送达任何零售商店的时间延误,甲方应向经营一方支付该次运输所涉运费的5%作为违约金。
3.3在零售商店交付商品
甲方应就向零售商店运送的商品制作送货单;
乙方对送达零售商店的货物应与甲方共同核对质量和数量并签收送货单。如乙方发现甲方的送货单与实际装卸的所载货物在质量和数量上存在差异(超过水分蒸发等正常自然消耗部分)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送货单上注明差异,并且双方共同在差异处签字。甲方应对经双方签字认可的送货单差异承担赔偿责任。
3.4商品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责任
因甲方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造成商品损坏或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并向乙方做出赔偿。在不对上述规定的普遍适用性构成限制的前提下,因以下原因造成商品损坏,甲方也应向各公司作出赔偿:
(ⅰ)牵连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
(ⅱ)运输过程中商品被盗。
3.5运输期间
商品装上运输车辆后,视为运输开始,乙方在零售商店接受商品时,视为运输结束。乙方可安排人员在甲方仓库监督商品进出仓库的情况。
第四条:商品所有权和风险
4.1所有权
商品的所有权自供应商将商品交给甲方至甲方将商品交付给零售商店(包括存放期间和运输期间)均属于乙方。商品所有权属于乙方的法律关系不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或终止而改变。
4.2风险
甲方应承担商品在自甲方接受商品至甲方将商品交付给乙方的零售商期间的风险。
第五条:库存管理
5.1甲方应当每日向乙方提供一份详细库存报表,列明当日收货情况、库存数量、运货情况,并随附供应商送货单、零售商店的订单和甲方的`送货单。
5.2若乙方要求,甲方应当对库存进行盘点,并与乙方进行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促销活动商品清单”,经甲方签收的供应商的送货单、零售商店的订单、经乙方签收的甲方的送货单)核对。
第六条:服务费
6.1服务费数额
乙方需使用 平方米(即 年 月 日至 月 日止)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人民币每天∕每平方米 元,总计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6.2服务费付款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人内,向乙方开具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费用为人民币 元(RMB 元),相当于 平方米的费用的服务费发票。乙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该款项。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其余额50%的(即人民币 元整)款项支付给甲方,但甲方应事先出具相应的普通服务费发票。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7.1除非本协议有其他规定,乙方应当及时支付服务费。
7.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优先卸货权。
7.3乙方将促使供应商使用高度不超过1.7米的或重量不超过555公斤的托盘装载商品并送至甲方的仓库。
第八条:违约
8.1乙方的违约
如果乙方未按上文第五条规定支付甲方服务费的任何部分,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应付未付服务费的滞纳金,(按中国银行于服务费应付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发布的人民币七日期利率每年上浮3%,从到期之日起包括到期之日到实际支付日期止计算)。
8.2甲方的违约
乙方有权从其根据上文第五条规定应付甲方的服务费当中,扣除因甲方违反协议约定而给乙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甲方对扣款持有异议,应于收到乙方服务费之日起十(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该公司提出,否则,将视为甲方对扣款无异议,同意该等扣款。
第九条:附则
9.1不可抗力
因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控制的一件或几件事件导致一方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尽快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甲方无法运输商品,乙方对在订单指定送货期后发生的仓储费用不负责任。若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连续维持超过60日无法执行,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要继续履行本协议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可向另一方收取,但应事先通知另一方,并经另一方确认后方可收取,另一方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继续履行协议和承担此额外费用。
9.2亲自管理
甲方同意其将自行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述的仓储和运输服务,不得全部或部分委托其他个人和组织代为提供本协议所述的任何服务。
9.3任何一方放弃其对另一方违约而提出索赔的权利,并不表示其对根据相同或其他条款而对任何违约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也不表示其作为放弃方将放弃在本协议下所有因对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过失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特权。
9.4保密
各方均有义务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内容予以保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人)。
9.5全部协议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应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6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7管辖权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引起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说明:本条款适合协议一方或者双方均在上海的企业/个人使用,如果双方均不在上海的企业,可以选定当地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诉讼。)
9.8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一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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