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编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 业 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省 教 育 厅 翻 印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签订如下协议:
一、 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 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 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有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六、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注明。
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培养方式 | 健康状况 | ||||||||||||||||||
专 业 | 学 制 | 学 历 | ||||||||||||||||||
家庭地址 | ||||||||||||||||||||
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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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 单位名称 | 单位隶属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单位经济类型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科研设计单位、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厂矿企业、三资企业、部队、其他 | |||||||||||||||||||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 ||||||||||||||||||||
用人单位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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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学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学校通讯地址 | ||||||||||||||||||||
院(系、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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