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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的详细说明
一、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二、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其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书是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的重要依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仅有一份,必须认真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丢失需公开登报申明,并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方能补办。
三、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和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该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
该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
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
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其他任何单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见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4、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五、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
3、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
4、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填写步骤: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应聘意见”要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填写。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意见”栏中签署用人单位意见并盖公章,“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人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盖公章。
3、“学校意见”栏分别由毕业生所在系和学院就业指导处签署意见、盖章。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在协议书第四页备注栏中注明,也视为就业协议的内容。
七、特别附注:
1、毕业生派遣原则上“哪里来哪里去”派回生源所在地,要求派遣到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办理毕业证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好后交就业指导处,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将按协议书制定具体派遣方案,及按要求邮寄毕业生档案,转递户口,过时造成的不便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2、派回原藉毕业生如在一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可持现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原件,毕业证原件(复印件需发证部门加盖公章)、学校签具意见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毕业生研究生就业调整方案改派申请表》及原《报到证》按改派程序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新报到证。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则上由各院系毕业生辅导员老师保管,学生签约前向辅导员老师申请领取,原则上丢失不予补办。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色钢笔填写,不许涂改。“培养方式”一栏填写“国家计划”,“学制”一栏填写“四年”(高职毕业生填写“三年”),学历一栏填写“本科”(高职毕业生填写“高职”)。“专业”一栏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专业名称填写,直接填写专业。
5、辅导员老师务必对学生填写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党员,专业)
6、《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先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而后由院系审核盖章,最后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加盖公章。
如用人单位必须要求校方先加盖公章,学生必须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和信息,并向辅导员老师上交申请书。校方先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如发生丢失情况,学校不予补办。申请(我要写……单位签,预计……签)
7、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与就业协议签订。
(1)、省内民营企业、市属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必须加盖用人单位所在市市级人事局公章。省内公有中小学接收毕业生,必须加盖市级教育局公章;民营学校,一般加盖市人事局公章。
(2)、省内中央直属、省属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银行,公司等),如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即可;如单位无独立人事权,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3)、北京市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若要求打印报到证,毕业生户籍、档案调入北京市,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提供中央直属单位或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函。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等)等城市,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若要求打印报到证,毕业生户籍、档案调入该市,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提供市人事局接收函。省外其它城市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签约办法一般与上述省内相关规定相同。
(4)、应聘意见:同意,签字
(5)、学生信息、个人信息必须填全
(6)、保研的,不能毕业的不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7)、四份协议书:用人单位一份、本人一份、交毕业办两份、复印一份交学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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