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精选7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么做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精选7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1
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本人和xxxx受学校指派参加了省教育厅举办的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第十一期培训班聆听了专家讲座,参加户外团队拓展训练,进行课程,开展了专题讨论。一周的培训学习生活紧张面充实,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对大学生就业与服务指导工作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搞好就业指导工作的压力与责任感,受益匪浅,已见将本人在此次培训中心几点,心得体会简要汇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早日成长。
在此次培训中,有多位专家和老师了到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进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指导的重要性。因为职业发展问题是人生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每一位进入大学校园的大学生而言,这个问题是不容回避,从一定意义上讲,大学阶段本身就是大学生职业发展中心的一个重要阶段一职业准备阶段。
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是以大学生职业发展为核心,对大学生实际需求,以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为现实性,阶段性目标,以帮助大学生未来可持续职业发展为最终目标帮助大学生了解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挑战,知职业,了解自我,为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和方法,职业观就业观创造观,加强职业修炼,提高职业休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增强求职就业的竞争力,融入社会搞好职业生涯管理,努力实现人生职业理想的一种对大学生来讲,职业发展教育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它可以缩短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增强大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和自觉性。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成才,也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因此,大学生尤其是高职高专要高度重视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工作。
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要专门开设职业发展教育课。因为该课具有极强的应用性和特殊性。其它课程无法代替,需要组成从事就业指导工作且教学经验丰富的专门师职队伍全面系统科学实用的构建教学内容系统,并且贯穿于入学教育到毕业生就业后信息反馈的全过程,不应将其作为选修课或把当它当作季节性快餐,使其正规化,科学化,把它当作一门实实在在的课程或学科建设。专业课教学要融入职业发展教育的内容,使每位教师都成为学生的职业指导师在讲授专业课程时,不仅传授专门知识和技能,更要阐明这些知识技能在职业领域中的应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切实贯彻“就业指导面”的理念。另外,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形成浓厚的职业发展教育氛围。
利用专题讲座,实践教学,个性化咨询等途经开展职业发展教育。要有的放矢,针对不同年级开展不同内容的教育,如大一新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明确个人规划职业生涯的重要性和具体做法。对毕业班的教育,则应倾向于择业实战方面,如就业技巧,信息处理,权益保护等。实践教学是学生与社会沟通的主要渠道,大学生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就观念,具备就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要看他能否被除数用人单位接纳的程度,许多学生不能顺利就业或在竞争中被淘汰都是因为没有职业经验的原因,要要求用人单位来校讲座或开展联合办学,设立企业奖学金,建立企业实习基地等方式,使大学生就业选择更加务实。大学生就业有明显的个性化倾向因此,要对个别学生的个别问题咨询和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动态设立咨询室,开通咨询热线和就业网站,并且和心理教育和思想教育开展职业发展教育。
二、加大就指导工作力度,促进学生顺利就业。
相对于高等教育而言,高等职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关系更为密切。因为它具有职业教育的特性,属于职业教育,这就决定它必须理解就是民生之本的真谛,以就业为指导的。目前,我国高职教育面临的就形势严峻,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就来指导工作。
(一) 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应全程化。就是要把就业指导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而不是毕业工作时或择业时的临时性工作,要着眼全局构建一个完善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按不同的阶段对学生实施有针对性地指导。
(二) 拓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之内容。就业指导工作是帮助学生顺利就业实现社会角色转换的重要环节,讲解就政策分析就业形势,收集需求信息,传授择业技巧等确实帮助毕业生更快更好地被社会所接受和承认,但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要不断拓宽就业指导工作的内容,注重对宪政进行“三观”教育,把就业指导渗透到各教学环节,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加强专业技能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等。
(三) 就业指导要与教学改革相结合,学校面向社会办学毕业生面向社会就业。必然要把
竞争机制引入培养过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就业率是人才培养是否被社会接受的标志之一也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声誉,要想在市场上有竞争能力,必须在人才培养质量上下功夫,不断优化课程结构,加强学科建设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完善师资队伍,发挥学生体作用,培养学生创造力。只有这样,才能塑造适应社会变革的人才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开展创业教育,为学生实现自身价值提供舞台。
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劳动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并且这种矛盾将长期存在,使得大学生就业竞争激烈,压力巨大,而高职教育,还存在办学经验不足,实验实训条件薄弱,毕业生在技能能力方面不能满足社会。
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2
自2018年8月来到红小这个大家庭,转眼已经三年多的时光了。在红小的每一天,老师和学生们每时每刻都在践行劳动教育,渐渐地,我们的劳动教育引起了区上,市里,甚至是全国各地学校的关注。然而,若你问我,红小的劳动教育到底是什么?我一时还真有点答不上来。
因此,我很感谢学校安排的这次培训,这次培训让我对我校的劳动教育有了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入了解了我校的五农课程,了解了五农课程的背景、目标、内容、路径、成果以及评价方式。之后,又通过金老师、钟老师等几位老师的案例分享,强化了我对劳动教育内涵及意义的理解。
在我看来,真正的劳动教育,一定不是教师讲授,而是让孩子去做,亲身体验劳动带来的快乐。例如:在班级学会扫地,擦窗台,擦黑板等班务劳动后,在家里同样也能找到力所能及的家务活,例如整理自己的衣服,整理自己的书包、会洗衣服、倒垃圾等。
劳动教育与其他学科一样,都担负着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和发展能力的任务。但它有独特的要求,就是学生必须学习有关的生活和生产劳动的知识,教师应尽力满足学生的成就需要,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依靠自身的努力达到成功和从知识的获益中得到满足,让他们体验成功的快乐,在劳动教学过程中总是能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需求,促使每一个学生学会学习,达到愿学、乐学、会学、善学。
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3
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学习劳动法后的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是法律界人士讨论的问题,其实,在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并且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学习,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劳动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4
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
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
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
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
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更为明确。
通过参加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注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尊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规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
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5
近日,我们在太原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与实施前企业人力资源应对策略培训班。我们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实施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区别在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而劳动法是劳动法的基本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关于劳动着保护的基本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细化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较,内容区别在于: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六)、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后,我个人认为公司应做以下工作: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尽快建立职工花名册。完善公司用人体制。建立《顺延劳动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培训合同》等。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严禁各单位今后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员工,防止出现劳动纠纷。
(三)、在录用人员时,让其提供《就业状态证明》,证明其处在待业状态。防止其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让公司负70%的连带责任。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改公司劳动合同条款,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出现劳动纠纷。
我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尽量避免出现劳动纠纷,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6
按照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会堂听到了范战江先生的讲座。范先生乃是律师界的前辈,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讲座中贯穿了一个理念:即《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博弈的产物,用来调整对立统一的矛盾,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该法的第一条申明了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讲座中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强弱是相对的、可转化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许多向劳动者倾斜的条款之后,用人单位如果不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就可能会在该法实施后付出高额成本。
范先生单设一章专门讲授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采集”,既立足法律条款,又有实践操作性,笔者依据讲义、笔记和法条,加之个人理解,整理如下:
1、规章制度公示证据的采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与职工讨论,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条规定了罚则,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尽到公示告知的义务,还须保存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建议讨论规章制度时由职工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规章制度公布后由全体职工签领并传阅,以及签订承诺书表示知晓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制作《入职告知书》,写明法定的告知必备事项,由每一位劳动者上岗前确认后签字。
3、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为了能与劳动者建立信息交换的良好渠道,建议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后及时更新,随时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变化。
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还有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如果劳动者不肯签书面合同,恐怕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要考虑是否继续用工了。
5、健全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而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将合同条款加以完备,还要及时地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建议交付时一定要由劳动者签收,并妥善保留回执。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且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被动的、强制地,因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第十四条有一个排除条款——“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接近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时,向劳动者发放签约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审核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证件,并由劳动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其健康状况、身份学历、专业技能真实有效,签约意思真实自治。
8、第二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劳动者承诺如因前述证明失实而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自负其责。
9、发包方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注意审核承包者的资质,尽量选择规范可靠、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了个体户包工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1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在这里有两项义务,一是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是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此义务履行不当,在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罚则,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的归档备查制度。
平心而论,我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一样,都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角度谈了些建议,是希望抑制道德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良性互动,希望不会因为视角问题受到立场方面的责难。
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7
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所以在这学期,我在学校的组织下学习了《劳动法》,我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
劳动法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通过《劳动法》,让我对劳动合同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还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只有清楚了法律,我们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劳动中的种种纠纷,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懂得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劳动技术培训心得体会(精选7篇)】相关文章:
信息技术培训心得体会(精选15篇)03-11
技术培训心得体会15篇03-12
技术培训心得体会(15篇)03-12
建筑施工技术培训心得体会12-04
教练技术培训心得体会(8篇)01-04
教练技术培训心得体会8篇01-04
信息技术培训总结(精选7篇)10-16
信息技术培训心得体会(集锦15篇)01-23
农机技术培训论文08-25
教师信息技术培训总结(精选6篇)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