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运用心理测试技术鉴定酒驾事故的可行性
驾驶员血液乙醇浓度(BAC)是判定酒驾与否的通用指标,如果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指标检测,将对后续责任认定造成严重影响。心理测试技术虽然具有事后检验真实心理痕迹的技术优势,但其是否适用于酒驾个体是此项技术能否获准介入上述案件鉴定的关键。文章通过问卷调查研究与实案剖析,提出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是可行的观点。
一、引言
据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至少高出5-6倍;随着BAC数值的上升,个体在注意力集中、动作稳定性与深度知觉等心理维度方面会受到显著的影响,从而难以应对驾驶过程中的应急情况;朱云凤等人在分析632例涉嫌酒驾血样后指出,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率与BAC无正相关,但酒驾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60.7%的交通事故与饮酒有关。基于此,国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酒驾入刑”政策,通过现场检测驾驶员BAC数值来判定其是否属于酒后驾驶。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酒驾事故发生率却实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一些乡镇路段或是检测力度不强的时段,由于酒后侥幸心理和乙醇所致的冒险心理的作用,未能被及时检测发现的酒后驾驶行为还是存在的,这就给后续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尤其是“酒驾入刑”政策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后果会强化一部分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错失有利检测时机的事故鉴定变得更加困难。
二、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假设
近年来,心理测试技术凭借其事后检验事发当时真实心理痕迹的技术优势,开始进入酒驾办案部门的视线。该技术由专业人员借助多参量测谎仪收集、分析被测人在相关问题上的心理生理反应以确定其与特定事件的相关程度,从而为谎言识别开启了可能。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BAC检测,特别是如果存在肇事者主观逃避检测的情况,那么当事人事后谎称非酒驾的概率会普遍上升,此时可能就需要借助心理测试技术来识别谎言。但是基于血液中乙醇浓度会影响到驾驶员的意识状态这一事实,因此,能否使用这一技术的关键在于必须考察被测人在事发当时的意识状态。如果事发当时被测人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那么即使事后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其结论也是无从考证的。只有被测人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有所感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心理测试,哪怕是进行缄默测试。那么酒后驾驶员对事故是否有感知呢?常听被测人在测前谈话时辩解自己事发当时已经“烂醉如泥”了,殊不知,古语“烂醉如泥”形容的是一个人由于饮酒过量而醉得瘫成一团,扶都扶不起来的样子,而任何一个酒后驾驶员既然可以进行驾驶行为,可见其根本没有达到“烂醉如泥”的程度,因此,试图谎称事发当时是无意识来逃避承担事故责任是不成立的,这与因吸毒致幻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早已被界定为犯罪是一样的道理。更大胆的假设是:即使事发当时驾驶员因为饮酒已经快要到达意识障碍的临界点,但是突发的事故对大脑绝对是个强烈的外部刺激,它会将大脑拉回到意识层面上来,从而恢复对自身与环境的感知,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原理假设。
三、问卷调查显示酒后九成以上个体的意识状况符合心理测试技术要求
(一)研究设计
问卷主要针对个体饮酒后的意识状态开展调查,分为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醉酒后行为控制力状况,以及醉酒后主动驾车与被动驾车的经历调查;为进一步了解酒驾事故后逃逸现状,并能够将之与心理测试技术有机联系起来,问卷最后还考察了被调查者在经历无目击证人的酒驾事故后的第一反应以及对心理测试的接受态度。下面是具体的数据说明:
1.个体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对比:
如上图显示,不论是饮酒未醉还是醉酒状况,个体对酒后所经历事件有感知的比例明显要大于无感知比例,其中49.1%的未醉个体及35.6%的醉酒后个体表示自己完全记得酒后所经历过的事情,对酒后事件有部分记忆的比例分别为45.9%与53.5%(这里特别强调了假设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对酒后所经历事件完全不记得与选择其它的比例总和仅为6.7%与10.9%。
2.关于醉酒后个体行为控制力状况的调查显示: 38.9%的人表示醉酒后其控制力是正常的,而有51.5%的人认为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控制力会有些失控,但还是能够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只有9.5%人表示醉酒后自己会完全失去控制力,不能完成正常的行为活动,可见即使在醉酒状态,绝大部分的个体对于自己经历过的事件还是具备一定控制力的。
4.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分类如下表:
6.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提到的那五位实案被测人在心理测试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对酒后事件的`感知度基本为零,酒后行为控制力差,5个人均表示自己在酒后不会主动驾车;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回答上,他们均没有选择逃逸;在说谎与否的问题上,他们全部选择不会说谎;在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测试问题,只有一个人选择不愿意。
(三)结果分析
1.酒后绝大部分个体可以良好感知所经历事件,并且能够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未醉状态下95%的人表示如果发生事故会有感知,即使在醉酒状态下这个比例也达到89%;完全不记得的比例分别仅为4.7%与7.8%,这样的统计结果已经不能成为阻碍心理测试技术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充分理由。另外只有9%的人表示自己在醉酒后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就意味着这部分人已经不具备进行安全驾驶行为的能力,因此,这个数据对于在酒驾鉴定中是否可以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也就失去否决意义了。
3.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查对象中有355人为公职人员,他们的说谎率高达60%,远高于非公职人员的17%,这可能跟酒驾入刑以后,刑罚处罚结果对公职影响严重有关系。同时,通过此次在全省范围内的问卷调查研究,为宣传禁止酒驾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尤其是对于接受调查的所有公职人员来说,也是一次深刻的受教育的机会,而这也是本研究的意义之一。
4.另外,上文所提到的五位选择不会说谎的实案被测人均未能通过心理测试,其中3人在测后谈话中做了如实供述;这样的结果与他们在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上的回答是完全不吻合的,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此类案件鉴定的契机。
综上,不足一成的个体在醉酒后会完全失去行为控制力,但是绝大部分个体表示如果酒驾发生事故是有感知的。因此,对酒驾事故当事人事后进行心理测试是符合技术要求的。
四、实案剖析证实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效果明显
由于问卷调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仅凭上面的数据统计结果仍然无法完全认定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酒驾事故鉴定是可行并且有效的。为了更好地印证这一点,下面将结合近年来接受心理测试委托并成功侦办的酒驾案件,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一)实案一
事故发生在2009年的某一个夜晚,两工友聚餐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工厂的路上,为了避让一辆逆行自行车而失控撞向路边的花圃,其中一人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外一人受轻伤,并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由于幸存当事人事后坚持否认自己是驾驶员,而伤痕鉴定结论虽与其陈述有一定的出入,但也无法确定驾驶员身份,致使案件迟迟无法结案。接受测试委托之前,考虑到没有酒驾鉴定实战先例,测试人员也曾质疑过此项技术是否可以用于考察酒后个体,但是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测试人员做出了如下判断:不论被测人是否为驾驶员,既然他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至少可以肯定一点,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这就意味着他很清楚事发当时谁是驾驶员这个问题,因此,他就满足了心理测试的前提条件。对幸存者傅某的测试结果表明其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说谎的倾向,未能通过测试。测后谈话时双方进行了艰苦的心理较量,最后被测人对这一测试结果无异议,并亲口承认为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才谎称自己是乘车人。
这起酒驾交通事故,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责任认定难以进行,给办案单位及遇害者家属造成困扰。心理测试人员在全面分析被测人对事故的感知度基础上,坚持只要经历过事故就一定会有相应的心理痕迹的原则,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从而开启了我鉴定中心应用心理测试技术鉴定此类案件的先例。
(二)实案二
发生于2013年初某个凌晨的这起事故,办案民警接110报警称有一车辆冲上路边导致配电箱爆炸,到场民警联系肇事司机未果(事后司机林某称被朋友送医救治,无法接听电话),只好扣押肇事车辆等待车主到来。肇事司机林某第二天中午才出现,声称自己是疲劳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是基于第一时间报警电话里所称的驾驶员并非林某,而且肇事者未受重伤(轻微脑震荡)却不等民警到场自行离开现场,并且就医时谎称被玻璃门撞到而漏过BAC检测等原因,经办民警怀疑肇事者事发当时存在酒驾的可能性,如此一来,就可能引发二级案件――“骗保”的发生。
此案也是由于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致使案件陷入被动的境地。心理测试人员在分析之后认为即使肇事者在事发当时意识模糊,但冲撞配电箱导致爆炸这一事实对其大脑的刺激肯定是很强烈的,以至于肇事者在第一时间里对配电箱爆炸这一后果进行了心理归因,并且主导了上述一系列逃避责任的反常表现。正是基于这一假设,测试人员大胆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在测后谈话中得到其承认酒驾的供述。
(三)案例分析
上述这两起酒驾案件,均由于错过对肇事者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测试的最佳时间,给后续的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心理测试技术在分析判断被测人在事发前后心理变化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在事发当时心理意识感知状态,从而为此项技术在酒驾案件鉴定中的应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上两起案件的成功突破及近年来积累的成功案例,都在证明着同一个问题:酒驾事故鉴定中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是可行的,只要肇事者在事发当时还没有完全丧失主观意识,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来辨别真伪,还原事实真相还是很有效的。
五、结语
当然,实践中要真正自如地将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酒驾事故鉴定中还有很多需要深入讨论研究与解决的问题,例如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性问题,以及如何更客观科学地判定酒后个体意识受影响的具体程度等问题。酒驾入刑的新形势下,即使酒后驾驶未引发事故,也可能带来鉴定上的新问题,如公职人员酒驾问题。因此,从理论研究与实证角度来探讨酒驾事故鉴定的新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以上关于心理测试技术在酒驾案件鉴定中的应用研究,文章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及实案剖析,提出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侦办酒驾案件是切实可行的。如果能够集各方之力进一步探究制定出一套关于运用心理测试技术鉴定酒驾案件的标准程序,那么将对更加有效的打击有关酒驾的犯罪,改变酒驾案件查处方式单一和弥补侦查人员执法空缺等方面发挥积极有利的作用,也将对此项技术的推广应用带来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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