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环境焦虑症

时间:2022-06-17 03:00:30 心理健康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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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环境焦虑症

  环境焦虑症你怎么看待?应该说,把建设生态文明和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写入宪法,并尽快修改已严重不适应现状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刚化法律约束,加大责任追究,加重违法成本,以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这样的建议本身并没什么错误,但它不是来自实际的,实用性和实效性值得商榷。

  如今,雾霾、地下水、“癌症村”、血铅中毒、PM2.5……密集出现的污染事件令公众揪心不已。一面是群众竟价邀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一面是政府充当“带毒GDP”的背后推手;一面是对清洁空气和水的殷切期待,一面是对污染情况层出不穷的屡屡失望。今日中国公众的“环境焦虑症”,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了。

  我们必须肯定,法制之路是环境治理的光明大道,必走无疑。但是,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与其说目前我国环保法律缺失、滞后、偏软的现状是病灶,不如说具体环保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实是元凶。比起环保法律不完备来,现有法律不认真落实,或“看人下菜碟”,或形同虚设,危害更加巨大,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切实解决。

  冲破重“雾”,不留“霾”伏,需要通过立法渠道来改变目前旧的不合理的发展模式。但是我们同时还必须清楚,不惜“血本”,“上大项目、大上项目”,一直是一些地方的经济支撑,这也反映出了不科学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其实,固守和主导旧的不合理的发展模式正是地方官员,地方政府才是“带毒GDP”的背后推手,环境保护最大的压力来自地方官员盲目追求GDP的冲动。

  谈及环境污染问题,许多人都说“重”结构、“松”管理、“轻”处罚,是“美丽中国”的三大天敌。但是残酷的现实却是,不让那些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上马”,基层环保局长就得“下马”。因为“企业良心染黑,官员政绩漂红”。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如松指出:“很多时候,政府官员今天决定上项目,明天就要求做,根本没机会搞环评。”不是没时间评估,而压根儿就不让这样做。毕竟,环保局长的“乌纱帽”捏在地方领导手中,家属子女和亲属都有可能被绑架。监管无力,执法不硬,还有什么值得奇怪的?

  同时,我们还必须承认,尽管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中国目前仍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尤其是剔除“权大于法”、“刑不上大夫”、“县官不如现管”等封建思想残余,尚需时日,任重道远,法治建设特别是公民环保意识的增强,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容易形同虚设,也极易被当成塞责的借口。言必谈“法律”,查必究“法律”,时时靠法律维权,事事靠法律救济,把一切归咎于法律缺失,把一切寄望于法律完善,则意味着公众监督的视线被巧妙地转移了,政府的纵容污染企业的责任被合理掩盖了,相关的责任追究也被宽泛化、虚无化了。事实上,再完备的法制也无法根治公众的“环境焦虑症”,单靠法律维系将会事倍功半。环境执法最终要靠人,靠高素质的人以“踏地留印,抓铁有痕”的执法决心和勇气,把相关法律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形成不想污染、不敢污染、不能污染的氛围,这才是法律所担当的任务。

  这里,仅以山西潞安天脊“12·31”事故为例,反思发生此次河水污染事故的深层次根源,并不都是法律缺失所致,而首先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发生了严重偏颇——GDP至上,政绩第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人情冷漠,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又能起到多大作用?

  总之,单纯依赖外在的法律威力粘合不起环保的天罗地网,更无法形成对污染企业的强大震慑力。法律从来不是孤立诞生的,也不可能单独自动发力,离开人的责任心,离开人情的沃土,法律也会枯萎乏力。不难想象,一个发展观和政绩观错误、缺乏责任感、少恩寡义、没有爱心的官员,怎么能引领好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呢?看来,一旦背离了人性化的理念,忘记了“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不善于理解人、尊重人和关怀人,再好的法律也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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