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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的伦理原则
在心理治疗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伦理的问题,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心理治疗的伦理原则,欢迎大家分享。
心理治疗的伦理原则
“不伤害”原则
主要体现为在治疗过程中不让患者身心受到伤害。医学伦理更多考虑的是身体方面的伤害,而心理治疗包括精神科医疗,可能还要考虑到对患者心理方面的伤害。任何临床决策都应当避免对患者的伤害,包括当前的和永久的伤害,也许做法本身是为了患者的最大利益,使患者的急性期症状尽快得到控制,减少对其近期的伤害,但是要考虑到非自愿的医疗措施是否会导致患者心理上的永久伤害,使患者对整个精神医学服务体系不信任,导致其以后如果再次发病不敢主动寻求专业帮助,这样的永久伤害可能会更大。
“行善”原则
是指任何临床决策都应当以患者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尤其是家属或患者的选择明显不利于患者本人时,要与其进行沟通。沟通的出发点就是要考虑患者利益最大化,以此为基本准则。什么是患者真正利益所在?尤其是当患者自主权和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如果当患者在疾病状态时认识不到自己有病,而且此疾病又非常需要药物的控制和干预,需要有程序正义加以平衡,临床实践中主要体现为非自愿医疗。因为是违背患者意愿实施的干预,一定要有严谨的程序设定来保证干预没有违背患者最大利益,而且应有一定的救济措施,即在确实影响了患者利益后,可以通过救济来取得一定程度的纠正。
“自主”原则
经常会被心理治疗师或精神科医生忽视,它主要是指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患者拥有自愿的、不受外界干扰或免受不需要的干扰而做出个人选择的权利。患者的自我决定应当是绝对的,哪怕是一个重性精神病患者、处在急性发病期,临床上所谓“无自知力”的患者,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自我决定权也应当是绝对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患者自我决定的能力严重缺失甚至丧失,也应当从患者利益最大化出发,代替患者做决定。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对患者病情、决策能力的判断,程序的设定等。这就是《精神卫生法》的“自愿”原则,即任何一位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其决定都是以自愿作为基本原则,非自愿一定是属于其中的特例情形,有严格条件限制。在临床实践中“自主”原则主要体现为知情同意,其主要成分:一是提供给患者的信息一定是充分的,让其知晓;二是建立在患者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基础之上,即患者是一个有决策能力的人;三是患者的知情同意一定是自愿、自主的,而不是被强迫或诱导的。这在医学伦理中是一个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
要求以公平合理的态度对待每位患者、患者家属和公众。因为精神科的很多处置,尤其是非自愿医疗,往往考虑更多的是维护患者家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考虑的是维护公众不受患者骚扰的权益,而忽视了患者个人的利益。但是换一个角度,对患者进行非自愿医疗也是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更好地保护患者健康的权益。传统上在保护患者个人利益方面,医生或家属多考虑其健康权而不考虑自主权。所以对公平的理解应该是以公平合理的态度对待每位患者、家属和公众的利益。
一般伦理原则,包括六个基本原则:
1、自主。自主是指结果不会损害他人的前提下,做出选择和采取行动的权利。也就是个人有根据自己的信仰采取行动的自由。
2、有益。有益是指助人的意图就是通过提供帮助,促使当事人成长做对他们有益的事情。也就是说,助人者必须站在有利于当事人成长和发展的立场上,力求最大程度地理解当事人,提供真正支持当事人的服务,如果仅仅为了赚钱而见当事人的助人者,就违反了这个重要原则。
3、无害。就是不要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就是说,助人者有义务保证他们的干预和行为不会因为疏忽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果因为助人者的疏忽(甚至是无意的),可能造成的伤害都要负责任。
4、公正。就是公平,要保证所有人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也就是说,助人者承担着道义上的责任去纠正对助人服务不公平分配的状态,让更多没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人享受到他们的服务。比如,助人者到非营利机构做志愿者,为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做贡献。
5、诚信。就是遵守承诺,在与他人相处中诚实可靠。诚信是助人者和当事人建立良好关系的关键。如果当事人没有对助人者在会谈中“诚信”的信任,那么助人过程就很难取得进展。
6、诚实。诚实就是实话实说,在助人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会期望他们的助人者能对他们在会谈中的互动提供诚实的反馈。所以,诚实是助人者必须要遵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