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21-09-05 09:43:05 学习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当我们经过反思,有了新的启发时,写心得体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么做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一起来学习心得体会是如何写的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篇1

  本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当然,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取决于执行的过程。这种实效不仅在于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投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等。更在于让其他人有法律的依据,合力打击那些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随之而来产生的监督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的法律。不是政府和学校,而是学校、学习横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响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总之,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 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篇2

  近段时间,我们按照中心校要求,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通过学习,我感触很深,对规范办学行为有了深入的体会和新的认识。引发了很多思考,现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要转变观念,紧跟形式发展。

  作为一位普通的小学教师,通过此次学习让我深深地感受到规范办学行为、回归素质教育、实施课程标准带来的变化。规范办学行为是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是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们顺应时代潮流,迎接新的挑战的必然选择;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现实基础。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新时代要求我们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学高为师,德高为范。

  教师的职业特点是永远和学生在一起,教师需要的是永远拥有一颗火热、诚挚的童心,一颗不停跃动着的爱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爱学生的教师不会是一个好教师。教师要容忍学生的无知,宽容学生的过错,忍让学生的挑剔,精神世界愈辽阔,心理境界就愈丰富。所以,教师只有时时、处处、事事都以身作则,以身立教,才能完成对学生的思想品质的感化效能。在工作之余,要多读书,读文学经典、教育专著,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底蕴和教育教学能力,让自己成为知识渊博、充满魅力的教师;让自己成为深受孩子欢迎的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关心爱护孩子,做孩子的知心朋友。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积极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课堂效率,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综合型人才。

  三、要严格规范教学行为。

  反思自己,我们经常会把考试成绩奉为教育的方向,导致教学中片面强调学生的考试分数,而忽视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通过这次的学习,在今后的教学中,严格按学校的课程表上课,不能只重视考试科目的教育教学,忽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科目的教学。我们要把学生的健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发展,尤其是对学习有困难的后进生要多一些尊重,多一些关心和鼓励,在平时的教学中不能占用学生的体育课及大课间活动时间,不布置过多的家庭作业,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把属于学生的体育、睡眠、娱乐时间真正还给学生。

  四、 抓好学生品德教育,提高学生素质。

  我国古代的教育家早就说过,人者,德为先。学校工作,育人为先,知识次之。一个人的品德好坏往往能决定他行事结果的正与负,合理地进取,合理地忍让,适当时敢于竞争,关键时能顾全大局。但如今的学生们已越来越不会接受批评,受了点委屈后就要死要活或喊打喊杀,不能不引起大人们的注意。所以,我们有责任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尤其心理疏导,抗挫折教育,培养健全人格学生是我们的使命与职责所在。

  五、要切实营造育人环境。

  作为教师,要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育人环境。注重优化家庭教育,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和家长多联系、常沟通,了解孩子在家的学习情况和生活状况以及思想动态,同时向家长汇报孩子在校的学习情况及其它方面的情况。家校联手,共同教育孩子,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标准》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让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人这是我们为之奋斗最终的目标。

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篇3

  《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学校就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了,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后,我的体会很深,这次新的义务教育法,比以前提高了一个层次,大大地提高了我们教师的地位,也增加了我们教师的难度,这让我更加认识到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我发现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讲到启发式教育、学生要保持主动性,要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教师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它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它身上。这几天,我特别认真的学习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了一些体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学习的《义务教育法》让我明白,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教育事业走向辉煌,使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义务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篇4

  通过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呈现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

  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入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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