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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心得体会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么做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处罚的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处罚的心得体会1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
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
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
处罚的心得体会2
回避是为了保护行政执法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中,对回避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下面,我就谈谈本人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对人也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
二、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包括那些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包括的情形有: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本人或者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有亲戚、朋友、同学或者有重大的恩怨等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由谁作出决定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分管或者主管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机关负责人集体决定。
四、如果当事人提出或者办案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申请的,该办案人员怎么办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也就是说,该办案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仍应参加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补救途径
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六、回避决定的内容在何种法律文书中应该需要表述及如何表述
一般应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中有体现。如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作如下记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七、申请回避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理论及实际上的操作
对申请回避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处罚的心得体会3
20xx年3月1日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新《年检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检制度的重大改革。而新《年检办法》基本保留了原来逾期未年检处罚的罚种和处罚幅度,这与新《年检办法》体现的年检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变化相矛盾。
一、企业逾期年检处罚的变化
新《年检办法》一是针对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和“责令改正”的环节。二是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同时通过“并处罚款”的方式对企业实施处罚。三是将责令企业限期接受年检到期以后,对逾期未年检企业实施吊照的公告期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60日,从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有关公告送达的时间要求一致。四是细化了逾期年检罚款的对象,由原《年检办法》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单位细化为公司、分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五是新《年检办法》对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逾期年检处罚,不再把违法所得作为罚款数额的参考。六是新《年检办法》规定,年检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从而为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提供了依据。
二、逾期未年检罚款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
企业年检制度性质的变化决定了逾期未年检行为性质的变化。从传统企业年检性质出发,以及根据原《年检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企业未参加年检的性质实际上是企业未被确认经营资格而从事经营的行为”;而根据新《年检办法》,企业逾期未年检只是企业未按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比较两者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前者明显严重于后者。但新《年检办法》对逾期未年检行为的处罚幅度未作调整,仍保持了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这缺乏合理性。从理论上说《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设立和适用行政处罚时,处罚后果必须与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相适应,不能过重或者过轻。从实践上看,公司制企业由于工作疏忽等主客观原因逾期参加年检,即对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处罚金额偏高。如XXX有限公司是20xx年12月28日注册的,该公司主观上以为不需要年检,疏忽了年检,客观上讲该当事人倘若当初将登记错后2天就可免于处罚,只差2天就要受1—10万元的处罚,当事人如何能接受。处罚幅度既偏高又不科学,实践中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处罚也常常很难到位。
三、逾期未年检吊照处罚过于严厉
年检性质的变化还引起了年检吊照处罚上的悖论。传统企业年检定位于企业主体资格的再确认,企业不参加年检则意味着登记机关对其主体资格的否认,企业将承担权利作出被限制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符合法律的逻辑。而新企业年检制度定位于企业登记事项的定期检查制度,该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提交登记信息材料,登记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档案信息,从而保证市场主体信息的公开性、真实性,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这时再规定对逾期未年检企业实施吊照处罚,则显得过于严厉。因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限制了企业除清算以外所有的权利能力,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衡量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主体资格两种法益的重要性,以危害后者的利益保障前者的秩序不符合现代法律公正性的要求。
四、逾期未年检处罚制度的改革方向思考
年检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年检制度的性质,降低了逾期未年检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年检处罚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降低罚款处罚的幅度,并将年检处罚按时间段拉开处罚幅度,如6月30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处罚XXX元,7月30日前未参加年检的处罚XXX万元,7月30日至9月30日为催办企业年检时间,这期间参加年检的处罚XXX万元,9月30日以后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但要减少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建议对于逾期未年检的企业,从保护企业和交易双方利益,有利于行政管理出发,对其采取罚款的处罚,同时降低信用等级;对2年以上(含2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区分其纳税情况,未正常纳税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仍正常纳税的,将其纳入“休眠企业数据库”,同时为企业设置救济方式,根据企业申请将其划出数据库,以解决目前实践中遇到的企业被吊照后无法恢复主体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程序复杂繁琐且面临较大诉讼风险等难题。
处罚的心得体会4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畅谈学习《行政处罚法》的心得和体会,探讨如何使《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我们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开创出城管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处罚的心得体会5
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行政处罚权的核心权力之一,正确地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严格贯彻行政处罚法、合法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与维护相对人合法公正的权益至关重要。笔者拟从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实质精神方面对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行机制进行探讨。
发挥传统制度优势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研究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作机制,必须发挥传统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与行政制度的优势,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立法上,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立法机关必须进行适度授权,即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授权过滥,授予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从实际出发,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工作量相适应。同时,加强立法解释的控制,通过解释明确立法的目的和法律规范的应有精神实质。
司法上,司法机关要针对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居中裁判,判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
行政上,行政机关要对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要进行有效监督。行政机关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时,要充分认识到现代理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权衡各种利益,维护必须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应有权益。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定期向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报告工作,并将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处理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的争议的裁判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布。
设置裁量基准制度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领域,裁量基准是将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具体细化,形成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公正行使。
总体而言,裁量基准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并确定其核心内容,在程序上强调行政参与,依法公开公布于众,反映法治行政的效率、合法、公平、正义精神。只有这样,这一解释性行政规则才能够很好地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
简单地说,裁量基准即细化法律规范以形成具体判断标准。而这一“判断标准”,犹如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这类裁量基准仍然属于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而非指导性行政规则。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裁量基准当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而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行政主体按照相对较详细的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裁量的程度通常应受到较多限制,一部分限制可以由立法者来做,但大多数任务要靠行政官员来完成,限定裁量权的主要希望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更加广泛的行政规则的制定。采用裁量基准,能够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更加有序透明、处理结果更加公正合理,真正把握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实质精神与现代理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本目的。
处罚的心得体会6
经过近一年的工作,我深深的体会到办好个民营企业困难多多,万事要求人,一切靠自己,担子重,压力大,风险自己担,有苦无法倾诉,办企业难。
所做的主要工作和体会有:
1、我受董事长委托所承担的工作,协助董事长兼总经理工作,协调各小组部门工作,分管人事、基建、后勤等工作。
2、珍惜机会,认真负责,首先从时间讲筹建一开始每天我早上6点多钟开化出发一路接人7点30分左右到达公司晚上还把他们送回,一直到如今,另还进常山县城办事,不分天晴和下雨雪,风雨风阻,基本上天天如此。
3、工作上7点半左右进公司安排好当天的工作等后,还要去相关部门联系供电等部门工作事项。万事开头难,根据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工作的总要求,指导我的各项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安心地工作,特别是在常山人生地不熟,办起事来困难重重的情况,现已完成和基本完成基建、供电、招工、后勤生活、企业文化、企业制度建设,和土地证
过户、环评等项继续办理的工作。
4、工作中,对办土地证的难度大家都知道。环评工作其中一项要有20个单位50人的群众工作要做要签字,我迎着烈日走了一家又一家,走了一户又一户,有的是走了多次才能签上一个字,盖上一个印,为了工作就这么坚持做直至完成。不计人人得失,克服困难,只要工作需要,自己带头做。只要工作需要用车无二话,只要工作需要不计个人利益和成本。儿子在杭州读书我经常顾不上,女儿的饭店,夫人的钣店经常顾不上,可以说我已是用全身心的精力放在公司建设上。
2、存在问题和不足:
(1)对整体筹建工作进度不快,效率不高。原因多方面,①首先我对本行业比较生疏未能有大胆地去干。②未能有一个得力专业的技术人员坐镇,这是效率不高的另一个原因。③在常山这样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办企业有一定的困难。
(2)对企业制度建设重视不够,行动之慢,未达到董事长的要求。
(3)对全体新招职工的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因此也给企业管理带
来一定的不良后果。
(4)对工作没有大刀阔斧地干。
(5)从客观事实上讲,公司新组建各方人员汇集一起也是一个磨合融洽过程,统一认识的过程和步调一致的过程,现在这基本过去,相互之间比较适应,有利于下步工作开展。
3、建议:(1)人是起决定因素的,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才解决目前生产上的困境。
下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听从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总设想和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工作要细化,规范的总要求:
(1)首先要对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全公司工作的要求要深刻领会,用于指导工作中去,各项作要去体现高标准、严要求、工作要细化和规范化。
(2)要根据不同时候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建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做有章必行,违章必惩,并对制度执行情况,经常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取经通报,促进制度的有效执行。为企业生产经营起有效作用。
(3)克服困难继续完成土地房产证过户工作,尽快完成环评工作,着手联系如何做好科技进步奖工作。
(4)目前作为我最关心的还是生产上能顺利进行,生产上我们自己决定的,市场不由我们决定我也在想为顺利生产我该做的什么?
对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严格企业管理有深刻的领会,可惜未能达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工作要求,下步要高标准,严要求,管理企业,按照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思路去做。
处罚的心得体会7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经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
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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