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台风应急预案

时间:2022-08-08 16:26:33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防台风应急预案

  引导语:预防台风事故的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后,迅 速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防台风应急预案,欢迎阅读!

防台风应急预案

  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预防和处置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最快速度恢复生产生活,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舟山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岱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以及省、市有关防汛防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台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台风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县、镇(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本县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及时预报台风动向及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科学防范,合理预排预泄,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乡镇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加强基层防台风能力体系建设。坚持防台风应急管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台风体系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能力。

  1.5 工作重点

  (1)组织城乡危房、危险区域、危险地段的人员安全转移。

  (2)组织出海船只及时回港或就近避风,做好避风港区、锚地的安全管理和船员的安全转移。

  (3)落实无动力船舶、危化企业的安全防范措施。

  (4)落实景区景点、涉海休闲、农渔家乐等旅游设施的防台风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5)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6)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7)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层设施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8)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发布台风消息。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

  岱山县人民政府防汛防台防旱指挥部负责全县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当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县时,县委、县政府部署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县“三防”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县“三防”指挥部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副县长、县府办主任、县水利水务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驻岱部队领导担任。

  成员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林局、县水利水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文广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电力公司、县盐业局、电信岱山分公司、县气象局、舟山岱山海事处、县人民银行、太平洋财产保险岱山支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岱山支公司、县边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 县“三防”指挥部职责

  在上级三防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防台风与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完善防台风预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组织开展防台风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台风安全的有关问题。负责重要河道、水库等洪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台风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防台风应急响应。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2 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驻岱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抗台抢险任务,组织所属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

  (2)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和县级抢险应急队伍参加防台风抢险。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台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指导县重点工程的防台风工作,协调解决防台风所需资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4)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指导工业企业防台风工作,组织督促县属企业防抗台风措施的落实和抢险工作。加强无动力船舶的管理,制订完善无动力船舶防抗台风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乡镇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无动力船舶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无动力船舶安全。督促修造船企业做好人员安全转移。

  (5)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开展防台避台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台风侵袭期间,视情况及时安排中小学停课,及时组织师生员工撤离;组织落实灾后受损校舍、设施的修复工作;提供教育系统台风灾害损失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台风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县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台风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防台风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7)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县抗台救灾、救济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提供台灾信息;指导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做好避灾场所的管理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防台风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各乡镇做好滑坡、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制订防御地质灾害工作预案,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灾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排水、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工地等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避灾场所的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沿海渔农民住房防风能力调查,指导沿海渔农村房屋建设质量控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港口、码头、公路等防台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督促交通企业运输船只安全避风工作。落实防台风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船;及时抢修水毁交通道路、桥梁等;按照县“三防”指挥部指令,协助落实拖轮等抢险船只。提供交通系统台风灾害损失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2)县农林局:负责农业、畜牧、林业等防台风工作和灾后农、林、畜牧业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参加灾情调查和核实,提供农林系统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13)县水利水务局:做好县“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台风各项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水文预报,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提出防台风方案,组织指导防台风抢险工作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工作。协调做好城区内水闸、排涝泵站的及时开关。

  (14)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沿海渔港、渔船、沿海养殖人员防台风安全的管理,制定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和避风渔港防台风工作预案;遇灾害性天气及时通知海上作业船只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近海养殖人员安全撤离;做好回港避风船只的管理及船员安全转移工作;检查督促近海养殖单位落实防台风措施,组织做好海上遇险渔船的营救;提供海洋养殖和渔船损失等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15)县文广新闻出版局:根据县防指和气象部门提供的防台风和气象资料,指导、协调县本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台情信息,做好防台工作的宣传报道;在重大灾情发生时,及时摄录灾损现场;加强对防台抗灾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英雄模范人物的报道。

  (16)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提供灾区疾病防治意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受灾时期饮用水质的监测,做好避灾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17)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台避台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保障台风期间游客的安全。检查落实景区景点旅游设施的防台风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8)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各有关单位、生产企业和临港危化企业落实防台风各项安全措施。

  (19)县环保局:负责台风过境后的环境监测保护工作。

  (20)县电力公司:负责防台用电的供应,负责所属电管所的防台风安全管理,保障县、乡镇“三防”指挥部的用电需求;及时抢修灾损电力设施、线路,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21)县盐业局:负责检查督促盐业生产单位防台、抗灾措施的落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落实编织袋等防台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按照县“三防”指挥部的调度,随时做好调运工作。

  (22)县电信局:保证重要防台风用户(“三防”指挥部、政府值班室、气象、水文)的通讯畅通。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电话的及时传递;制定应急通讯保障方案,确保防台风抢险过程中通讯畅通,及时抢修电话线路、光纤、网络专线等灾损线路和通讯设施。

  (23)县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中短期气候预测、短期短时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信息;提供有关气象资料,参加防台风会商。

  (24)舟山岱山海事处:负责做好台风期间船只安全避风的监督工作,维护锚地秩序,确保航道畅通,并做好台风过境后的船舶疏导工作;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25)县人民银行:负责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的筹措,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及时安排信贷资金,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

  (26)太平洋财产保险岱山支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岱山支公司:积极开展防台保险业务,及时做好投保单位受损失的理赔工作。

  (27)县边防大队:负责组织落实所属边防派出所参与防台风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做好防台风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

  2.2 其他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及社区(村)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防汛防台防旱机构要明确各自的职责,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预案和指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3 办事机构

  县“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防办”),负责防汛防旱防台日常工作,县“三防办”设在县水利水务局。

  乡镇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社区(村)以及企事业单位都要设立三防工作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三防指挥部下设临时协调机构:县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小组,协调处置台风影响期间全县无动力船舶的防台风工作。该小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舟山岱山海事处、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组成。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有关防指机构提供台风、降雨、风暴潮、地质灾害等的实时信息和预测结果。

  3.2 水利工程巡查

  各乡镇应对辖区内水库、山塘、海塘、矸闸、围垦等水利工程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管制度。

  3.3 防台风检查

  3.3.1 乡镇及防指成员单位要在汛前、汛中组织开展防台风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限期处理和整改。

  3.3.2 住建、交通、电力、电信等部门应加强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3.3 住建、海洋与渔业、经信、交通、海事、国土资源、水利水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险区域人员、危房、港区和锚地船只、无动力船舶、病险水利工程等情况的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县三防办备案。

  3.4 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3.4.1 台风影响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发布实施办法》,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各乡镇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3.4.2 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降雨实时监测、预报和预警。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指机构报告,并通报乡镇及社区、村,告知广大居民。县“三防”指挥部接到水文信息后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警报。

  3.4.3 山洪灾害预警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在台汛期间坚持每天巡查制度,加强观察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上报所在地防指机构或县“三防”指挥部。

  3.4.4 水利水务工程险情预警

  当辖区内水利围垦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围垦工程管理单位和各乡镇防指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有可能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乡镇及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群众转移的各项工作。

  4 影响台风等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4.1 特别重大(Ⅰ级)

  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县。

  4.2 重大(Ⅱ级)

  气象部门预报热带风暴在我区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温州、上海等附近区域登陆,严重影响我县。

  4.3 较大(Ⅲ级)

  气象部门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紧擦舟山海域北上,影响我县范围较小。

  4.4 一般(Ⅳ级)

  气象部门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5度以南转向,对我县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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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应急响应

  5.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县“三防”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接各乡镇视频会商系统。气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建、水利水务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等情况,做出雨量、风力、潮位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县“三防”指挥部全面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台期,向上级防指汇报相关情况,同时报请县委、县政府部署防台风工作,县领导和县属有关单位按照抗台联系乡镇实地指导工作。县“三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水雨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做好水库、河道的蓄水调度,并派水利技术人员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调配县级防台风抢险物资,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台风不同发展阶段,做好如下工作:

  (一)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1)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值班,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县“三防办”主任到位值班,通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注意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

  (2)气象部门要加强台风的监测,及时准确地做好台风趋势的预报,与县“三防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台风动向,并向公众发布。

  (3)水利水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要了解掌握水库、河道蓄水情况,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海洋与渔业、交通等部门要了解掌握船只出海情况,及时通知船只避风,指导各地网箱等养殖设施做好防台风安全工作。

  (5)经信、安监、海事、交通等部门要根据预案及时掌握、了解全县无动力船舶、危化企业相关情况,并及时通知企业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6)旅游部门要及时通知各旅游景点做好旅游设施及游客的安全防范准备。

  (7)农林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农作物、果树、畜禽养殖场的采摘、收获和加固工作。

  (8)住建部门组织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二)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1)县 “三防”指挥部副指挥进岗到位,研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县“三防办”通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县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小组统一协调处置全县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工作。

  (2)气象部门要作出台风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办、县府办和县“三防办”报告。

  (3)由常务副指挥召集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水务、无动力船舶应急处置小组等部门分析会商台风发展趋势、降雨量级等情况,县“三防办”将会商结果及时通报各乡镇“三防”指挥部及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部署全县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昼夜值班。

  (4)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立即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做好沿海养殖人员的撤离准备。

  (5)交通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水(陆)运构筑物的避风防台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并作好准备。

  (6)水利水务部门要根据水库蓄水情况科学调度,组织对病险水库、海塘和下游有人居住的山塘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抢险及水库下游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和措施。

  (7)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组织各地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

  (8)住建部门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市政公用设施、危旧房屋等防风工作。督促各相关企业,对码头、机械设备、施工工地、沿海各种设施、各类建筑物等,按防台风要求做好防风加固工作。

  (9)农林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种养殖人员,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10)旅游部门要督促各地组织景点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1)新闻部门及时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警报和县“三防”指挥部部署的防台风工作。

  (12)海事、交通部门检查抢险救灾船艇、人员的落实情况,加强对相关区域船舶的管理和协调。

  (13)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对低洼地段、危房户、工棚居住人员做好转移的准备工作。

  (三)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县“三防”指挥部指挥、副指挥进岗工作;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全部进岗到位,紧急通知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防台风工作。

  (2)气象部门要及时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量级预报,及时向县委办、县府办、县“三防办”报告,同时向公众发布。

  (3)报请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防台紧急会议,动员全县党、政、军、民全力以赴地做好防台抢险工作。县四套班子领导及县属部门按联系乡镇、企业制度到乡镇、企业指导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4)县“三防”指挥部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安全转移;必要时县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各部门、各单位进入昼夜值班,直到台风(热带风暴)警报解除。县委、县政府组织防台抢险工作组协助有关乡镇防台抢险工作,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6)教育部门接到停课通知后,及时通知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妥善安排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的儿童,对住校或无法回家的学生要派专人管理,开放教室等供群众避险。

  (7)水利水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赴一线检查落实水利工程保安措施,根据降雨量预报及实际情况,做好水库(山塘)、河道的洪水调度,检查督促水库(山塘)、海塘、矸闸管理人员增加对工程的巡查次数,加强对工程运行的观测。根据降雨量预报,科学调度,适时预泄预排;落实安全供水措施,确保台风期供水安全。

  (8)县人武部组织好应急抢险队伍和民兵预备役随时做好防台抢险的准备工作。

  (9)公安部门要做好维护灾时社会治安工作,根据灾情的发展,对部分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10)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对回港避风船只的安全管理工作,船只上除必要人员外,必须全部撤离;沿海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

  (11)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海上船只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和指导对遇险船舶的救助工作。

  (12)交通部门做好所属港口、码头的人员、设施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督促各地做好相关码头、客运船舶停止营运工作,做好避风船只的安全管理。

  (13)经信部门督促、指导修造船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的安全避风工作,督促修造船企业做好人员安全转移。

  (14)安监部门督促指导危化企业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15)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点和隐患点的检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人员撤离工作。

  (16)新闻媒体要根据县“三防”指挥部提供的汛情、灾情、险情,增加对台风动态和防台抢险措施的播放次数,及时向公众发布防台风信息,各乡镇广播站要及时转播。电视台要在播放的电视节目中,用字幕连续滚动播放台风动态消息;做好防台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的先进事例和灾情情况报道宣传工作。

  (17)电力、通信、供气部门组织抢险小分队,一旦线路、管道中断,迅速组织抢修。

  (18)住建部门做好在建工程、行道树等安全防范工作。组织抢险小分队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城管部门做好广告牌、店面装修等安全防范工作。

  (19)农林部门要组织落实大棚种养业的保棚等应急措施,督促各地做好处在危险地带的种养业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20)旅游部门要督查各风景旅游点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21)卫生部门组织各医院做好医疗抢险准备,及时抢救伤病员。

  (22)发改、盐业部门按县“三防”指挥部要求,做好麻袋、编织袋等防台抢险物资调运的各项准备。

  (四)抢险救灾

  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后,县“三防”指挥部及时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水利水务、民政、住建、交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农林等部门到抗灾一线慰问灾民,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1)县“三防办”及时掌握汇总灾情灾损,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防台风物资调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风评价工作,做好向上级防办的汇报准备工作。

  (2)县人武部负责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抢险应急小分队参加抢险救灾。

  (3)经信、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灾后恢复所需的物资、资金、器材等供应,优先安排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所必需的资金与物资。

  (4)民政部门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受捐赠,下拨救灾款;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受灾人员进行生产自救;收集、核实灾情。

  (5)水利水务部门继续监视水库、小流域降雨和河网水位情况,做好水库和河道洪水调度,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6)卫生部门组织力量积极抢救受灾伤病人员,加强灾区检疫防疫,防止疫病流行。

  (7)交通、供电、通信等部门组织力量抓紧修复被损毁的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

  (8)农林、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农、林、渔行业的排洪排涝和生产自救,尽量减少农作物、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的受灾损失,确保市场农副产品的正常供应。

  (9)保险机构深入投保单位,做好灾情核查和理赔工作。

  台风过境后,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三防办”上报灾损情况。灾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台情、灾情、抗灾情况及经验教训,向县“三防”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5.2 Ⅲ级应急响应

  县“三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水利水务、气象等“三防”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接各乡镇视频会商系统,提出防御台风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御台风信息报告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并通报县“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小组协调处置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工作,水利、国土等部门按照权限组织做好水库、山塘、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海洋渔业、交通、海事等部门按照预案做好出海船只回港、抢险救灾船艇、车辆、人员、物资等落实工作,加强对相关区域船舶的协调管理。农林、旅游等部门要通知种养殖户、旅游景点落实安全措施。住建、城管部门要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防台风要求做好高空设施、机械设备、广告牌匾等防风加固工作。

  5.3 Ⅳ级应急响应

  县“三防办”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县“三防”指挥部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县“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防台工作。县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小组到县三防办集中办公。

  5.4 社会动员与参与

  (一)发生台风灾害后,县“三防”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必要时可通过县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防台抢险。

  5.5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一)防御台风抗灾等信息,由县“三防”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县“三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二)防御台风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县“三防”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县内有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县“三防”指挥部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5.6 应急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政府或县“三防”指挥部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6 善后工作

  6.1救灾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6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7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台风过后,县“三防”指挥部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抗灾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抢险队伍保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

  (二)县级防台抢险队伍由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抢险小分队组成。

  (三)各乡镇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专业抢险队伍,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防台救灾工作。

  7.2 物资保障

  县级防台抢险物资由县“三防办”和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储备,各类储备物资要满足防御台风的要求。

  各乡镇应储备必要的防台抢险物资、机械设备、小型发电机、通讯设备,以备重大灾情发生时的应急使用。

  7.3 资金保障

  财政、发展与改革、民政、水利水务、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筹措、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落实好救灾、恢复生产所需的信贷资金。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防台抢险的通信联络方式以公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传和视频会商系统为主;公众电话出现故障时,由通信部门提供备用应急通信设备。

  (二)各乡镇、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公布抢险救灾值班电话,接受险情警报与救援求助。

  (三)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

  7.5 卫生防疫保障

  卫生、农林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7.6 避灾场所保障

  各乡镇应确定本辖区的避灾点,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场所的群众躲避。

  7.7 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县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二)县“三防”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区域的实际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关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三防办”牵头制定,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乡镇“三防”指挥部、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抗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三防”指挥部或报请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三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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