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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洪水灾害的应急工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防总关于“十三五”时期防汛抗旱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尊重规律、人水和谐,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综合防控、群防群控,坚持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本治标兼顾、政府社会协同,加快构建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防汛抗旱减灾体系。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黑龙江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当洪水灾害发生时,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1.4.2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原则。防汛工作要常备不懈,防抗结合。
1.4.4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防汛工作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控、群防群控原则。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黑河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水务局局长、市水务局调研员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民政局、黑河水文局、市卫计委、市国土资源局、黑河铁路(集团)公司、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文广新局、黑河无线电管理处、移动黑河分公司、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国网黑河供电公司、联通黑河分公司、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黑河支队、武警黑河市森林支队、黑河边防支队、市外侨办、黑河石油公司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各地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行业(单位)也应成立防汛组织,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是所辖地区防汛的权力机构,具有行使政府防汛指挥权和监督权。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与职责
防汛是一项社会性的防洪抗灾工作,需要动员和调动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的力量,在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同心协力共同完成抗御洪水灾害的任务。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206517。
2.1.1 总指挥职责
负责市防指全面工作。
2.1.2 副总指挥职责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黑河军分区副司令员):负责协助总指挥协调、调度全市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调度全市防洪工程,组织水利和防汛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调研员兼市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抓好全市防汛日常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组织防汛形势会商。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洪工程水毁修复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抗洪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管理,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的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救灾期间运输畅通并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地方交通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修订《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负责城市内洪涝的排除应对工作,做好在建工程和建筑工地的人员、重要物资安全度汛。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抢险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保障抗洪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和处理汛期安全生产及抗洪抢险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所辖已建和在建水库、堤防、护坡的维护管理,防汛调度方案的实施以及组织防汛抢险工作;组织落实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提供水利和防汛技术支持。
市农委:负责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群众受灾情况,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帮助灾民进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等,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黑河水文局:负责监视江、河水情,分析来水过程。当流域内降雨、水库、江河水位、流量达到一定标准,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提供雨情、水情和有关信息并进行判别。
市卫计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救灾占地、用地问题。
黑河铁路(集团)公司:负责铁路系统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防汛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导经市防指审定的预警信息、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黑河无线电管理处、移动黑河分公司、联通黑河分公司:负责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讯通畅。
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负责提供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支持。
国网黑河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综合协调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城区管理工作方面的关系,做好监督、检查、裁决、服务工作。
驻黑河各部队:负责协助地方执行防汛抗洪抢险、营救群众及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
市外侨办: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的涉外工作。
黑河石油公司:负责抢险车辆用油及油料的安全储备工作。
市防指组织机构人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市防指成员变化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落实联络人员,实行联络员制。
2.1.4 市防办职责
市防办负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全市防汛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防指决策;组织开展全市防汛工作;市级应急防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在市防指和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等组成,并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气象、电力、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汛期也应成立防汛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1 依据洪水位、流量或重现期及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与发展态势,将洪水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四级)预警、洪水黄色(三级)预警、洪水橙色(二级)预警和洪水红色(一级)预警。
3.1.2 洪水蓝色(四级)预警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蓝色(四级)预警。
(1)江河水位(流量)接近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重现期接近5年。
3.1.3 洪水黄色(三级)预警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黄色(三级)预警。
(1)江河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年。
3.1.4 洪水橙色(二级)预警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橙色(二级)预警。
(1)江河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
(2)洪水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
3.1.5 洪水红色(一级)预警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红色(一级)预警。
(1)江河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流量);
(2)洪水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0年。
3.1.6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洪水灾害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内容等。
3.1.7 预警信息发布
洪水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后由当地政府向社会统一发布。
山洪灾害预警信息由县(市、区)、乡(镇)、村依据当地防山洪预案、山洪预警平台监测数据、值守人员掌握的降雨量和溪河水位发出预警。
水库重大险情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及当地防指发布。
渍涝灾害预警由发生渍涝灾害所在地防指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警报器等方式进行。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5小时内报到市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办,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大江大河干流和中型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市防指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及省防汛指挥机构;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1.5小时内报市防指,市防指在2小时内上报到省防汛指挥机构。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立即启动抢险预案,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工业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防汛指挥机构,并对事实灾情组织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洪水灾害和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3.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2)江河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3.3.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3.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要充分发挥已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作用,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当地防山洪预案,向周边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4.2 各类应急预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依据各类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工作的开展,做到主动应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洪水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四级)预警、洪水黄色(三级)预警、洪水橙色(二级)预警和洪水红色(一级)预警,并与四个预警级别相对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特别严重(I)。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准的调度权限进行调度。水库要按照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查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水灾害发生后,各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 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等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8 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各地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启动各级应急响应时,由市防办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总指挥同意后,市防指分别启动各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3 Ⅳ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两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性洪水灾害;
(2)中型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3)一个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小型河流发生大洪水并对城(镇)防洪有重大影响;
(4)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3.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市水务局调研员兼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指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市防办及水文、气象部门加强汛情监视,组织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保障指导工作,视情况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2)由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派出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办。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部署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两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中等性洪水灾害;
(2)多条中型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防汛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上报省防指。市水务局加强市防办工作力量,成立综合组、技术组、信息组、物资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并在10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同时加强值班工作力量。
(2)由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市、县两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5 Ⅱ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黑龙江、嫩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或一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和中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多个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水灾害;
(4)一般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5.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做出相应防汛工作部署,在1.5小时内将情况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上报省防指。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及重点工程调度,并在8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并加强值班值宿,不定期在黑河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导汛情及抗洪抢险工作情况。市防办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市防指成立参谋处、物资保障处。
1.参谋处负责为总指挥、副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处长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副处长由市防办主任担任。参谋处下设综合协调科、技术支持科和宣传科。
综合协调科由市防办牵头。负责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有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抢险救援,与俄方沟通及信息交换;传达落实上级防指命令、起草下达市防指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等工作。
技术支持科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和水量调度、气象、水文预报,抗洪抢险的技术方案及防汛抢险技术指导。
宣传科由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防汛抢险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2.物资保障处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处长由市水务局副局长担任,副处长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任。物资保障处下设物资调拨科、应急物资采购科。
物资调拨科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抗洪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
应急物资采购科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
(3)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依据当地预案应急响应条件启动应急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宿,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有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6 Ⅰ级应急响应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黑龙江、嫩江干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多条中型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堤防出现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发生漫坝决口;
(4)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垮坝征兆并可能垮坝;
(5)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4.6.2 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做好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省防指。市委、市政府视汛情发展情况适时召开全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各级政府发布相应信息,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及重点工程调度,并在6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增加值班人员,每天在电视台流动发布天气预报及《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同时,适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市防指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发送汛情动态短信,以便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抗洪抢险物资、队伍等具体情况,为指挥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形成强大抗洪合力,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市防指成立参谋处、后勤物资保障处、现场抢险指挥部、救灾安置处,每处(部)分别下设相应工作科室。
1.参谋处负责为总指挥、副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处长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副处长由市防办主任兼任。参谋处下设综合协调科、技术支持科和宣传科。
综合协调科由市防办牵头。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指命令、起草下达市防指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等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抢险救援,与俄罗斯沟通及信息交换。
技术支持科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和水量调度、气象、水文预报,地质灾害监测等抗洪抢险的技术方案及防汛抢险技术指导。
宣传科由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防汛抢险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2.后勤物资保障处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后勤服务。处长由市水务局副局长担任,副处长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任。后勤物资保障处下设物资调拨科、应急物资采购科、后勤服务科。
物资调拨科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抗洪抢险物资调拨及运输。
应急物资采购科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
后勤服务科由市水务局负责。负责在指挥部工作的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3.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一线最险区域抗洪抢险的指挥。部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部长由黑河军分区副司令员担任。现场抢险指挥部下设应急抢险队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抢险取土保障组。
应急抢险队伍组由军分区牵头,黑河驻军警部队组成。负责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工作。
前线技术专家组由市水务局牵头,派出水利专家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治安通信电力抢险取土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持洪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抢险通信保障、电力供应和防汛抢险应急取土占地保障。
4.救灾安置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提供基本生活所需和卫生医疗保障、核查灾情。处长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担任,副处长由市卫计委副主任担任。救灾安置处下设转移安置组、卫生医疗组。
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转移安置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卫生医疗组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及时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与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3)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依据当地预案应急响应条件启动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由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县(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7.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强)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7.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民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屯)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7.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溃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省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同志,启动封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由各地政府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8.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进行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发生特别严重、严重的汛情、险情、灾情时,应立即报告市防办。市防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汛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或抗洪抢险部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防汛动态等内容,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各地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为应对洪水灾害,任何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提供畅通的信息保障。
5.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1.5 各通信公司、无线电管理处负责防汛抢险期间通信网络的畅通。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出险部位或险工弱段,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
(2)防汛指挥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取得防汛斗争胜利,除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能力外,更主要的是在当地防汛指挥部门组织领导下的防汛抢险应急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抢救伤员、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2.8 资金保障
各地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地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防汛指挥系统
建设市级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防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 专家库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5.3.3 防汛专家组
市水务局组织成立防汛专家组,由有关水利设计、科研等单位人员参加,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对各地防汛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使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救灾、互救、减灾常识。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或乡村进行抢险演习,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受灾群众进行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地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汛期起止日期:我市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自4月5日至5月初(黑龙江、嫩江全线畅流为结束);夏汛期自6月15日至9月20日(上级防汛部门另有要求除外),遇特殊汛情,值班时段相应提前或延迟;非汛期若遇到突发事件,防汛办另行安排应急值班。
7.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严重洪水灾害:也称大(重)灾,在较大范围内遭受严重的洪水灾害,损失较大,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7.1.8 中等洪水灾害:也称中灾,在比较大范围内遭受一般程度的洪水灾害,造成一定损失,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小。
7.1.9 明白卡:山洪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简称,卡片上有住户家庭成员、预警信号、信号发布人和防汛值班电话以及逃险路线、避险地点等信息。
7.1.10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1.12 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我市具体包括黑龙江、嫩江。
7.1.13 中河:指流域面积在1—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市有逊别拉河、讷莫尔河、乌裕尔河、通肯河等。
7.1.14 全国重点防洪中型水库:黑河富地营子水库、北安闹龙水库为国家确定的防洪重点中型水库。
7.1.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制定并进行评估,市防办负责管理,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征求意见修订,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对本预案中防指成员单位变化,市防指可以及时做出调整。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减灾工作经验,通过市外事部门和国家层面重点加强防御黑龙江洪水与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的会商和信息沟通,合理调度、监测、预报来水,进一步做好国际界河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共同协作最大限度减轻洪水灾害缺失。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抗洪斗争中,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还有为此献出宝贵生命的广大干部、群众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决定,每年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由国家防总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部组织进行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黑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3〕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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