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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我市林业改革和发展,推进依法治林,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省会中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3.2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3.3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
1.3.4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
1.3.5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效机制,认真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各项准备,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预防、预警、处置、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1.4适用范围
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对工作。
1.5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二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森林或林木达1000立方米(幼树50000株)或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国务院和省市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森林或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000-50000株)或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500亩,属其他林地200-1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本市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
市林业局成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直接负责指挥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省林业厅处置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人任组长,市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市林业局分管森林资源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领导和驻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林政处、市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处纠办)、森林资源管理中心站(简称:资源站)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7.1。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部署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发布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
各县(市)区林业局(农林水局、农村发展局)要相应成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省、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指挥,负责组织辖区内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成员组成及职责
办事机构: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挂靠在市森林公安局,由市森林公安局局长任主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办公室、林政处、处纠办、资源站,市森林公安局各科队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接收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命令、指示和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生态事故的报告、信息;传达市林业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组织指导各应急分队和各县应急工作;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流,组织、督查应急工作各种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林业生态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完成生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组长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
2.2.1现场处置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从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根据省、市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处置组分别由下列单位人员组成:
(1)配合省林业厅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处置组,市林业局按省林业厅相应处室抽调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2)Ⅱ级事故现场处置组人员组成:
Ⅱ级⑴:由市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资源站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Ⅱ级⑵:由市森林公安局、林政处、资源站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Ⅱ级⑶:由林政处、市森林公安局、资源站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Ⅱ级⑷:由市森林公安局、林政处、资源站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Ⅱ级⑸:由处纠办、林政处、市森林公安局、资源站等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直属单位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2.2.2信息联络组:由应急办公室和破坏事故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2.2.3后勤保障组:由应急办公室、局办公室和有关科室局站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联系组织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的供给、调配和运送,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做好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2.2.4专家咨询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有关科室局站和直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分析、评估、鉴定、监测等技术保障。
3、预防预警
3.1预防措施
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以县为单位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及各县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重点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点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公益林区、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森林生态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小区)、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极端脆弱地区、国家和省、市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及时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畅通生态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建立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随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83359472),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3.2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林业局和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当接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生态事故的信息时,生态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尽可能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4、应急处置步骤
4.1预案启动
当市内出现需启动本预案之情形时,由市森林公安局向市林业局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意见,经市林业局局长批准后,应立即启动市林业局和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市林业局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情况。
4.2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处理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林业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在3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县林业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在2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在省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市、县应急领导小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林业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3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县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市处置组和县应急领导小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I、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在省、市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急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级以上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责成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现场处置采取的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强行制止。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伤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市卫生局要组织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对伤员进行救治;市民政局要配合做好伤亡人员救济、安抚工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有关方面必须保持24小时不间断通讯联络畅通。
4.3 信息报送
发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部门应在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初步判断为Ⅰ级、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立即报告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立即报告省林业厅,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但必须立即补报市林业局。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4.4新闻发布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应急指挥部审定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后,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发布;对灾害造成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5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毁坏森林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林业生态破坏案件查处
根据案件管辖权限,属于森林公安管辖案件,由市、县森林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侦破工作,依法做出处理,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市林业局。属于其他部门管辖,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3事故评估
事故造成损失情况,由事发地县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并及时上报市林业局。
5.4工作总结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林业局应及时向市林业局上报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工作总结。
5.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应急领导小组将建议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林业局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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