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1-07-14 10:51:16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可能需要提前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为快速稳妥处置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所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证券业金融机构。所指“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是针对金融机构并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支付危机,指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出现资金硬性流动性缺口导致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使金融机构间债务链断裂引发信用危机;二是挤兑存款,主要指受内部或外部因素影响,市场对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丧失信心,出现大批银行客户在短时间内大量提现或转移存款的行为;三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暴力盗抢事件;四是金融机构内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使金融机构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五是其他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

  成立xx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各金融机构应成立本系统或本单位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在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要坚持统一领导、

  多方协作的原则;坚持内紧外松、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将风险防范和处置关口前移的原则;坚持对防碍金融稳定、破坏金融秩序的人和事严肃处理、从重打击的原则;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处置的原则。

  四、职责要求

  (一)xx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决定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方案;领导、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时将突发事件引发的金融风险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接收、整理、上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信息;制定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筹备召开紧急会议;实施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突发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二)相关部门职责

  人民银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要求,对辖区金融稳定状况实施监测和评估,与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并掌握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积极参与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对发生支付风险的金融机构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和金融稳定再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审批。

  银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高风险行(社)定期进行风险监管,及时将监管情况报告市政府、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积极参与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

  公安部门:及时掌握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制定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应措施;若发生暴力盗抢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到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发展;针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从快、从严打击。

  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一旦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防止恐慌情绪蔓延,维护社会稳定。

  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从根本上防止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妥善处置风险。

  五、预案的启动

  (一)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

  1、基本要求:一旦发生前述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应迅速、准确将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生前述一、二、四、五类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如发生三类事件,应立即报告),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立即启动本预案。

  2、报告程序:

(1)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发生的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领导机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3)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成都分行维护金融稳定部门汇报;

(4)xx银监分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四川银监局。

  3、报告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金融机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或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

  (二)及时制定处置方案

  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种类,迅速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予以实施。

  1、发生支付危机。应在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该金融机构进行自救,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救助。

  2、发生挤兑风波。应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该金融机构进行自救,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救助。同时协调宣传、公安、新闻等部门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针对金融机构的暴力盗抢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协调公安部门阻止犯罪行为,并在1小时内制定出处置方案,促进公安部门迅速展开侦破。

  4、金融机构内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该金融机构进行自救,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救助。同时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从快、从严打击。

  5、其他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该金融机构进行自救,同时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救助,组织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处置方案的实施

  在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公安、新闻、宣传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因道德风险和职责不落实而发生相互推诿,导致处置不力等问题。

  六、责任追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对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对内控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以及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的金融机构,应建议其上级管理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协调配合的部门和人员,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引发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建议其管理机构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建议司法部门从严、从快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趁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之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他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当局应及时制止,并严格追究该机构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一、总则

  (一)基本宗旨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鹤壁辖区金融机构突发事件,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和社会的稳定。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存款保险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中资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和《外资银行流动性危机应对预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人民银行相关制度文件及《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三)工作原则

  1、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相关制度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调工作机制。

  2、预防为主,快速高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报告和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依法合规,分级处置。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均应依法合规;对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处置,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对预案,妥善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对鹤壁辖区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证券及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因下列事件的发生而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金融办公场所、设施、资料的破坏或毁灭致使金融服务的持续中断等情形: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群体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群体性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群体性金融突发事件;

  4、因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群体性金融突发事件;

  5、可能引致金融风险的其他突发事件。

  二、组织体系

  1、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全市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牵头协调工作。必要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和指挥。

  2、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均应设立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构,并将其组织机构、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上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

  3、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制定本市金融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事件处置机构、确定人员及其职责,并将其组织机构、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上报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

  4、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各自的金融风险处置机构,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并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

  5、金融机构应建立本单位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预案,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风险事件分级

  根据风险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金融风险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发生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事件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出现在市内并对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政府或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事发鹤壁市且能够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多个部门联动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所涉及各县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各县区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四、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1、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协调指导全市突发金融风险监测工作。

  2、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辖区内舆情和金融机构流动性的监测。针对金融机构的谣言,网络、新闻媒体的错误、失实和批评性报道,金融机构方面的不当言论和行为等,金融机构在同业市场融资是否出现困难,金融机构流动性指标是否出现恶化,金融机构是否出现短期支付困难等其他监测预警信号。

  3、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所监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监测,监督所监管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突发金融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和程序。

  4、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5、各有关单位应公布其金融风险处置机构的电话和电子信箱。

  6、金融机构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

  (二)报告

  1、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突发金融风险事件信息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内(1小时)报告,不得延误。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简明: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要事项。

  (4)连续:根据事态的发展动态报告有关情况。

  2、报告的程序

  (1)发生突发金融风险时,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单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之内向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在半小时内向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电话报告,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

  (2)人民银行鹤壁中心支行接到突发风险报告后,应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3)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在接到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按照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报告上级银保监局、证监局,同时报告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报告的内容

  (1)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单位报告的内容包括。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所涉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②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影响、发展趋势、各方面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下一步应对工作安排;③需要上级及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采取的救助措施等;④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

  (2)人民银行报告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需要上级行或金融稳定协调小组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3)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已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需要上级部门或金融稳定协调小组、人民银行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4)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发展态势、需要上级及人民银行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应急响应

  1、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向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并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发生原因等进行认真核实、分析、研究,根据应急处置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工作小组组长接报后,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及时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下列事项:①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事件等级。②是否派驻现场工作组,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③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④讨论应对措施。⑤向鹤壁市政府报告情况。⑥其他相关事项。

  3、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情况,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拟定应对处置工作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

  (二)分级响应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立即组织部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涉及跨市、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政府处置的,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立即组织部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起相应应急处置的职责。

  (3)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三)处置原则

  1、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当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的处置原则。

  2、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密级的要绝对严格遵守,不得泄漏。

  3、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同时,必须加强配合和协调。

  4、法人金融机构发生突发风险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人民银行救助、引入市场机制处置和依法破产的顺序。

  5、非法人金融机构发生突发风险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人民银行救助的顺序。

  (四)处置措施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电力中断等导致突发性风险事件。

  (1)事发金融机构第一时间向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其上一级单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2)事发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客户及员工予以安全疏散,疏散过程中注意稳定客户情绪,避免引起骚乱;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现场救灾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3)各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情况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4)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市公安局负责。

  (5)市人行、银保监局、证监局,根据职责,及时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指导和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示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金融运行安全。

  (6)在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市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恶意炒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宣传等部门根据协调小组的意见及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2、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操作风险、信贷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等信用风险等导致的大规模存款挤兑、集中退保、等临时流动性困难。

  (1)事发金融机构第一时间向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其上一级单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2)事发金融机构及股东单位应采取调整资产负债和业务结构、通过内外部融资补充流动性等措施积极开展自救;

  (3)事发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地方政府、上级单位或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等方面申请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措施,尽可能化解风险,维持正常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4)工作小组应积极促请地方政府,与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各项风险应对工作。如通过金融机构自救和地方扶持等措施仍不能妥善化解风险的,事发金融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流动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

  (5)对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工作小组应要求其制定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坚持“内紧外松”,做好处置准备;出现《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若干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使用存款保险基金进行偿付的,应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对于出现集中退保风险的保险类金融机构,详细记录客户反映的事实和提出的相关要求,根据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性质,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出面接待客户;对于销售、承保无异常的案件,应当努力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于书面承诺言收益或销售误导的案件,证据确凿的,按照维护客户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7)对于被依法实施市场退出的高风险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3、因谣言、负面报道造成信誉风险导致重大负面舆情

  根据不同舆情事件,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于辖区内个别地方媒体的负面报道,促请地方政府协调宣传部门和相关媒体,做好沟通和政策解读,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对于个别网民散布的误导性言论,促请地方政府协调宣传、公安及网控等部门采取舆情疏导和控制措施,防止负面舆情扩散和蔓延;对于辖区内个别金融机构的不当宣传和相互诋毁等行为,要及时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改正。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事发金融机构应立即向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其上一级单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2)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成立相应处置小组,负责专家咨询、信息发布、治安维护、风险处置、法律咨询等工作,明确各自工作责任,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其他需要处置方案明确的事项。

  (3)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处置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响应升级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可能或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向工作小组提出响应升级建议。工作小组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力量妥善应对。

  (六)应急保障

  1、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工作小组成员和办公室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各成员的联系电话和通讯网络应保持24小时畅通。

  2、各成员部门根据职责,确保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3、各成员部门要加强风险处置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和补充人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处置进展。

  4、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工作小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5、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定期对应对预案进行演练。

  六、后期处置

  (一)突发事件妥善处置后,工作小组应终止实施本预案。

  (二)突发事件平息后,有关方面可继续给予事发金融机构必要的政策支持,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

  七、评估与总结

  (一)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分支机构工作小组及金融机构负责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应对过程及应对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

  (二)应对工作全部结束后,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三)事发金融机构和参与风险应对的单位应全面分析总结应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应对预案。

  八、附则

  (一)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预案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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