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5-19 19:06:59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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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精选5篇)

  在学校抑或是社会中,有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那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精选5篇)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及其山西省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我省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省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8)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新华社山西分社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省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省内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时,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指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重大及以下等级的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省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4)必要时与兄弟省(区、市)的联络工作。

  (5)必要时向国家或兄弟省(区、市)申请支援。

  2.2省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省级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理和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督导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准备;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负责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负责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

  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第一时间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的信息。

  2.3省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省环境保护厅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职守。

  (2)编制和修订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省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省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省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8)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9)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为省指挥部成员,职责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

  (1)协助省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制工作。

  (2)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为全省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5)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对省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6)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必要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7)负责对省级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应急工作组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

  (1)现场处置组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由省公安厅、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省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医疗救护组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由省、市、县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3)新闻报道组

  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省指挥部聘请的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2.6应急综合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

  2.7技术后援单位

  技术后援单位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协助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援。

  2.8市级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

  各设区的市应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其职责参照省应急组织执行。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全省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组织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4.1.1.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省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4.1.1.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4.1.2.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2.2.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4.1.3.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3.2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1.4.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4.2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的同时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分级响应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应急指令,省应急组织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负责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应急指令,省应急组织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3.2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3.2.1省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4.3.2.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省级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3.2.3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省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

  4.4应急监测

  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指导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省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辐射事故信息。

  4.6安全防护

  4.6.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现场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8后期处置

  4.8.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4.8.2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8.3调查与评估

  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基础知识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5.2培训

  省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3应急演练

  省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6.应急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启动事故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4人员保障

  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应急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省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修订。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统筹资源、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响应等级成立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跨区县辐射事故可提升应急响应级别,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区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行扁平化指挥。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铀(钍)矿开发利用等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工作。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3.2监测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区县有关部门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立即向区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立即按规定分别向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报告。

  3.4.2报告内容

  信息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4.3信息续报

  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区县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由市政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驻渝部队请求支援。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跨区县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发地区县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处置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生态环境部门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3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组建全市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辐射事故专家库,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6.3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市、区县两级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人员的通信联系,保障现场应急处置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整合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作用,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资金保障

  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培训和演习,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195号)同时废止。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篇3

  为提高本院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X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和《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规定,结合我院使用射线装置为Ⅲ类装置,发生事故时,定性为一般辐射事故,即: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本预案适应范围

  凡本院发生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所致辐射事故适用本应急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五、组织机构及职能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电话:XXXXX

  副组长:XXX;电话:XXXXX

  成员:XXX;电话:XXXXX

  应急值班电话:XXXXX

  (大单位也可设办公室)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4)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审定;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6)采取各种快速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对医院的负面影响。

  3、小组职责分工

  组长:全面负责小组工作,现场指挥工作。

  副组长:具体负责小组工作,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各科室之间的协调,管理全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工作,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成员:负责事发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辐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六、预防事故措施

  1、健全辐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机器旁悬挂或放置操作规程卡片;

  2、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机器操作规程和辐射防护应急培训,持证上岗;

  3、定期检查维修机器,使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加装应急开关或电源总开关。

  七、应急处理措施

  严格遵守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一但发现控制台上的监视器不能停止、按钮不能复位或其它情况,造成射线装置一直出射线时:

  1、立即按下应急开关或切断主控电源,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上报;

  2、医院启动应急预案;

  3、控制现场,积极主动调查事故原因;

  4、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部门,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卫生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6、协助卫生专业人员对受照射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并进行身体检查和医学观察;

  7、及时向公众发布消息,消除公众疑虑。

  八、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科室,必须立即向医院值班时报告。医院值班室应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处理情况向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医院值班电话:XXXXX

  应急小组值班电话:XXXX

  区生态环境局电话:XXXXX

  区卫生局电话:XXXXX

  公安部门电话:XXXXX

  九、善后处理

  1、保存好受照人员的体检资料,做好医学跟踪观察;

  2、请专业维修人员检查维修,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3、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十、预案管理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预案二年修订一次。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篇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态环境部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市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市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1.4.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天津海关、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

  2.2工作机构

  2.2.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机构

  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核安全、辐射防护、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放射医学、气象、电力工程、网络舆情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4.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组织召开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4.2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5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市和涉及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市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对管辖海域因核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监测,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负责对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10)市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

  (11)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2)市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4)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5)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6)市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7)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本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和启动相关预案。

  (19)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20)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21)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附近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

  (22)天津海关:负责对进出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快件、邮件、行李物品开展核与辐射监测。

  (23)天津警备区:负责协调调用军队专业力量,协助对核与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24)武警天津总队:负责组织对核与辐射事故外围警戒封控;协助有关单位对事发地周边环境进行洗消;组织开展核与辐射泄漏区外围警戒、物资抢运、周边秩序维护等任务。

  2.6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制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开展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发布相应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加强与周边省市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对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市有关部门以及周边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3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分级响应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一级、二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3.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3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4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市的响应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市环境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发展,对事发省市进入本市辖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周边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可能影响本市或发生其他涉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5人员防护

  4.5.1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应急终止

  4.6.1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

  4.6.2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6.3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调查评估

  一级应急响应结束后,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委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信息发布

  5.3.1市政府新闻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和武警部队等组成,主要负责本市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宣传教育

  市和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应急培训

  市和区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应急演练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监督检查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篇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5)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海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强化各项预防措施,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统一指挥,协同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更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名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指I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合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II级):指I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盜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合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合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较大辐射事故(m级):指m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

  性废物丢失、被盜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合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由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一般辐射事故(「V级):指IV类、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盜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4由矿及伴生放射性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省政府设立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为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安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分管负责同志。

  2.2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辐射应急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名射应急办设在省环保厅,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负责人担任。省辐射应急办目常工作由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承担,必要时抽调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和安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应职能处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省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修)订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向省领导小组、省政府和国家核安全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报告我省特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开展名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审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省环保厅:负贵组织核技术利用,由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省公安厅:负贵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省国防科工办:负贵配合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开展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的处置,参与国防科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安徽口岸范围内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和照射事故的发现、报告及先期处置等。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與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省环保厅牵头组建。主要职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练、事故信息的收集等工作;为应急设各购置和维修、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2.5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省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2.5.1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省市以及各部门的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省环保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环保、公安、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设区市相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5.2辐射监测组

  负责监测应急响应期问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组长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事发地设区市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

  2.5.3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盜的放射源。组长由事发地设区市公安局局长担任,省公安厅派员指挥协调,成员由事发地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5.4去污洗消组

  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撒离的人员进行琳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壊等,收贮事故放射源。组长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副站长担任,成员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放射源收贮的相关人员组成。

  2.5.5医疗救治组

  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组长由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或事发地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事发地120急救机构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的相关人员组成。

  2.5.6與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與情,联系省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省环保厅环境宣教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省环保厅办公室、省环境信息中心、事发地设区市环保局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成。

  2.5.7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由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担任,由事发地政府提供支持。

  2.5.8现场指挥组

  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组长由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从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视情抽调。

  2.6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3、信息报告

  3.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4由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各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属地县(市级环保部门电话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

  安微口岸发现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并引发放射性污染、照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立即电话通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确认事故等级。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

  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在地环保局,由所在地环保局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3.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县以上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最退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省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和Ⅲ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省领导小组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省领导小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支持;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省领导小组启动m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省辐射应急办视情派员指导。

  4.2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盜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

  省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省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降低后,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可以解散。

  4.3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盜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壌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悪化的情况。

  5、响应措施

  5.1先期处置

  (1)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撒离,设置警戒线;

  (2)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

  (4)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当地市县或省级环保机构;

  (5)迅速:枪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省级响应措施

  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环保厅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对可能被污染的地面、水体、空气以及饮用水源和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查清辐射危害的种类、范围、程度;测量或估算人员体表污染、内外照射剂量和环境介质、食品的辐射水平,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

  (2)省公安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设立隔

  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盜的放射源。

  (3)省卫生计生委迅速指定急性放射病救治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治组,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4)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安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视情开展相应工作。

  (5)省辐射应急办定期召开协调会,会商应急措施实施情况,确定下一步应急措施,审核事故处置新闻通稿。

  5.3市县响应措施

  5.3.1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设区市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市环保局:根据省领导小组指令,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盜的放射源。

  (2)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指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市卫生计生委:在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3.2省领导小组启动II级、Ⅲ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市、县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責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盜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4应急监测

  省环保厅及事发地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5.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撒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进难场所。

  6、信息通报与发布

  6.1信息通报

  省环保厅做好与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联络与信息通报工作。

  6.2信息发布

  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信息发布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贵。

  7、评估与总结

  7.1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辐射应急办应在2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问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7.2总结报告

  省领导小组审议省1辐射应急办提交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后,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审议通过后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应上报省政府、环保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

  省环保厅根据省领导小组决议,向同级纪检和检察部门移交违纪违法线索。

  8、应急准备

  8.1应急演练

  省环保厅应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每2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2应急培训

  省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省环保厅应制定辐射应急现场监测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安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8.3应急物资储备

  省环保厅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应急监测仪器、应急防护设各)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应急物资装备;省卫生计生委应协调省内外有关机构,掌握辐射事故应急药品储备情况;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和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个人剂量监测报警设备;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各经费。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省辐射应急办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1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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