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精选5篇)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有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消防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防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1
一、全镇森林防火面临的形势
(一)林区人口密度大,从事生产活动频繁,生产人员带火入山或生产用火难于避免,加之林区环境优美,入山旅游来往人员多,稍有不慎,丢下火种就有发生林火的危险。
(二)我镇林区大多是以松杉树为主,易着火且燃烧时火势较旺。
(三)林区内地下植被丰富,特别是天然林保护原林木茂盛,枯落物增多,可燃量大,一旦着火,易漫延,难于扑救。
(四)林区通讯、交通、水源不便,扑火工具简陋,一旦发生火灾,信息不灵,施救车辆人员难以及时到达现场。
二、组织机构
镇政府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镇森林防火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成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开展。
镇森林防火领导组由扑救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医疗救护小组等组成。
三、主要职责
(一)镇森林防火领导组。主要职责:制定扑火救灾《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用《预案》,并按照《预案》部署火灾扑救工作。统一组织、调动和调整扑火力量;负责后勤保障,火场保卫和医疗救护。
(二)各小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1、扑救小组:由人大副主席担任组长,扑救小组由应急组、民兵应急分队和灭火队组成。职责是: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提出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根据部署和镇政府森林防火领导组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看守人员的部署工作。
2.后勤保障小组:由副镇长担任组长,职责是:根据扑救小组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从后方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工具、汽油、柴油、机油等)及食品、药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统一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工具;确保信息畅通;负责组织财产转移或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3.医疗救护小组:由副镇长担任组长。职责是: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管理救灾药品。
四、预警预防
1、重点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3、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控检查。
4、健全防火网络,重点林区村在防火期内,要安排1名以上专职防火员,全天候巡山护林,全面监控林区野外火源,消除火灾隐患,组建义务扑火队,并按要求进行培训和演练。
五、信息报送
1、遇有火情时,第一发现人立即报告村委会或拨打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和片区林业站电话。
2、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时,详细询问和记录清楚起火时间、火场位置、火场态势、前往路线、植被情况等,并立即报告镇相关领导和镇森林防火办公室。
六、应急处置
(一)处置程序
1、一旦接到火情报告,不论火势大小,扑救组前战人员应立即赶往火场了解情况。镇森林扑火应急分队队长负责召集本组人员,并携带好扑火工具,立即赶往现场。扑救组按照要求成立前线指挥部。
2、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在确认难于快速扑灭的火灾或接到前线指挥部要求增援的请求后,应当立即增派邻村义务扑火队前往增援。
3、若需要继续增援时,由镇应急领导小组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并指派扑火组的有关人员负责带路、联络。
(二)火线扑救
1、扑火人员在扑火过程中务必保证自身安全;
2、各队人员要逐级听从安排,服从指挥,全力扑救,绝不能打乱仗。
3、要根据火场火势情况选准突破口,充分发挥集体战斗力,做到初火迅速打,弱火集中打,大火组织打,力争在短时间内控制火势,及时扑灭。
4、各队(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前线指挥部、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及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火情。
(三)余火看守
明火扑灭后,各组扑火人员不得擅自撤离,必须就地清理余火,看守火场,防止复燃。清理后的火场必须留下人员继续看守6到12小时,特殊情况下适当延长看守时间,经前线指挥部查验确认,在确保不发生死灰复燃后方可撤离。
(四)后勤保障
1、后勤保障组负责运送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和安排好扑火人员返回后的伙食,并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同时应当组织人员维持好火场治安及道路交通秩序。
2、因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事故时,医疗救护组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工作,能当场治疗的要立即采取救护措施,不能当场治疗的必须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并及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伤情。
七、响应结束
1、解除火警:森林火灾得到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镇森林防火领导组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2、保护火灾现场,查明火案,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火灾现场保护由镇、村负责,森林火警案件由政府负责调查,林业、公安等部门配合案件查明后报指挥部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3、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区群众安置和灾后恢复工作,稳定灾民情绪,保持社会稳定。
消防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2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积极做好应对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xx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xx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x府函〔2019〕82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市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有序应对、形成合力。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员来做的原则,建立以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扑火力量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主要任务
2.1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的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含xx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预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市界、省界的森林火灾,依照省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进入火场警戒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3.3专家组
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县级行政区域内各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由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市级及邻近区县力量作为增援力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跨市调动专业扑火队伍、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增援力量扑火时,依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5.2预警
5.2.l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2预警发布
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县级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5.2.3预警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并强化火源管理。
(二)黄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控力度,强化值班值守,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三)橙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各种媒介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的力度和密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市级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工作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红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多密度、高频次播放红色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重点部位严防死守,地方专业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做好扑火一切准备;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零火灾报告制;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导。
5.3火灾动态监测
通过卫星林火监测、民航发现、无人机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4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火场提供天气实况,联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或火场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5信息报告
5.5.1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5.5.2报告规定
按照《xx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x森防指〔2020〕x号)要求和“有火必报”原则,各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界、省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地就近组织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远程灭火炮、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隔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级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的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区县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初期火情火灾(未达到本预案中启动响应条件的森林火情火灾)由市林业局指导处置,负责火灾信息的收集,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一旦启动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森林火灾扑救,负责收集火灾扑救信息。
6.3.1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火场动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和相邻区县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和相邻区县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力量以及扑火物资、装备进行增援,根据需要通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做好增援准备,必要时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就近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森林防灭火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区县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支援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跨区域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应急委主任带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火场,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5)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区县。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的输送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车辆,下达运输任务。
7.2物资保障
市、区县两级应急、林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3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xx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或跨区县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较大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提级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或跨区县森林火灾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的森林火灾,调查结束后必须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8.3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时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责任追究一般分级实施、属地为主,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任追究;较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责任追究;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按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规定执行。
8.5总结评估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报送火灾扑救总结、评估报告。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预案演练
市、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业、公安、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分级组织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9.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消防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3
一、组织落实,建立机构
扑救森林火灾要求指挥灵,队伍精,组织机构健全。鉴于人事变动,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调整镇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组长,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副镇长为副组长,为成员。指挥所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镇政府二楼,电话:,各村也应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做到组织机构落实,任务明确。
二、分片负责,明确任务
各村必须牢记自己的防火责任段和重要险段,村主要是杨家岭山头;村南至宝塔村,北至县炸药仓库,全长2公里,此段为县工业园风景山,防火极为重要;村从至山脚————村林场全长3公里,主要险段在山脚和林场;村从至到,全长4公里,主要险情在和。
三、落实扑救队伍,备足扑救器械
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火灾,必须组织扑火队伍,备足扑火器械,落实车辆,服从镇指挥所的统一调派。
1、镇里成立一支27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村务必组织一支30人的扑火应急分队,花名册及联系电话报镇指挥所,范文《乡镇森林防火预案》。
2、各村落实汽车一辆,镇落实汽车二辆,实行统一调配。
3、镇人武部备好40套作训服、解放鞋,20把柴刀,40根木棒和20只水壶。
4、各支队伍人员要求思想作风过硬,身体素质较好,有一定扑火经验和技术,备好相应的扑火工具,达到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目的。
四、扑火预案,抢险措施
1、当火险等级进入四级,镇指挥所进入24小时值班,三个村要派出护林员、防火员进行全天巡逻。
2、重要节假日,如冬至、大年三十、元宵节、清明节期间,各村对林区坟地集中的地域要派专人看守,防止因上坟烧纸引发火灾。
3、一旦发生火灾,各村要迅速上报镇指挥所,说明火灾地点、方位,镇上报县防火指挥部,同时快速集结扑火队伍,由各村书记、主任带队,按指定地点集中,服从镇防火指挥所统一指挥。
4、各支队伍要听从指挥、服从命令,行动要快,扑救及时,方式方法得当。
消防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部的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省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森林部的队伍对兵力的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的队伍、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公安消防部的队伍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省份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武警森林指挥部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的队伍扑救火灾,指导相关武警森林部的队伍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中国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武警森林部的队伍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中央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
5.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的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的队伍、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省(区、市)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的队伍的输送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铁道部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森林部的队伍联系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周边航空护林站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处置;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跨省(区、市)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调用部的队伍及其他民航飞机支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物资保障
国家林业局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外交部共同研究,与相关国家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消防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5
1 目的
为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切实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林业发展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遵循原则
1.3.1 以人为本。坚持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2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总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前线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前线指挥部可以指定指挥员具体指挥扑救工作。
1.3.3 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处置模式,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森林火灾管理组织体系。
1.3.4 分片扑火。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1.3.5 驻深武警独立指挥。根据武警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灭火任务时,驻深武警设立相应的前线指挥部,在总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灭火工作。
1.4 现状
随着我市森林保护政策的完善,生态公益林和各类公园的建设,林区内可燃物大量增加,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秋冬季节雨水较少,风高物燥,是引发森林火灾的恶劣气象条件。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激发了人们向往大自然、亲近大自然的热情,致使参与登山和野外活动的人员大幅度增加,人为森林火灾隐患增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或经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授权,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5.1 发生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原则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1.5.2 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属于区与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然后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森林防火专业应急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然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林渔业局。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林渔业局局长,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深圳警备区副司令员,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市农林渔业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电信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深圳警备区、武警六支队、武警七支队。
2.2.2 市属相关部门职责
市农林渔业局:执行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提出并研究审定森林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救灾队伍做好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查处火灾起因,协助维护火场治安秩序;评估灾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拟定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相关单位。
市应急指挥中心: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统筹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局:积极做好管辖范围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市农林渔业局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市公安消防局要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市民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发生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资金和慰问奖励资金。
市交通局:保证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输。
市卫生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有关人员伤亡时,要求市急救医疗中心(120)组织救护人员赶赴火场,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伤员救治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森林防火气象监测,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火险警告信号;在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时,通过移动监测系统提供火灾现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和未来气象条件预测,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密切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然后组织做好通讯保障工作,为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提供通讯保障,以各级扑火救灾指挥机构、现场扑火救灾指挥部为保障目标,依靠现有的通讯手段和保障能力予以实施。
市外办:当山火扑救需要境外增援时,要及时组织好外事联络工作。
2.2.3 区扑火指挥机构职责
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山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 预测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卫星监测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火场火情监视,及时发现火点。
市气象局负责森林防火气象监测、评估和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火情信息,并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尽快报告前线指挥部,必要时,派员赴前线指挥部进行现场服务。
3.2 火情报告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场综合情况,即火灾的位置、过火面积、采取措施、发生时间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火灾情况,由市农林渔业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签后,分别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
3.3 预警级别
按照影响森林火灾的因素,如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力等气象因子和林下可燃物载量、树种类别、树龄等森林因子等,森林防火部门和气象部门根据上述情况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火险警告信号,第一级要求注意森林防火,第二级要求防止森林火灾,然后第三、四级要求严禁林区用火。
森林火灾等级分为四级,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为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为Ⅲ级,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为Ⅱ级,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为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和火灾等级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区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街道办事处负责森林火灾(警)先期处置;居委会负责火情收集、森林防火宣传等工作。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扑火注意事项
4.2.1.1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地形、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2.1.2 现场指挥员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
4.2.1.3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队、武警、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可以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深圳警备区和驻深武警及其他扑火力量增援。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初中学生、小学生参与。
4.2.2 基本程序
4.2.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后,应启动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公安及区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
4.2.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综合起火地点、时间、原因及火场范围、天气形势、扑救组织等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4.2.3 扩大应急
4.2.3.1 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区的扑火队伍和物资实施跨区增援。原则上以各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驻深武警、为辅;就近增援为主,然后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各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2.3.2 当需要深圳警备区和驻深武警增援或跨区调动森林消防队员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深圳警备区和驻深武警接到命令后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作战任务。
4.2.3.3 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调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3 指挥与协调
因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12个基本应急组中的若干组,及时参与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省、国家森林扑火力量参与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提出,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协调。
4.4 新闻报道
深圳市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原则上由市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组把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方可报道。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4.1 对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的现场采访,由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局统一组织。
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要经过市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组的核实,由省林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再统一发布消息。
4.4.2 森林火灾对外报道,由市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外联络组确定。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向境外发布消息。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火扑灭后,留守足够人员,市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组继续密切关注火情。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对卫星云图反映的热点像素初步评估火场面积。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
5.2 社会救济
市民政局和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3 保险
建立扑火人员的人身保险制度。根据各保险机构开设的适合深圳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5.4 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特区内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督促龙岗、宝安两区森林派出所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并将调查报告提交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
5.5 工作总结
各成员单位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
5.6 表彰奖励和惩处
根据调查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委、区政府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区纪委和监察部门对处置森林火灾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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