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2-10-21 07:48:46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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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可能需要提前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第86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

  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生,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应急预案适用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2.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县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3.事故处理涉及县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县局应当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股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县工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成员单位职责

  公平交易股、办公室(信息办)、市场股、企个股、法制股、监察室为县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公平交易股(消保)

  制定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各分局、工商所重大食品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期间囤积紧促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2)办公室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市场股

  负责组织、指导(分局)各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企业个私股

  负责组织、指导(分局)各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法制股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6)监察室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分局)各所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民的责任。

  三、县局应响应措施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县局应立即向县和市局报告,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说可能涉及县局通报情况。

  (二)事故发生在分局、各工商所的应立即向乡(镇)和县局报告,在乡(镇)的统一领导和县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县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三)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四)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说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终结。

  应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预案的目的

  为切实抓好我镇食品安全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的`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全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辖区内。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组织机构

  (一)镇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镇长)

  副组长:(副镇长)

  成员:各村(社区)主任。

  (二)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向镇食安办及时上报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

  3、组织公安、工商、卫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创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处置安全重大事故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质、经费等保障机制。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1、协调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抓好辖区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

  2、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抓好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等工作。

  3、负责辖区内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医疗救护和患者转送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报告

  第五条监测

  建立健全并完善现有食品监测系统,对重点单位、重点企业、重点行为实行重点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

  第六条责任报告人与报告程序

  (一)责任报告人:辖区内所有公民。

  (二)报告程序:凡发现食品有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上报镇政府办公室。

  第四章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七条按照相关文件及精神,信息报告与发布统一一口径,正面安全,防止炒作,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重大食品事故由区政府发布。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八条建立健全高效的组织保障系统

  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准备,各部门、各村(社区)、各生产销售加工企业,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出发,必须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映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上做好应对准备。

  第九条经费保障

  镇财政所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3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在全校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预防

  1、在食品供应过程中或学生用餐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可疑或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并取样送检。

  2、班主任发现可疑病情后,及时报告校医室,由校医初步检查,采取措施对症处理,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3、如确定为食物中毒,应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4、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师生,对病情较重者应迅速转送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5、立即报告学生处,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的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启动应急预案。

  6、学校主管领导亲临一线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立即向市教育局报告。

  7、收集相关病情信息,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及食药局餐饮科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各部门工作职责:

  1、发生中毒事件的食堂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2、由校医负责立即向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及食药局餐饮科报告,报告时间距离发病时间不超过1小时。若怀疑投毒则向公安部门报告。

  3、校医会同食堂工作人员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可疑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破坏现场,等候卫执法部门处理。

  4、班主任负责协助校医护理患病学生,如发现人数较多,治疗护理在班级进行。对已确定重病师生负责转送医院治疗。

  5、学生处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负责家长的疏导工作;向新闻部门做好解释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校医要深入各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7、办公室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障机动抢救车辆、消毒用品的供应。

  8、食堂负责人要协助卫生防疫部门作带菌检查和取证工作,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4

  为有效防范、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巨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巨鹿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巨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事件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轻事件造成的伤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3.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应急处置队伍作用,依法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指挥部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或已经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需县政府处置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政府提出Ⅳ级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食安办主任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会商、信息报告和督查等制度,组织协调县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组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分组及职责见附件2)。

  (四)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

  2、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责任主体和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3、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网络谣言治理。

  4、县卫生健康局:参加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食品标准解释;负责组织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协助制定对外口径和发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6、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森林食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8、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9、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物资的保障供给。

  10、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参与事件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打击处理。

  11、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12、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支持保障和监管。

  13、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县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县管街道两侧流动小摊点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小摊点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1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16、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酒店等涉及旅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1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18、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置。

  19、县委统战部、县外事办:负责严重涉外、涉侨、涉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

  20、县司法局:负责依法为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相关突发事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各自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根据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视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五)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农畜水产品检验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在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相关工作。

  遇有无相关检验能力等原因而发生的不能检验的情况时,由相关检验机构联系其它检验机构并报县指挥部批准后进行检验。

  三、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预警。

  1、监测体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2、风险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对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或通报相关信息。

  3、风险预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从种植养殖到最终消费各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向各级各有关部门通报风险预警信息。

  4、预警通报

  县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应当通报的情形和内容包括:

  (1)发现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

  (2)出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的病人可能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

  (4)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5)其他经研判认定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终止和解除相关控制措施。

  (二)信息报告。

  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经营者和集体用餐组织者、提供者)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群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7)省市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市等通报的重要信息。

  2、报告单位或个人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报告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涉及人数、伤害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现场相关情况(如:救援工作是否存在困难、伤害人员是否有老人、儿童、涉外及涉港澳台人员等)、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情况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进展可进行多次续报,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时,应随时报告。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报告;接报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按照信息报送时限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

  特别重大及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事发20分钟内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后续进展情况应每天报告1次。

  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事发2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事发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报告,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突出电话首报,凡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变为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场监管部门获知后要立即向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随后按程序进行文字报告。

  四、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1、积极开展医疗救援。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保护现场并提取证据。各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事发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3、调查事件原因。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在对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后,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2天内向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事件评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判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并确定应采取的应急措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县政府提出响应建议。

  5、事件转办调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件开展评估,经评估判断为其他安全事件的,应立即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将事件信息通知相关负责部门或单位,并移交有关证据和封存的物品等。调整转办过程中,不得中断有关处置工作。

  (二)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标准见附件1)。发生重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级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启动Ⅳ级响应后,县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好医学救援、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1、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2、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损害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向突发事件涉及和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或国(境)外的,应及时指导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协调等相关工作;需要省市层面支持或配合的事项,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寻求支持与援助。

  (三)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1、处置程序

  在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建议后,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批准成立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根据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或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乡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开展舆情研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2、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级别提升。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且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满足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出现新增的急性病症患者,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以上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经县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五、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地的有关善后工作等。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要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恢复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件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三)有关奖惩

  奖励,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追究,事发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和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同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预案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预案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三)预案演练。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四)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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