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2-11-12 08:34:10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应当如何编制应急预案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欢迎大家分享。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的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我公司道路运输交通应急预案。

  一、道路运输应急小组

  公司决定成立道路运输应急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车队,车队队长负责日常工作。

  二、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

  1、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2、做好对车辆的`日常调度工作,严禁开私车,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

  3、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到随坏随修,严禁病车上路。

  4、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做到文明驾车,不开英雄车、霸王车,不酒后开车,不疲劳驾驶。

  5、各有关单位要搞好协作,多加演练,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对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处理方案

  1、事件或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应首先通知交警和车队领导,同时做好对现场的保护工作,不能与对方司机发生冲突。

  2、保卫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会同交警搞好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

  3、其他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要各负其责,搞好协调,妥善解决突发事件和事故。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2

  1、总则

  1.1汛期道路运输事件现状

  福州地区汛期经常出现台风、暴雨、洪水、高潮等灾害的侵袭,局部地区多发冰雹、雷暴、龙卷风等短时强对流灾害性天气,对道路运输的正常营运和安全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

  1.2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汛期灾害天气等引起的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全面提升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防汛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州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州市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汛期灾害天气对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引起的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本预案实施的重点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保障防汛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储备、调运、运输工作,以及维护客、货运输市场秩序。

  1.5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力保安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加强联动。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我市道路运输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由市处处长任组长兼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处领导任副组长兼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处领导任副组长,市处相关科室(队、所)和四城区道管所负责人为成员。

  2.2下设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设在处安监科)、综合协调小组、运输保障小组、现场工作组、恢复重建小组、专家咨询组、总结评估小组等7个机构,各机构各司其职,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对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海浪、冰雹、雷暴、龙卷风等的监测和预报信息。

  3.2预案准备

  各县(市)区运管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修定)防汛预案并落实好对应措施。

  3.3预防行动

  全市各级运管部门、各运输企业周密安排部署,完善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开展防汛宣传,完善防汛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车辆和防汛物资,组织汛前检查等。做到思想、组织、预案、队伍、物资和措施六落实。

  汛期期间,全市各级运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信息报送

  3.4.1当发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实行逐级上报

  (1)相关运输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辖运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初步性质、影响范围、发生的可能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2)各县(市)区运管部门报告市处安监科,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指挥协调情况等。

  (3)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相关运输企业及所辖运管部门要根据事件现场变化和处置情况分阶段逐级续报。

  3.4.2突发事件报告要求

  (1)事件发生时,运输企业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告,各县(市)区运管部门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上报市处安监科,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事件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将事件处置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处安监科。

  4、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防汛、气象等部门按洪水和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2 Ⅳ级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Ⅳ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且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灾害。

  (2)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3)省气象台发布雷电黄色预警,预计在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并伴有6-8级雷雨大风。

  (4)闽江解放桥下有5.6米以上洪、潮水位;闽江下游干流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或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及福州城区三座水库出现险情。

  4.2.2应急响应行动

  (1)当市交通委发布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响应指令后,我处立即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并安排人员进入值班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

  (2)各县(市)区运管部门应急值班人员进入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确障保正常的运输经营秩序。及时向市处安监科报告有关情况。

  (3)通知、督促相关经营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4)完成市交通委交办的任务。

  4.3 Ⅲ级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Ⅲ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2)省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3)省气象台发布雷电橙色预警,预计在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6-8级雷雨大风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和雷雨大风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和大风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4)闽江洪水流量达17000立方米/秒以上;闽江下游干流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或出现重大险情;我市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市区重要路段发生较大程度内涝。

  (5)省气象台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预计在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4.3.2应急响应行动

  (1)当市交通委发布启动防汛Ⅲ级响应指令后,我处立即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处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协调、调度,应急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岗位,全天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掌握全行业防汛工作的整体情况;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维护机场、市区二级以上客运站等重要场所运输安全秩序,发布相关运力调整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处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2)各县(市)区运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入应急值班岗位,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防汛工作;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市处安监科报告有关情况。

  (3)市处相关业务部门随时了解掌握客、货运输情况,协助相关客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4)完成市交通委交办的任务。

  4.4 Ⅱ级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Ⅱ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2)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

  (3)省气象台发布雷电红色预警,预计在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8-10级以上雷雨大风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和雷雨大风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和雷雨大风的可能性非常大。

  (4)闽江洪水流量达220xx立方米/秒以上;闽江下游干流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千亩片以上堤防发生决口;市区重要路段发生严重内涝;大中型水库及重要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省气象台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预计在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4.4.2应急响应行动

  (1)当市交通委发布启动防汛防台II级响应指令后,我处立即进入II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市处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总指挥和全体组员到岗到位,全天值班,指挥、协调防汛工作;视情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作出应急部署;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组织人员深入重点企业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掌握客、货运输动态,了解全行业防汛工作的整体情况,根据上级指令,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停运、停业指令,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2)市处各业务部门加强汛期安全监管。客运科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确保班线客车、农村客车、旅游客车和夜行客车运行安全,对受到台风影响的客运班线要视风情、雨情和路况及时采取调班、停班措施。各驻站所维护机场、市区二级以上客运站运输秩序,报告相关运力调整信息。

  公交科和出租车大队要强化公交车和出租车运行安全。市区主要道路易受强降雨影响,出现路面滞水,导致出现交通不畅,五四路、六一北路、湖东路、华林路、北二环路、隧道、涵洞等易出现内涝,要确保滞水、内涝路段运行安全。要督促公交企业排查每条线路易积水路段,根据路面积水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公交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提醒驾驶员安全通行。对水深超过25厘米的路面以及对路面水深情况不清楚的,一律要求驾驶员将车辆停驶或绕线行驶,坚决杜绝驾驶员盲目涉水,强行通过。出租车要避免前往城区外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要做好各公交(场)站和站外停车场停靠车辆安全。

  货运科要督促在省内运行的危货车辆、中长途货车避免行经可能引起泥石流、山体滑坡、塌方、水淹等路段,尽量减少台风严重影响地区出行,严禁冒险驾驶、冒险运输。

  驾训科、维修科要督促各驾校、维修企业和检测站要做好培训场所、经营场所的防台防涝工作,对台风天气严重影响教学和维修业务的,及时采取停课、停业等防范应对措施。

  (3)各县(市)区运管部门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力量抢险,及时向市处安监科报告有关情况告。

  (4)完成市交通委交办的任务。

  4.5Ⅰ级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汛级Ⅰ防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2)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

  (3)闽江洪水流量达220xx立方米/秒以上;闽江下游干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闽江下游干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水库发生跨坝。

  4.5.2应急响应行动

  (1)当市交通委发布启动防汛防台I级响应指令后,我处立即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市处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总指挥和全体组员到岗到位,全天值班,全面落实和强化II级应急响应措施,指挥、协调全市运输行业全力投入防汛工作。

  (2)全行业各级应急保障、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全力组织应急运输和抢险工作。

  (3)完成市交通委交办的任务。

  4.6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我处根据市交通委调整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级别的指令,立即调整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我处根据市交通委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的指令,立即终止防洪应急响应。

  5、善后处置

  运输保障小组、恢复重建小组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总结评估小组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事故后果,对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市处应急领导小组,市处应急领导小组据此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

  6、应急保障

  6.1物资、设备保障

  各级运管部门、重点运输企业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运输车辆,以满足汛期突发事件的应急运输需求。重点运输企业要合理调配、适度储备各种防汛物资,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确保出现险情时,能调得出、用得上迅速投入使用。

  6.2队伍保障

  各级运管部门、重点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通过演练等手段,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培训与演练

  7.1教育与培训

  市处对本处相关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各级运管部门、各运输企业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7.2演练

  市处根据平战结合原则,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各级运管部门、各运输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防汛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处置要求,组织不定期的应急处置演练,以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8、附则

  8.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定,由安监科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区级运管部门和各运输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预案修订

  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3

  为确保20xx年春运工作顺利开展,防止突发旅客高峰期滞留、交通运输事故及自然灾害造成旅客运输中断、社会公共卫生及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等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到有序疏运,真正落实上级所规定的总要求,按照“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总体要求,我所特制定如下春运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及责任分工:

  组长(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及督查),副组长(负责旅客高峰处置)、(负责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造成旅客运输中断处置)、(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成员:

  二、组建应急小分队:

  一分队队长;联系电话:二分队队长。联系电话:;同时组建应急信息及后勤保障小组,组长:;联系电话:

  三、联动单位联系人:

  1、市永生运输公司负责人:

  2、市金轮运输公司负责人:

  3、市金埠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

  四、应急运力

  (一)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备后备运力6台,102座,

  (二)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预备后备运力5辆95座,负责人:

  (三)市金埠运输有限公司预备运力2辆38座,负责人:

  五、车站高峰疏运及路途分流

  1)车站高峰疏运责任人

  2)路途分流责任人:稽查中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罚。

  六、交通事故及公共卫生防控

  1)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防控责任人:

  2)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控责任人: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4

  为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我公司结合道路运输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平安运营”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节中的事故及险情,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道路运输事故,要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的减少人民群众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应对、措施果断、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和道路运输事故险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道路运输事故。

  (一)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四)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五)依法办理,合理处置

  三、指挥组织体系

  公司在交通局应急救援体系统一指挥下建立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公司营运专管员为成员的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统一指挥、分类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职责与任务,开展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对工作。

  2、领导小组职责。统一领导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四、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本公司车辆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确认后启动应急预案。

  五、应急响应

  (一)驾驶员、乘务人员现场处置方法:

  1、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都要立即停车。

  2、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

  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3、现场保护。保护主要内容:肇事车的停位、伤亡人员的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

  4、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向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查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二)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道路事故应急响应,按本地安全管理原则,有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三)指挥与协调

  1、启动预案。本公司车辆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公司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或视情联络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赶赴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其他人员,立即亲自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和处置工作。

  3、保障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落实抢救人员、抢救设备、设施,确保抢救工作有效进行。

  4、协调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指挥部时,公司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派出的救援人员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服从指挥部统一领导。

  六、奖励与责任

  (一)总结评估

  公司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应急行动的结果、职责履行、组织、行动、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检查应急预案可行性及需完善、补充的项目,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室。总公司总经理室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并通报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应急救援。

  (二)表彰奖励

  对在实施道路运输重大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映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追究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

  1.3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3.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Ⅰ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Ⅱ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3 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Ⅲ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3.4 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Ⅳ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除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支持处置的Ⅰ级以下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

  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6预案体系

  (1)国家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部门预案或本预案)。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和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

  (2)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地方预案是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其中,省级预案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处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处置的其他事故的政策性文件。县级、市级预案的适用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地方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2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机构

  2.2.1机构构成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2.2.2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或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及办公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终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国务院实施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根据国务院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3应急日常机构

  部安质司作为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3)向部应急办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

  (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

  (5)与部政策研究室保持沟通,确认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6)与部应急办保持沟通,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

  2.2.4部内有关单位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安质司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部应急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通信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等视情况参与。

  2.2.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部安质司负责联络。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Ⅱ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带队;Ⅱ级以下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分管负责人带队。现场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部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

  现场工作组职责:

  (1)传达部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主动与地方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

  (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研究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

  (4)必要时向部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

  (6)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专家组

  专家组依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或根据部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部安质司提出建议。专家组由公路水运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2.3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事故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2.4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安监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协同工作机制

  2.5.1工作联络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协同工作机制,部安质司负责联络。

  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厅级、处级各一名本地区应急联络员。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

  2.5.2响应联动

  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属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2.5.3应急协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地区安监、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卫生、消防、气象、地震、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公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发生后,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根据地方政府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由部应急办牵头协调武警交通部队、中央企业等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接受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遣。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

  (2)气象、海洋、水利、国土、安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的天气、海况、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

  (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

  (4)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3.3预防工作

  3.3.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船机设备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橙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3.3.2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4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况发布和解除。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原则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以《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的形式,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2.2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Ⅱ、Ⅲ、Ⅳ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内容主要包括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有关专家给予指导,协调事发地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协调等。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响应等级及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Ⅰ、Ⅱ级生产安全事故,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

  4.2事故信息报送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联络员或值班部门接报事故后,应当立即口头或短信报告部安质司应急联络员或部安质司责任处室相关人员,并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1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部安质司,其中Ⅰ、Ⅱ级事故还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要求上报部应急办,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

  (2)部安质司负责筹备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拟定应急响应期间的指挥协调、会商制度,提出派驻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建议,以及信息报告、新闻发布、专家咨询、后期保障等事项。

  (3)部安质司负责将应急响应信息通知部内相关司局和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同步启动。

  (4)根据事故信息和现场情况,经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批准后,尽快组织现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4.3.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1)发生Ⅱ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分管副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安全总监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2)发生Ⅲ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报告有关情况,经分管副部长同意,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3)发生Ⅳ级事故,部安质司责任处室负责人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核准,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

  (4)Ⅱ级应急响应期间,部安质司负责跟踪、指导事发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方案会商、专家技术支持、协调救援协作机构等具体工作。

  4.3.3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由部安质司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组长核准后,由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者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经分管副部长同意,Ⅱ级事故由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Ⅲ级与Ⅳ级事故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地方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

  4.4应急处置

  4.4.1 Ⅰ级应急响应处置

  (1)现场督导。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需派出现场工作组时,由部领导带队赶赴现场。部安质司负责人与责任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司局人员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还应包括若干(一般1~3名)技术专家,部安质司应保持与现场工作组的即时联系沟通。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后,通过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与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取得联系,尽快确定协同工作内容及联系会商机制,按照应急处置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2)信息上传与下达。

  部安质司承办处室按照《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4小时内,应将现场情况以短信、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传给部安质司。部安质司接到现场工作组发回的事故信息1小时内,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并抄报部应急办。事故现场有新情况或新风险时,现场工作组应及时向部安质司和应急办报送动态信息。

  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领导对应急处置有批示(或指示)时,部安质司应及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现场工作组传达。

  4.4.2 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时,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

  部安质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阶段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处室应跟踪现场工作组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并与部应急办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现场工作组按照本预案2.2.5及4.4.1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4.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6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4.7 总结评估

  4.7.1评估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2)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安质司应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编制部级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

  4.7.2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4.7.3评估内容和程序

  4.7.3.1评估内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

  (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

  (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

  (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

  (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

  4.7.3.2评估程序

  (1)搜集评估信息;

  (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

  (3)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写事故(或险情)应急评估报告,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部安质司报备。

  4.8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纪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时,应注重从技术调查入手,提供技术咨询,促进事故技术调查更加深入,并为行业监管提供借鉴。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Ⅱ级以上事故调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向部安质司提交技术调查总结材料。

  5.应急保障

  5.1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部安质司在日常状态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订本预案,指导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跟踪、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进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重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5.2人力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是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救援保通专业队伍,救援力量调动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技术专家:交通运输部成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应急专家按照部应急专家工作规则的要求,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可提请部安质司协助选派部应急专家。

  (2)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监、建设管理等相关处室及公路、港航、海事、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参与或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技术装备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5.3财力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3)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等险种。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5.4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5.5预案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级应急预案的演练。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分门别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5.6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违反《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交安监发〔2014〕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情形,依此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评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案间的衔接性等内容。

  6.2预案备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及特长隧道、10万吨级以上码头、航电枢纽等工程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建设单位备案,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事故实际应对和预案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更新情况,及时进行同步更新或修订。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遇有预案更新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或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防台防汛等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应在汛期来临前予以更新。

  6.4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6

  为加强20xx年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保障旅客走得及时,走得舒心,走得放心,保证国庆节假日期间客运秩序和道路安全生产以及生活物质正常运输,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确立领导小组

  为保障我县20xx年道路国庆节假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保障组织工作,我所成立道路运输领导小组:

  二、运力保障

  道路运输期间,根据州处的统一部署和我县实际情况,为确保运力的充足,结合客运站车辆运行实际,安排3辆客运车辆作为应急车辆,同时安排5辆5吨以上的货车作为我县客货运输的储备运力,货车安排情况具体如下:,以备应急时统一调度指挥。

  三、加强安全管理

  (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班线客运、旅游客运、维修企业要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认真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重点排查参营车辆技术状况、车载安全应急设施设备、驾驶员资格和培训情况、卫星定位监控设备情况等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强化措施、落实到人、限期整改销号,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档案。对未参加培训教育的驾驶员和车载安全应急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参加营运。

  (二)抓牢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在汛前务必对营运驾驶员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结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自然灾害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操作技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训培训,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盯紧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盯紧超长客运、旅游客运等重要领域,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管控措施,如遇极端恶劣天气、道路断道或封闭等预警情况时,运输企业要果断采取调整发班时间、绕道运行、停班等避险措施,避免冒险通进;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线路,坚决不得安排客运车辆发班通行;如已在运行途中的,要及时向驾驶员发送预警信息,通知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到安全地带等待,或在公安交警指挥下按照规定的绕行线路运行。

  (四)强化源头车辆动态监控。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监控管理制度,对重点线路要实行全天候、全过程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屏蔽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违法违章行为,将安全隐患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超长线客运车辆要认真落实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严禁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通行三级以下(含)山区公路。

  四、着力强化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合力

  (一)强化层层落实的责任机制。要切实履职尽责,主要负责人对防汛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要落实节假日期间责任和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汛期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大过天的思想,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处理措施及抢险救援机制,形成信息共享的整体合力,及时掌握运输线路沿途地区极端天气、汛情、地质灾害,道路通行条件、交通管制等重要信息的预警预报,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范和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日常应急工作。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结合今年国庆节假日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预案,认真做好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细化应对措施,有针对性宣传普及道路运输安全及事故处理相关知识,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救援到位及时、物资装备充足,提高应急响应和抢险救灾处置能力。

  (二)严格值班值守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坚持汛期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关键岗位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国庆节假日期间,我所将重点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及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事故隐患突出问题及值班情况进行通报。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明确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信息报送人员,一旦发现险情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汛期期间事故等信息报送给当班值班人员。各道路运输企业务必要在9月29日前将汛期联络员报我所对口业务科室备案。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和工作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重特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管理机构)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省厅处置的其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避免二次伤害。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各单位,在省厅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发挥指导、协调作用。

  1.4.3预防为主,平急结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4依法管理,科学施救。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先进适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厅和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以及现场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厅领导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厅直有关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行确定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各生产经营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等。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由省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省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厅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2.2工作职责

  2.2.1省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依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管理和处置工作;

  (2)加强对全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对各阶段应急管理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3)审议、批准全省交通运输应急建设工作规划和事故救援处置预案,对有功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对违纪单位及人员作出处理;

  (4)批准和解除预警,决定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或终止,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协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应急资源及人员的组织、调配;

  (5)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审核、批准现场救援处置方案;

  (6)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省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1)传达贯彻省厅应急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和指示精神,拟订交通运输应急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各阶段应急管理重点工作的督促协调、组织实施;

  (2)拟订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他预案,定期评估预案的合规性、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修订工作,并监督检查预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3) 收集整理与应急管理和处置相关的政策法规、信息数据,加强应急救援形势任务的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和演练;

  (5)执行省厅应急领导小组对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工作的指示命令,做好事故预警、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传递和发布等工作;

  (6)组建技术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完成省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省厅现场指挥部

  (1)负责对事故现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力量的指挥调度,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报经省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发布应急物资、装备及人员的组织、调配命令;

  (2)了解掌握事故伤亡损失以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对当前和下一阶段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报告省厅应急领导小组;

  (3)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会商,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采取临时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发生二次事故;

  (4)加强与事故现场其他参与救援工作的部门及单位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临时工作组,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5) 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根据应急救援现场表现,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6)完成省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信息报告与预警

  3.1事故监控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事故监测和信息报送网络,完善风险评估、分析研判等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隐患点的排查辨识和动态监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信息,按规定时限上报省厅值班室。

  3.2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逐级迅速上报事故信息,每级报送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地向省厅应急办提供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数据资料,为省厅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3预警行动

  3.3.1预警级别

  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是:Ⅰ级预警(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预警(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预警(可能引发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Ⅳ级预警(可能引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

  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信息,省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迅速召集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事故风险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及预警级别的建议,报经省厅应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予以发布。

  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可通过部门网站、办公内网、手机短信、LED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注意事项及发布机关等要素。

  3.3.3预警执行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收到省厅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准备。

  (1)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状态)。省、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三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的主要领导和全体人员到岗,24小时现场值守;成立专家组,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在规定地点完成集结,人员、装备、物资、器材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到位。

  (2) Ⅱ级预警(严重状态)。省、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三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的主要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24小时现场值守,专家组成员到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在所属单位完成集结,人员、装备、物资、器材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完成准备。

  (3) Ⅲ级预警(较重状态)。省、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三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与专家组成员保持联系,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到全天备勤,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人员、装备、物资、器材配备情况作出安排。

  (4) Ⅳ级预警(一般状态)。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与专家组成员取得联系,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安排三分之一以上力量备勤,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开展演习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管理。

  3.3.4预警解除

  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因素消失后,经省厅应急办与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会商,报经省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级别分为四级,分别是:

  (1) 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或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分级响应

  4.2.1预案启动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启动本预案。事发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厅直有关单位以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省厅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厅直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厅报告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2.2主要措施

  实施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厅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加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密切跟踪掌握事态最新发展;

  (2)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态发展、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

  (3)组织会商、研判,制订现场救援处置方案,报经省厅应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施行;

  (4)成立现场指挥部,抽调相关人员和技术专家随同厅领导赶赴事发地,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5)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工作组,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协调联系、沟通配合;

  (6)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厅直有关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成立协调指挥机构,根据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本领域、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支援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值班值守,跟踪掌握事态发展,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成立本级现场指挥部,在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和当地政府的共同领导下,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厅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4.3指挥协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示命令后,应当立即安排相关领导、专家和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省厅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按照现场救援处置方案,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全力遏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4.4紧急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及其他现场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省厅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态发展,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现场救援处置方案作出调整,采取其他临时性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省厅应急领导小组。

  涉及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区域、跨领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方案,应由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并根据应急救援进展,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人员应当按规定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程序及相关规定。

  省厅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系统内征用和调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4.6群众安全防护

  省厅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切实做好事发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提供应急运输车辆,做好疏运组织工作;

  (3)根据事发地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条件,为遇险群众提供相应的延伸服务。

  4.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省厅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省厅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请求社会力量的支援,由省厅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具体协调相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省厅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安排技术专家,携带专业设备,切实做好事故现场的检测与评估,集中收集整理、综合分析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为完善现场救援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

  4.9信息发布

  省厅现场指挥部可成立负责信息发布的临时工作组,及时整理事故处置最新进展,报经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等途径发布相关信息。

  4.10应急终止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省厅现场指挥部确认,报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厅直有关单位应当在省厅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制定善后处置方案,报经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开展灾后重建,恢复基础设施。

  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加强对事发地善后处置工作的跟踪督导,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受损财产的保险受理及赔付工作,保证灾后恢复重建以及伤亡人员医疗救助金、抚恤金的资金来源。

  5.3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直接或授权相关部门及单位成立调查组,独立或在省、部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工作进展以及调查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部门。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省厅现场指挥部应当认真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报经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省厅应急办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现场救援处置方案等进行修订完善,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抓好落实。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厅积极推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建立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等基本环节,保证各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省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的应急机构,负责本地、本领域、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定期向省厅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省厅应急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紧急调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本领域、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健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好日常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装备质量合格、性能良好,处于待命状态,能够随时调配并投入使用。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组织管理,开展培训演练,提高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厅应急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全系统各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配备、专业特长及装备水平等情况,并检查指导相关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依托大中型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应急保障运输车队建设,按规定数量配备客货运输应急车辆,并根据省厅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命令开辟应急救援运输特别通道,迅速组织力量抢通受损路段,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厅应急办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全系统应急运输车队的组织管理状况,并加强监督检查。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应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并积极为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工作提供便利。

  6.2.5治安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单位员工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保卫工作,加强对重点场所部位、重要设施设备的巡查值守和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并在必要时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6.2.6物资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使用、征用调拨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应急物资按规定数额配备,防止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

  应急状态下,省厅应急办根据省厅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协调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跨领域、跨部门单位的物资调配,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2.7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必要的资金准备。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省厅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分析研判,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监督检查

  省厅应急办应当加强对本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通报情况、督促整改、狠抓落实。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7.2公众信息交流

  省厅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省交通宣传中心提供支持。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地、本领域、本单位实际,做好应急法律法规和技能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危机防范意识。

  7.3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厅和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厅直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对本地本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7.4演习

  省厅应急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性的综合演习。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省厅应急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组织开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做法,检验评估能力水平,并向省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厅应急办应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职责与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发现的新问题,定期对本预案的合规性、适宜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评估和修订,组织技术专家评审,报经省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执行应急救援指示命令坚决,行动迅速,指挥有方,为避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

  (2)承担并出色完成应急救援急难险重任务,成绩突出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属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事发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8

  为加强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和组织水平,应对突发事件、极端恶劣天气、旅客高峰疏运、抢险救灾、疾病防控等运输需求,发挥运管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阳泉市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保障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管处客运科,具体承办我市道路运输应急运输组织与协调。

  二、应急保障重点

  1、旅客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

  2、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等危情处置时的保障;

  3、政府指令性抢险救灾、防控重点传染病紧急运输保障。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

  春运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应急预案:

  1、汽车站严重滞留旅客,学校放假、民工返乡等急需疏运时;

  2、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等危险情况时;

  3、接到上级部门、当地政府抢险救灾,防控重点传染病等紧急指令时。

  四、工作职责

  1、运输企业要搞好应急车队建设,做好运输储备工作,加强司乘人员沉着应对重特大危情处置的日常教育工作。一旦出现旅客滞留、重特大交通事故、政府指令性紧急运力任务等情况时,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各种应急保障任务。

  2、客运应急保障领导组要做好运力储备和旅客运输市场调查预测工作,了解和掌握旅客流量流向动态,及时向上一级运管机构上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客运应急保障领导组负责我市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重点是长途班线、农村班车保障工作,与当地客运企业、汽车站签订道路运输保障工作责任书。

  五、工作重心

  为保障春运期间辖区内旅客运输畅通无忧,我处按照“分片包干、专职专输”原则,对辖区内的客运企业工作职责进行细化:

  1、针对目前郊区线路方向运力不足情况,重点由公交公司做好客流调查预测工作,掌握旅客流动的时间和流向,市处要协助郊区运管所做好郊区方向客流集中疏运工作,把握可能出现旅客运输高峰时间和方向,做好紧急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

  2、阳泉集团客运有限公司和省运阳泉公司两家公司要做好春运及重大节假日期间长途旅客运输工作,科学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准备好充足的运力,合理安排发班,积极组织协调,全力避免发生旅客大规模滞留现象。科学调整班次密度,客流高峰期间要及时安排加班运力,保障农民工、学生顺利返程。

  3、城市公交要做好对外交通方式的衔接,重点保障客运汽车站、铁路客运站等旅客集散地及旅游景区、大型活动场所的公交组织调度,要通过增加运力、加密班次、延长运营时间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方便旅客中转换乘,乡村居民进城购物。

  六、应急运输车辆及人员

  1、应急运输车辆应由运输企业、旅游企业车辆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自用车辆组成。

  2、道路运输应急车辆必须配备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照并经年度审验、检验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驾驶员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6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一般应根据应急任务由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身体健康,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和相关业务。

  启动应急预案后,执行道路运输保障应急任务的单位,要对应急车辆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严禁超员超载,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证件和通讯工具。同时,对应急运输人员要进行安全嘱咐,确保安全。

  七、应急情况的报告

  运输企业、汽车站要建立和完善春运期间道路运输工作报告制度,明确责任,确定专人上报,确保信息畅通;出现严重滞留旅客、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要及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如下:

  1、汽车站滞留旅客情况,其中包括旅客人数、旅客流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旅客伤亡情况等和需要上级运输机构支援申请要求;

  2、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时,需上级运管机构协调解决的事项;

  3、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的完成情况(出动车辆数、运送旅客人数等)。

  八、保障工作机制

  1、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的措施

  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2辆以上车辆执行同一应急任务的,应由车队队长带队;5辆以上车辆的,由单位领导带队;10辆以上车辆的,由市运管处领导带队;执行应急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如发生事故、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由负责人及时向车辆始发地运管机构报告。

  2、应急处理程序

  A、出现滞留旅客等情况时

  (1)要迅速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做好记录,同时汽车站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利用一切可以候车的地方安排旅客候车,各关键岗位如广播、安检、调度、保安、消防等人员必须到位,做好盯岗工作。

  (2)接到报告的运管机构领导,立即赶赴汽车站进行组织和调度,启用储备动力,将任务下达给有关单位,发放临时客运标志牌,并在临时客运标志牌“使用原因”栏内注明“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任务”字样,并加盖具体发证运管机构印章。

  (3)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迅速安排人员和车辆,组织运输。

  (4)沿途运管机构对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任务的车辆要提供方便,不得以无道路运输证为由进行处罚。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后,应向运管机构汇报执行情况。

  B、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等危情时

  (1)司乘人员、车主,要根据情况迅速拨打电话交警“122”、公安“110”、火警“119”、医院“120”、运管“12328”进行求救,同时要积极展开自救,并迅速报告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

  (2)各运输企业获悉本公司车辆发生危险情况后,了解出事车辆的地点、原因等基本情况,迅速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带人带队赶赴现场进行组织指挥救援,并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情况报告所属运管机构。

  (3)运管部门接到所属公司的危情报告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危险情况处置临时领导组;派出由领导参加的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掌控好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时与医院和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并将情况续报上级运管机构。

  C、政府指令性抢险救灾、防控重点传染病等紧急运输时;

  (1)领导组办公室接到指令和报告后,迅速向领导组报告。

  (2)领导组负责人在20分钟内指令领导组所属成员到位,送入紧急状态。

  (3)接到抢险救灾令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市交通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及时通知应急车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应急车队要在1小时内将所属车辆组织到位,开赴抢险救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九、值班制度

  春运期间,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客运企业和汽车站都要建立值班制度,构建通讯网络,并认真组织落实。值班电话(包括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领导要保障电话畅通。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本辖区和本单位的运力储备情况,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值班电话:xxx

  十、责任追究

  参加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保障工作,是全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部门及从业单位的义务,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认真完成。对没有按时制定或没有有效落实应急预案的,对有关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从重处罚。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9

  为确保运输交通事故救助工作顺利、有序的实施,把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为加强领导,成立抢险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下设办公室,设在业务组,组长由运行主管担任。电话:

  成立应急救援队:公司全体成员均为应急救援队成员,抢险救援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队。

  二、职责分工公司经理负责预案的签发

  保证每年对预案和实施程序进行审查和修订。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抢险救援办公室负责抢险救援任务的上传下达及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队伍的组建,应急人员培训的管理,应急救援演练的组织,以确保有充足的应急反应能力。公司其它所有员工都有义务执行本预案中各自的职责。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和救援现场组织

  (一)重大事故及险情的报告

  1、发生险情后,当事人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用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如情况紧急,当事人要立即拔打110.119.120求助,以免耽误时机,造成更大后果。

  事故及现场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

  (3)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救援的有关事项;

  (7)报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应急处理办公室接到险情报告后,根据情况立即上报公安、消防、安监、环保、交通等部门。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1、事故险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的同时,要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及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或安全领导小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实施应急预案;

  (3)根据事故现场救援实际情况,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4)完成紧急调用的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的运输任务;

  (5)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8)协助做好事故、险情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要求

  1、公司要充分认识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2、公司要做到人员、车辆、设备、物资、工具等项工作的落实,随时做好准备,确保一声令下,立即出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要落实到人、落实到车,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和车辆要登记造册。

  3、接到通知,抢险救援队要在分钟内在指定地点集结完毕,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

  4、安全领导小组每年要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实际和环境条件的变化及时提请公司修改和完善预案内容。

  5、公司要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培训,督促广大职工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能熟练掌握应急知识。

  6、公司全体人员都有预防、参加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的义务,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重意识,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7、加强值班制度的落实,确保信息传递、通信畅通。

  (二)责任追究

  1、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对拒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或推诿扯皮的人员要依法处理;对执行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没有完成任务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2、对发生事故后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等不按规定上报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10

  为保障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期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结合省交通厅下达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治超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迅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区道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运管所运政股,由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为成员,并配合领导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值班电话:(24小时值班)

  (上班时间)

  道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治超期间田区道路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统一部署,统一调配应急运输车辆,执行运输保障任务,并加强组织督察。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市治超领导小组指示,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运输保障任务。

  二、道路运输保障应急车辆成员单位版权所有

  (一)道路运输保障应急车辆成员单位组成

  (二)道路运输保障应急车辆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附表1)

  (三)道路运输保障应急车辆组成(见附表2)

  (四)道路运输保障应急车辆成员单位的要求:

  1、应急预案要积极落实,各单位认真按照要求,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并成立本单位道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实行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能够以最快的速度集结运力,完成各项应急运输任务。

  2、启动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各应急单位要立即调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领取统一核发的《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张贴在车辆明显位置,可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

  3、各个单位在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过程中,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和设备带病操作,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证照和通讯工具。同时,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要进行运前动员,做到万无一失。

  4、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缴回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逾期不缴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运费由托运人承担,运价参照当时社会平均价格水平执行。交通部门可视情对参与应急运输任务的运输单位适当减免部分货运附加费。

  四、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应急运输指令,对拒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或者逾期不缴回《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单位,在质量信誉考核时,文明服务记0分,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11篇)11

  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我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我省交通事业全面、协调、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1.2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广东省交通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发生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1.3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省交通厅应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单位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建立以事发地应急机构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应急救援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突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设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

  2.1.1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1)组长:厅长。

  (2)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厅长、主管相关生产业务的副厅长。

  (3)领导小组成员:厅办公室主任、厅安全生产管理处处长、厅综合规划处处长、厅基建处处长、厅监察室主任、省交通工会主席、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厅港航局水运处处长、厅港航局港口处处长、省公路局局长、省航道局局长、省交通集团总经理、省航运集团总经理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审定我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负责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2)决定启动与终止省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省交通厅负责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广东海事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我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

  (4)当安全生产事故由交通部或省政府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交通部或省政府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当安全生产事故由市级、县级应急机构负责处置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级、县级应急机构的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5)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生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单位)相关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起草、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

  (2)组织起草、修订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应急预案;

  (3)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宣传、培训、演习;

  (5)组织有关的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6)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7)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8)负责正常上班时间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接警值班工作,节假日期间的接警值班工作由厅值班室负责。

  2.1.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属地为主,是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类型,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下设现场指挥、事发处置、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协同处置等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各部门的负责人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2.1.4应急咨询专家组

  应急咨询专家组是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的非常设应急咨询机构。由省交通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提供有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及应急行动的咨询和建议。

  2.2交通厅相关处室职责

  (1)厅办公室:负责协调交通行业各类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具体分级标准见4.1.1,下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工作。

  (2)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客货公路运输,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厅港航局水运处: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厅港航局港口处: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厅基建处: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6)厅综合规划处: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工作规划和计划。

  (7)厅财审处:负责应急救援经费的投入。

  (8)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救援相关的技术研究、设备开发等科技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9)厅人事处:负责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10)厅监察室:按规定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11)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规范的制定和送审报批工作。

  (12)省交通工会:负责维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2.3有关厅直属单位职责

  (1)省公路局:参与所管辖公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损坏道路的抢修,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所管辖公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或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

  (2)省航道局:参与所管辖航道内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堵塞航道的疏通和维护,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所管辖航道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或参与事故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3)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组织实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指导、协调抢险救助和人员货物转移疏运工作,按规定参与事故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2.4有关交通企业职责

  省交通集团:参与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责任调查工作;所管辖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运输事故时,负责道路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参与事故责任调查;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车辆、设备、人员、物质和技术支持。

  省航运集团:参与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责任调查工作;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船舶、设备、人员、物质和技术支持。

  其它交通企业: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责任调查工作;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支持。

  2.5协调与配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交通企业除履行好应急预案所赋职责外,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安监、交警、海事、消防、卫生医疗、纪检监察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妥善、高效地处理好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与事故报告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可能发生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预警: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的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预警,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以及跨省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厅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Ⅱ级(严重):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或者事故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社会影响较大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厅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Ⅲ级(较重):指可能造成损失以及社会影响较小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地级市交通局(委)、厅直属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Ⅳ级(一般):指可能导致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轻微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和交通系统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职权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涉及跨地区以上市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部门批准。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报告程序

  (1)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安监、交警、海事和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所属地交通主管部门。

  (2)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单位所属地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造成3人以上死亡,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如涉外涉港澳台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污染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至省交通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报至市级交通局(委)。

  (4)省交通厅和市级交通局(委)接到报告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依据事故类别和需要,向同级安监、交警、海事和消防等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3.3.2事故快报表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交通部门收集、核实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后,负责填写事故快报表(见附件1),按照权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交通部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级别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可能超出省交通厅应急处置能力,需要交通部启动应急预案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响应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二)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三)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四)Ⅳ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2分级响应层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

  省交通厅负责处置以下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1)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根据市级应急机构请求,需要省交通厅协调处置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省政府或交通部部署由省交通厅负责协助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交通厅认为需要处置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各地市级、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参照省交通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各级别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原则上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负责Ⅲ级(较大)类别的安全生产事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Ⅳ级(一般)类别的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该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应急行动

  4.2.1应急行动的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工作以属地为主,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安监、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急运输、道路抢修、人员转移等工作。

  4.2.2省交通厅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交通厅厅长和主管副厅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重大(Ⅱ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主管副厅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

  (2)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发生事故单位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24小时昼夜值班,及时报告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省交通厅在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应急值班室在应急解除前24小时昼夜值班,与事故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收集整理事故信息,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3)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以下部门派人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厅安全生产管理处、厅公路运输管理处、省公路局、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其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参与的部门。

  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厅安全生产管理处、厅港航局、省航道局、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其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参与的部门。

  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厅安全生产管理处、厅基建处、省公路局(道路建设施工事故)、省航道局(水路建设施工事故)、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其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参与的部门。

  (4)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省交通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密切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3应急行动具体措施

  各级交通、公路、航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和性质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按规定迅速报告事故信息,并请示拟采取的行动;

  (2)积极协助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建立必要的应急行动机构,如派工作组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4)积极密切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指挥协调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门对受损公路、河段等交通工程设施的加固、抢修、保畅通等工作;

  (6)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7)发布有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

  (8)协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先行处置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快速做出反应,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立即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请示拟采取的行动,并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事故的监视和控制。

  4.3.2分级启动预案

  根据4.1.1和4.1.2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各级交通、公路、航道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报告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具体的应急行动。

  4.3.3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有关交通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4扩大应急

  当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省交通厅报请省政府和交通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其他有关部门支援。

  地方各级交通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上一级交通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5特别情况处理

  (1)事故跨国(境)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事故跨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交通厅与有关联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并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采用移动通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县以上应急机构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4.2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采集,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4.3省外信息通报

  事故涉及或者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由省交通厅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省(市、区)交通部门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4.4.4涉外、涉港澳台

  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外侨办、省港澳办、省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具有警示作用的工作服装,防止与过往车辆或救援车辆发生碰撞。

  (3)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等水上救生设备。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检测、鉴定和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7信息发布

  新闻报道应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属地政府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9应急结束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经负责处置的应急机构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当地政府或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决定结束应急行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交通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车辆调度补偿,清理道路,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较大(Ⅲ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Ⅳ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事故单位积极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落实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协助资金落实和赔付工作。

  5.3事故责任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1事故责任调查

  (1)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各级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门按规定参与配合,积极协助调查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或文件资料等。

  (2)各级交通、公路、航道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在行业安全监管范围内的责任倒查,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

  5.3.2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一)报告内容

  现场应急工作组在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抢救有关情况的记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与责任,并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2)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织情况;

  (4)专业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质及社会资源的调用情况;

  (5)事故抢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结论;

  (7)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二)上报程序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告工作。

  (2)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完成,在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省安委办及其他有关部门。

  (3)下列事故的救援工作总结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和厅直属各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交通厅:

  a.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b.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c.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省交通厅要求报送救援工作情况总结的事故。

  上述规定之外的事故救援工作总结的上报及备案范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厅直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

  (4)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属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汇总分析,并形成年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报告,于次年元月15日前报省交通厅。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市区互联,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开发、建立和维护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配备应急移动通信车辆,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并监督通信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

  县级以上应急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应急救援设备包括:

  (1)基本设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等。

  (2)抢险设备:防护救生服装、挖掘机、起重机、海巡船、巡逻快艇等。

  (3)运输设备: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

  (4)道路维修和航道疏通设备:装卸车辆、破拆设备、拖轮等。

  6.3应急队伍保障

  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施工等交通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各级交通部门应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辅助、驻粤部队、武警部队为强大支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应急救援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变更要及时向应急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所辖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规划和调度。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后,省交通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

  发生Ⅲ级(较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发生Ⅳ级(一般)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物资与技术储备保障

  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

  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省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

  6.6经费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单位)和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施工的企业,应当设立应急救援基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下级交通部门(单位)及所辖交通企业设立应急救援基金。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省交通厅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列入省交通厅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组织社会捐赠,积累应急使用资金。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省交通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对交通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习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

  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

  8附则

  8.1预案管理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人员工作变动,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省交通厅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1奖励

  在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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