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时间:2023-07-27 12:05:05 芊喜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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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精选9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难免会有事故发生,为了降低事故后果,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我们该怎么去写应急预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精选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精选9篇)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2

  为避免和防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学校食品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产生影响,确保我校师生的饮用水安全可靠,维护正常校园生活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

  为保证本校饮用水安全,将水污染对食品安全和师生的生活影响降到最低点,特成立万峰湖中学水污染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学校水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x

  二、工作职责及应对措施

  1.负责对水质实施预警监测,确保水质安全合格达标。

  2.严密监控水质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水质污染,按下列程序操作:

  A.立即采取停水措施,同时通知校长办、后勤处主管领导共同研究应急方案,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校师生的饮用水安全;

  B.将污染情况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C.继续监测水污染现状,并及时将监测信息汇总,向水污染领导小组领导及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为他们制定水安全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信息保证;

  3.对水污染产生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危害进行调查和先期处理;

  4.搞好文字材料的综合。及时做好应急工作文字材料汇总和上报工作,上报材料要数据准确、事实确凿,严禁虚报、瞒报。重要的汇报和总结材料要经领导小组审阅后方可上报。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水利系统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水域生态环境和水产品食用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安县境内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事件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水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2)本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按照水污染事件的级别实行省、市、县分级响应。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位的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1.5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将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千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1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人以下;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1.5.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水务局成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水资源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局办公室、水政水资源股、农水股、水建股、防汛抗旱办、水保股、水政监察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水政资源股,办公室主任由水政资源股股长兼任。领导小组内设5个应急分队,一旦发生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各应急分队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1.信息分队:职责:做好水污染事件信息收集、归档、上报工作;负责应急车辆的调配。

  2.调查分队:职责:发生水污染事件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评定事件等级,并将初步调查结果整理上报。

  3.抢险(救援)分队:职责:发生水污染事件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或永久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善后处理分队:职责:针对发生的水污染事件,组织技术力量拿出规划设计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政、法律、工程等措施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善后处理,如需采取工程措施,则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队进场处理。

  5.责任追究分队:职责:对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严厉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向司法机关提供详细的调查材料。

  2.2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江西省、吉安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指示和要求;

  (2)负责对水利系统内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决定启动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3)负责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2.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负责向省、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情况;负责编写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的报告或通报等工作;

  水政水资源股:负责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核实判定重、特大水污染事件;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期间的水量应急调度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取样、水质数据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和污染扩散预测分析;负责突发地下水水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取样、分析和地下水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扩散预测分析;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其他各成员股室按业务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3、报告与受理

  3.1报告

  突发水污染事件遵循“谁获悉、谁报告”的原则。

  (1)对发生的一般及较大水污染事件,要求在发现事件1小时内报告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对发生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要求在发现事件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水利厅,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提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对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源地及上游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在1小时内通知供水单位,以尽快采取必要的水源保护措施,并及时启动应急供水方案。

  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3.2报告受理

  县水务局值班室(电话:0796—57025585701022)负责接收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

  全县各乡镇场、应明确突发水污染事件受理专用电话,负责接收当地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

  3.3报告登记

  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时,应立即对所接收的报告和信息进行登记,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特征及其他相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行动

  4.1.1事件认定。水政水资源股在接到局办公室批转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后,应对信息进行分析、核定,如确属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且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处理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水污染事件的处置意见。

  4.1.2应急启动。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应急领导小组在听取有关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应急总目标,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指定应急负责人并下达应急通知。

  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必要时,召开领导小组会商会议,分析事件的原因、污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应对方案和处置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业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水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必要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4.1.3应急监测。请水文局水环境检测中心,组织开展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并及时将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有关情况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地现场描述、上下游监测断面(点)位置说明和位置图;

  (2)事件发生原因;

  (3)污染物情况(物质、数量、浓度、监测频次等);

  (4)水位、流量、流速、天气等水文气象要素;

  (5)污染影响范围;

  (6)损失和影响情况;

  (7)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4.1.4应急措施。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必要时应采取筑坝封堵、拦截、分流等应急工程措施,以及在水体中加入有效降解物质等,以减缓污染程度及对下游的影响。

  4.1.5跟踪与续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事发地以及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污染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以及危害趋势,编写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4.2响应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结束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影响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应急响应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应急响应总体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2)开展应急监测的有关情况;

  (3)处置事件的过程、措施、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果;

  (4)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以及处置后的遗留问题;

  (5)应急响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应急响应总体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分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多方筹措资金,落实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业务工作经费,确保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5.2装备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监测部门要配备有一定的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和设备,包括水质监测分析仪器、化学试剂、通讯、车辆等,以提高快速应急监测能力,保证应急监测需求。

  5.3技术保障

  统筹规划,加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投入,建立和完善主要江河突发水污染监测体系、预警系统、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系统。同时应建立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相关专业的专家库,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局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视水污染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及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4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金山乡人民群众能够饮用上安全、优质、放心的自来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逐步建立乡、村(社区)信息联动传递及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好日常应急突发事件的宣传发动,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符合实际的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各相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乡党委、政府发出应急指令,各级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二、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

  (一)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不含7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死亡或50人以上8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II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III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应急预案体系

  (一)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水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与技术工作组

  组长:胥渊(金山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贾萍(金山乡政府乡长)

  成员:王培德(金山乡卫计办主任)

  吴晏勇(金山乡卫生院院长)

  马良武(金山乡水厂负责人)

  向子昂乡卫生监督协管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技术服务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府,贾萍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培德为副主任兼任技术服务组组长。

  (1)领导小组职责:

  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重大供水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②及时了解掌握本乡范围内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情况,协调和组织实施供水应急措施;

  ③负责向县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供水安全事件的准确地点、影响范围、程度及应急措施

  ④审定全乡各村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⑤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文、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村社区供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文、气象、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技术服务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有潜在隐患的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媒体导向及新闻发布工作。

  (3)技术服务组

  技术服务组由水利设计、交通、建设、卫生、疾病预防等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村民委员会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村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村社区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地供水安全信处,及时向乡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协调本辖区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乡政府的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防和预警

  (一)监控机构

  农技服务中心向子昂负责我乡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控、检查、预警工作,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4566003。多渠道获取全乡乡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各种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乡政府及县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并随后补报详情。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乡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乡党委、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技术处理;乡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县政府报告,并派出应急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支持。

  (二)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省、市、县级工作组和乡政府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乡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服务组进行会商,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县救灾办报告,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四)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预案。

  1.应急事件发生后,乡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立即向县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处理完毕,由县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五)应急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乡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绥芬河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减轻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牡政发〔2016〕4号)。

  《绥芬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绥政办发〔2016〕27号)

  1.3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绥芬河市市域范围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

  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由于突发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4)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河湖水体污染事故。

  (6)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而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导致空气污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大气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绥芬河市水环境敏感目标为五花山水库、金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水环境污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统一指挥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 I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水污染突发事件。

  1.5.2 II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绥芬河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 Ⅲ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县(市)、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1.5.4 Ⅳ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2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可能牵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门和援救力量,为使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快速而有效地开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各方的工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各应急组织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其职责由相应职位的人代替。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绥芬河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绥芬河镇、阜宁镇、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边合区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家、省、牡丹江市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全市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区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级别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牡丹江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主管水环境工作副局长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市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的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指导对水利工程、库区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河道、水库等水体功能区的现场监测。

  市住建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城区排水系统的管控和城区、镇、村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因水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区供水系统的管控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水污染突发事件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区域设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事发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发事件紧急疏散、转移的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加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争取力度,为项目建设提供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我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因种植业生产、畜禽养殖业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处理等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相关涉事责任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绥芬河镇、阜宁镇政府:组织开展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前期准备,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本地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配合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综保区管理局、绥芬河边合区管理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措施,配合开展园区环境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水污染纠纷、事故。

  2.4专家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到现场指导。应急专家咨询组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应急工作全过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对时间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

  (5)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6)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7)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8)协助应急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咨询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的事故评价。

  2.5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派一名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设立5个专业小组:

  (1)应急处置组。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维护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新闻宣传组。负责策划、组织、指导、协调省、市和境外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救援信息;邀请部门领导、专家等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分析研判境内外媒体对事故的报道情况,为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5)善后工作组。负责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6重点排污企业

  2.6.1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2.6.2根据《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汞、镉、碑、铭、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躱制加工,毛皮躱制加工,羽毛(绒)加工,农药,电镀,磷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汽车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等。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

  (四)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

  (六)产生含有汞、镉、碑、铭、铅、氯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企业。

  (七)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

  2.6.3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水务、住建、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防措施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部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政府应急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组织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各市政污水处理厂(站)及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应定期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3预警

  3.3.1预警的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绥芬河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3.3.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受污染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不能直接接触与不能饮用的水体等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日常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下游流域的,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下游流域的相关管理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水污染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对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4.1.2调查核实

  市指挥部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市指挥部负责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帮助。对于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调查核实。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在省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3信息通报

  市指挥部负责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4.2先期处置

  4.2.1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4.2.2市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4.3分级响应

  4.3.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4.3.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IV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牡丹江市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4.5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流、拦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配合、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6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7应急抢险和救援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类,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和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

  4.7.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同时,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牡丹江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4.7.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通知相关市政部门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

  b.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市政污水处理公司视情况调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

  c.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

  (2)企业污水管线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事故池内进行临时存贮。责任单位应马上停止生产,组织对管道或泵站的抢修。

  4.7.3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启用应急设施,接收灾难性事件处置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市政府责令企业生产设施限产、停产,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6)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4.7.4恶意偷排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企业偷排废水或恶意倾倒一经发现,责令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排放,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2)相关部门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由市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6)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8应急监测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启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一2010)。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4.9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10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11应急终止

  4.11.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1.2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状态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5.2损害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水污染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3〕118号)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14〕9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5.3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的部门组成调查组联合开展调查工作。根据应急调查的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全过程的应急工作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6.2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6.3物资设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各镇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6.5人员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宣传、培训和演习

  6.6.1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6.6.2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6.6.3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污染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

  7.3应急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7.4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的;

  (3)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5)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7)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应急状况,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9)阻碍应急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10)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实情的;

  (11)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

  (12)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随着市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引用文件

  本预案中引用的相关文件,如有更新,则按照该文件最新版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如引用文件规定变更影响到本预案执行,则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修订本预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6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单位、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重大环保事故发生。对污水处理系统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积极防范;在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控制污染的扩大;确定潜在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确保经过处理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本厂污水处理系统工艺特点,本着“预防第一,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污水处理系统应急预案》。

  二、编织目的

  本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主要目的如下:

  1、全面调查了解污水处理系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危险源以及所造成的环境危害,评估确定该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2、加强该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能力,全面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3、提高该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理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4、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危害,通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应急监测、事故信息的及时发布、受影响人员迅速转移等措施,将事故所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事故应急救援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基本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 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由于重大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大,应在日常生产管理中,教育职工学会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自救,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在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必要的自救和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事态,对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害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有效进行救援。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设备抢险队,与救援人员一起迅速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不同的事故发生,以及对人体、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封闭、隔离、洗消、检测等措施,防止对人体的继续危害和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基本状态。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调查。

  五、实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责任制

  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成员:

  2、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制(修)定《污水处理厂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训练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污水厂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宝洲总部、主管行政部门和事故现场周边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指令;组织事故调查,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3、指挥部人员分工

  a、总 指 挥:组织指挥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b、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c、成员: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总协调工作;按污水厂内部预案规定负责突发事故的一般处置和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应急救援职能组:

  ⑴联络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办事人员。

  ⑵抢险组:生产安全副厂长任组长,生产科人员。

  ⑶救护组:生产安全副处长任组长,行管办公人员。

  ⑷疏散组:技术科科长任组长,科内人员。

  ⑸保卫组:保卫科科长任组长,保卫人员。

  ⑹调查组:工会主席任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

  ⑺义务消防队:生产副厂长任组长,现场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污水处理厂区发生事故时,负责指挥厂区内抢救工作,向各职能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9、120、110、市建委、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消防部门有关部门报告和求援。日常生产时,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在厂内,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应急求援领导小组组长未到现场前,值班带班者即为临时代理组长,全权负责落实抢险工作。

  4、各职能组职责:

  ⑴联络组: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污水厂主要领导,根据情况酌情及时通知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公司技术科、分管副总、市环保局、电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劳动部门、当事人的家属等。

  ⑵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领导小组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当事态无法控制时,立即通知联络组拨打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⑶救护组:其任务为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和陪受伤人员到医院急救。

  ⑷疏散组:其任务为在发生事故时,负责人员的疏散、逃生。

  ⑸保卫组:负责损失控制、物资抢救,对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阻止与抢救、抢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现场不遭破坏。

  ⑹调查组: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及经济损失等。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7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水污染事故的原因并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将茶溪中学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康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肖清华蔡园新成员:全体教师

  (二)应急处理分队

  1、第一小分队:康斌吴料华康松香

  2、第二小分队:肖清华蔡园新阳诗慧

  (三)信息和后勤保障组:罗慧芳曹孜

  二、应急处理

  (一)接到报告

  1、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时,认真填写《水污染事故报告登记表》,记录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范围,人员发病情况等。

  2、向相关领导报告

  接报人在接到疑似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核实后向局领导汇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3、出发前准备夜间及节假日:

  (1)行政值班人员报告情况后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采样。

  (2)接到通知的监督员立即携带处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相关文书及快速检验设备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日期间:

  (1)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工作;同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采样。

  (2)监督员携带处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相关文书及快速检验设备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设备:

  1、携带应急处理箱。

  2、携带采样瓶(理化指标)、余氯比色剂、生活饮用水快速检测设备。

  (二)现场调查

  卫生监督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有效控制现场并进行卫生学调查。

  调查内容:

  1、流行病学调查:

  (1)首先了解水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请有关人员简单介绍主要临床表现,有无危重病人,饮水情况等,根据情况安排进行调查。

  (2)积极协助救治病人,提供救治建议。

  (3)详细了解发病及与发病有关情况,填写《水污染事件个案调查表》。调查表要填写完全,记录详细,被调查人签字。

  2、现场卫生学调查:

  先进行水质快速检验,测定水中余氯含量,三氮含量,根据结果进行初步判定,同时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管网布设、供水设施近期的使用情况,查找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及污染物名称、性质和含量等。如初步判定为化学性污染,应了解水源周围工业布局,进一步确定污染物,了解其数量、途径及发生时间;如初步判定为生物性污染,应重点了解水源周围医院、厕所、污水排放情况及饮用水管道走向情况等。以上情况均应以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的形式进行记录。

  (三)水污染事件采样:

  采集水样时在水源的进水口、出水口、管网末梢平均布点,采集对照水样,以确定污染的范围。注意事项:

  (1)采样量不受常规数量的限制;

  (2)怀疑细菌性污染时必须无菌采样(由县疾控中心提供采样容器)。

  (3)采样记录要详细,并经被采样人签字确认封存送检;(4)样品应及时送检。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时,认真填写委托书、送检单。

  (5)采样过程中,一组采样容器采集同一件样品标注一个号码。

  (四)在实际工作中,上述调查可以交叉进行,不同调查部分获得的信息要及时交流,便及时发现调查中的遗漏,随时进行补充。

  三、行政控制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包括:

  1、责令停止供水(停止供水时间由污染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解决临时供水,停止公共供水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封闭供水设施,责令清洗消毒;

  3、责令控制排除污染源;

  4、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5、劝阻居民不要饮用被污染的水质;

  6、污染原因解除,连续两次监测结果已确认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及时恢复供水;

  7、水质恢复正常后,公告公民及时解除控制。

  四、分析与报告

  (一)初步调查报告

  对于值班期间的水污染事件,主班人员最迟于次日上午10时之前,写出初步调查报告,报县卫生局及县卫生监督所。对于上班期间的水污染事件,调查人员于当日写出初步调查报告,送主管所长审阅,审阅无误后由调查人员交综合办公室报县卫生局及县卫生监督所。构成水污染事件,按规定进行报告,同时填写《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初步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水污染事件发生经过;

  2、临床资料分析;

  3、流行病学分析;

  4、现场检查情况;

  5、采样情况;

  6、控制情况;

  7、初步印象。

  (二)确认

  1、确认水污染事件需由主管所长召集包括主管所长、参与调查的监督人员,进行讨论确认,由调查人员负责写出讨论意见,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2、上述人员无法确认的,由主管所长召集本所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讨论确认,必要时可请3名专家进行讨论确认。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写出讨论意见,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三)调查终结报告调查人员在水污染事件经确认后的2天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终结报告基本内容:

  1、水污染事件发生经过;

  2、临床资料分析;

  3、流行病学分析;

  4、现场检查情况;

  5、采样情况及实验室检验结果;

  6、调查结论;

  7、处理意见

  调查终结报告由卫生监督所主管所长审阅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填写《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

  (四)结果上报

  卫生监督所将《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和调查终结报告一并报局办公室,同时负责网上填写《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

  (五)资料归档

  水污染事件涉及到卫生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案卷的相关要求进行归档;不涉及到处罚的,也应该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归档:

  1、水污染事故报告登记表;

  2、水污染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

  3、样品采样记录;

  4、检测报告;

  5、初步调查报告;

  6、讨论意见记录

  7、调查终结报告;

  8、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

  9、其他相关文书。

  五、组织分工及物资储备

  1、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2、卫生监督所要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仪器应急用诊断试剂、消毒灭菌药械等物资。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8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护罗云乡饮用水源地环境,改善水质,防止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域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饮用水源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四)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饮用水源污染给取水口水质带来安全隐患的污染事件。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罗云乡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乡长周建任组长,陈东任副组长,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本村、本社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指导修订《涪陵区罗云乡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指挥,发布预警信息;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时,启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汇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二)工作机构

  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管管理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乡农服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事故发生后的饮用水源调度;负责区域控制,防止水源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收集突发水源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向乡领导小组报告;指派一名业务骨干为饮用水源水质观测员,作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知情报告员。

  乡村镇建设规划中心: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及时向乡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办公室报告,提出预防污染进一步扩散的措施建议。

  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定性和处理;定期检查重点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境内重太危险源企业,督促其制定,完善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向区安监局及时汇报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情况。

  乡派出所:负责水源污染事故现场警戒;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持;配合交通部门确保救援物资运输通畅;负责交通运输类事故对饮用水源污染情况的了解,控制相关肇事人员等强制措施的实施。

  乡卫生院:负责督促各村辖区内,定期申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突发事故发生后,负责疏散人员和疾病防控以及组织求护。

  乡农业服务中心: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家禽、牲畜的监控。

  乡财政所:负责饮用水源应急防护装各和应急物资的采购。

  乡广电站:负责对钟新闻媒体报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及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响应

  辖区内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污染迹象,应立即向乡用水者协会报告,用水者协会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二)处置

  1.先期处置

  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乡农业服务中心都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乡政府汇报。

  2.应急处置

  乡农业服务中心在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无论组织高低、规模大小,都要迅速通知关闭污染水源,接通各用水源,同时根据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确定部分用水企业暂停生产用水,确保乡村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安全。

  3.后期处置

  在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各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应急结束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区应急指挥中心据此建议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应急结束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组成基本抢险队伍,环保、农服中心等救灾队伍、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救互救和志愿者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二)经费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分级负担。

  (三)物资保障

  乡农业服务中心组要做好储备应急物资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各类储各应急物资要及时予以置换或补充。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五)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交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派出所、村镇建设规划中心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六)治安保障

  派出所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力曝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各的警卫及防范保护。村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七)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各,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八)通信保障

  电信运营部门要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九)技术装各与保障

  各专项职能部门要加强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装各,加强与区内水源污染应急处置专家的联系,确保及时得到技术援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调查总结和评估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乡农业服务中心向乡领导小组汇报,再由乡领导小组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汇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七、责任与奖惩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各、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9

  一、编制目的

  做好全镇自来水供给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自来水供给突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农(2011}23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水农(2010}43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大庄镇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和大庄水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事件分类

  大庄水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五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2)由于干旱,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3)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4)传染病疫情及安全度汛。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集镇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庄镇区域内发生的自来水供给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

  五、重大供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1)组建

  大庄镇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由大庄镇人民政府组建。

  (2)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制定和不断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抢险设备及工具,积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对于供水突发事件,按照不同类型分别由大庄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财力予以解决,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3)大庄水厂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大庄镇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x

  (4)大庄水厂供水应急工作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镇卫生院、防保所、镇属各中心卫生站所、中小学校及受益村村委会等。

  (5)防疫部门:大庄镇第三人民医院、大庄镇防保所。

  (6)应急小组职责是:

  组织有关人员认知学习领会本《预案》精神。

  统一部署应急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安监、公安、卫生、环保、泗县清泉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勘察、处理。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适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六、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大庄镇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1)预警机制

  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2)报告制度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情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a)报告情况

  对水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b)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c)终止程序

  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3)信息发布

  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镇政府决定发布。停水期间,向全镇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恐慌心里。

  (4)应急处置

  (a)对于水厂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b)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镇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2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他水源。

  (c)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供水安全,医院的卫生防疫科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在大汛期间,要坚强对清水池的保护,防止地表水进入,一旦地表水污染清水池,应立即关闭清水池,并在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应急保障措施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7.1处理管网断裂事件中,大庄自来水厂备有充足的物料储备,其他部门要无条件服从管道抢修大局,其他问题待恢复正常供水后逐步解决。

  7.2由于水源污染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全部停水时,卫生院和自来水管理员在迅速切断污染源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管网进行消毒,加强防疫工作,并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检测、救治。应急领导机构应立即动员其他单位全力以赴,提供水源,抢险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

  7.3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大庄水厂备足沙土、编织袋给排水设备,严防地表水污染清水池,一旦发生险情,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组织常备抢险队伍到场,确保供水安全。

  八、宣传及培训

  为确保大庄水厂供水突发事件时,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及生效。

  自来水厂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1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湾沚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主要为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关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时,供给的水量和水质得到基本保证,不因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大范围的供水影响和供水安全,使突发事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措施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水源地突发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修正);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7 号,2011.5.1);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 号,2015.3.1);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 号,2015.6.5);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2007.5.1);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 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2014.12.29);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2);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

  (11)《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 号);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 号);

  (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

  (1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1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6)《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环办应急〔2019〕17号)

  (1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8)《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22〕20号);

  (19)《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0)《芜湖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

  (21)《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2)《湾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11月19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湾沚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调查范围具体如下:

  湾沚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右岸1km范围。

  1.4预案衔接

  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与《芜湖市湾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湾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平行联动;同时湾沚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境突发事件与危险废物泄漏现场处置方案、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和湾沚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互补充。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芜湖市湾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湾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分局。

  1.5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统一领导、下设二级领导机构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下设三级执行机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

  总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应急协调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急协调办公室为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成员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成员任办公室副主任。

  专项工作组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还包括请求支援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应急职责如下。

  1、应急处置组

  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委和区自来水厂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组成: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委、区水务局、区自来水厂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成:由区住建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

  组成: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综合组

  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办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7、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

  2.4具体要求

  2.4.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要求

  1、总指挥职责要求

  1)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应急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总指挥职责要求

  1)日常职责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职责要求

  1)日常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4、专项工作组职责要求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区自规分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应急期间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区公安分局:应急职责为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借机散布谣言、恶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统一指挥消防大队、公安消防大队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控制和降低环境事件产生的危害。

  区交通运输局:日常职责为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应急职责为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应急时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疾控机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源地进行应急监测,加大生活饮用水监测的频次,确保居民用水安全;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

  区农业农村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电信、电力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上级无线电管理局做好应急频率的使用。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受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应急人员伤亡抚恤等工作。

  区气象局:日常职责为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应急职责为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气象保障服务,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

  区商务局: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突发事故的抢险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负责应急供水时的洒水车供水任务;负责突发灾害时相关现场人员的生活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饮用水及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厂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区融媒体中心: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共同协调、组织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4.2现场应急指挥部

  2.4.2.1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能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通过信息核实,判断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4.2.2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负责应急准备、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解除等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应明确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责任单位、过程和具体要求。

  3.1.1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水源地涉及的行政区域湾沚镇、陶辛镇、红杨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和区自来水厂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致,即为各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根据本项目特点,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收集:

  ①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区自来水厂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迎官渡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②区生态环境分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相关热线、网络、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③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④通过区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信息研判是指运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各种信息线索、零散脱节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关联,产生一个预测性或判定性结果的过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对信息的真伪断定和风险评估两方面。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流程:协调办公室根据收集报告信息,通过核实、研判,确定可能或已经发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通过会商,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区政府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相关镇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区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博等发布预警信息。

  ③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的对象:预警发布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4预警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进入预警状态,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还应启动应急措施。

  3.2.5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预警解除的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程序

  1、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

  (1)当在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时间时,发现人员立即报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2)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信息后,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应急协调办公室确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自来水厂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对初步认定为红色预警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情形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应当按照红色预警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

  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核实和水质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的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水利、卫健、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芜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应急监测支援。应急监测组主要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委和区自来水厂等有关部门的组成。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

  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点代表性,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采样,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控制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断面。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现场采样记录也是应急监测采样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是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的第一手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规例行监测表格进行规范记录,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现场示意图,如有必要对采样断面及周围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特别注明采样断面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桥梁等名称。

  3)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项目(如可能)、采样断面(点位)、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

  4)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事故发生的原因。

  5)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如水温、水流流向、流量、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

  6)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程度);如有可能,简要说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7)尽可能收集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标签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标签等信息,以便核对。

  8)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的签名。

  (5)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6)分析方法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为快速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监测方法:

  1)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的监测方法。

  2)现有的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3)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用于监测的各种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实验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试剂和实验辅助材料要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实验室采购服务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温湿度等条件的实验室要配备相应设备,监控并记录环境条件;应急监测报告应完整。

  (9)污染跟踪

  应急响应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5.4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地表水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现场处置方案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应急处置组应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先期处置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通知区自来水厂、所在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④服从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应急污染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并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④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⑤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⑦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⑧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3.7.2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随时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供水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跨越水源保护区的两座桥梁具有完善的污染物收集系统和应急收集池,水源地建设有物资仓库和应急收集池,物资仓库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在突发环境事件时可第一时间启用,同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物资。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5·24”要求(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公众提出的问题或质疑,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3、区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除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3.10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的条件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3)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根据生态环境、卫健部门的监测结果,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

  (4)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2、响应终止的程序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的应急处置组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

  (2)现场应急处置组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3、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区政府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应急指挥部。

  (3)负责应急物资管理的单位应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定期采取监测措施,供水单位严格监视取水口的水样指标,严格监管突发环境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确实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涉事企业单位及个人,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事件调查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应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配合市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配合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

  4.3损害评估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红色和橙色,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20天和10天内完成。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影响);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4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

  4.5善后处置

  (1)在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区民政局牵头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害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安民、安抚、社会救助、理赔等工作。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等单位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区卫健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卫健、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湾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机构、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应急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应急救援人员之间采用电话(内部电话及手机)线路进行联系,应急指挥部成员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如果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日起48小时内向单位办公室报告。

  5.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应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环境应急队伍培训,应急队伍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本行业的应急队伍培训。

  5.3应急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应急资源(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等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呈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5.5其他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①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与救援的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起到保障作用。

  ②应了解并建立与友邻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协议,必要时积极寻求友邻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

  (2)救援医疗保障

  与区医院建立紧密联系,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3)治安保障

  事件发生后,由各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附则

  6.1名词术语

  指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 和表3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演练和修订。建立与其它部门的交流与联系,组织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救援活动,在出现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时相互协作。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助区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同时,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区域范围内企业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较大企业;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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