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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预案
在我们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保不准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应当如何编制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云南省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云南省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以》、《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含发生在境外但对我省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主要是: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包括铁路、航空、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 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医疗卫生救
救援领导小组(简称省救援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省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当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超过本级应急指挥权限时,要在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主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省卫生厅要组建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化学中毒、职业中毒、核辐射事故救治基地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其中,省、州(市)、县(市、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及其专业队伍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各级各类医院和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各级采供血机构承担采供血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卫生行政部门最高领导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如下图:
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预案的启动要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的原则,fj省、州(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4.1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省卫生厅接到关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迅速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请求国家医疗卫生救援支援的建议;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卫生部、省应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必须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收其监督指导,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2重大事件(i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i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省卫生厅接到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
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省应急委、卫生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卫生部、省应急委、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4.3较大事件(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州(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ii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外r(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省卫生厅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地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省级专家组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省内有关州市通报情况。
4.4一般事件(iv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v级)应急响应及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地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州(市)级专家组赴现场技术指导,适时向州(市)内有关县(市、区)通报情况。
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现场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地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指定卫生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的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5.2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
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2.1实施现场抢救
(1)检伤分类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睦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踩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2)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伤病人员现场急救。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5.2.2伤病人员的转运和途中监护
要按指定的地点及时转送伤病人员,做到合理分流、病人与病情记录一并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观察病情,维持救治措施,避免二次损伤。
5.3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协助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或独立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所报告有关情况。
5.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元大疫。
6院内救治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应做到:不拒收任何伤病人员;按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伤病人员送达时,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做
云南省应急预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与评审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范围: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矿山、建筑施工、危化、烟花爆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烟草等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交通、电力、建筑、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领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
第五条 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调整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演练或启动评估报告要求的;
(五)应急预案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工艺、预防措施、设施设备或其它方面出现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分管范围,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或要求编制本单位不同层次和种类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构成不完全一样的应急预案体系。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编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和重大事故隐患处置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内部审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认为需进行评审的部门应急预案应组织外部评审,并经涉及本应急预案的有关部门认可。
内部审查由预案编制单位自行组织,并经编制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认可。
部门应急预案的外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邀请专家、上级机构和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审,填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审,填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三章 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备案分告知备案和审查备案。
告知备案指相关部门或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后,让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知晓的行为。
审查备案指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后,报送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或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批准实施后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告知备案。
其他部门制定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按以下原则:
(一)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州、市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由州、市安全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预案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首次审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三)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审查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提请审查备案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续期审查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三)最近一次审查备案材料;
(四)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和演练的总结报告;
(五)最新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后,自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原提请审查备案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修订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最近一次审查备案的材料;
(三)应急预案修订、培训和演练的情况报告;
(四)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方式由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定期将应急预案审查备案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变更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颁证管理机关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的文件。不能提交同意备案表的企业,颁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公众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企业职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演练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高危行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1-2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有关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应急预案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与评审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范围: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矿山、建筑施工、危化、烟花爆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烟草等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交通、电力、建筑、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领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
第五条 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调整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演练或启动评估报告要求的;
(五)应急预案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工艺、预防措施、设施设备或其它方面出现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分管范围,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或要求编制本单位不同层次和种类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构成不完全一样的应急预案体系。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编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和重大事故隐患处置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内部审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认为需进行评审的部门应急预案应组织外部评审,并经涉及本应急预案的有关部门认可。
内部审查由预案编制单位自行组织,并经编制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认可。
部门应急预案的外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邀请专家、上级机构和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审,填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审,填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三章 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备案分告知备案和审查备案。
告知备案指相关部门或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后,让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知晓的行为。
审查备案指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后,报送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或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批准实施后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告知备案。
其他部门制定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按以下原则:
(一)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州、市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由州、市安全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
预案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首次审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三)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审查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提请审查备案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续期审查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三)最近一次审查备案材料;
(四)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和演练的总结报告;
(五)最新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后,自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原提请审查备案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修订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最近一次审查备案的材料;
(三)应急预案修订、培训和演练的情况报告;
(四)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方式由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定期将应急预案审查备案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变更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颁证管理机关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的文件。不能提交同意备案表的企业,颁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公众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企业职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演练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高危行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1-2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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