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时间:2024-04-17 08:45:17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保不齐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将危害降到最低,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防御台风工作,建立防台抗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应急响应机制,保证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决策,合理调度,不断提高防台风的现代化水平。

  (2)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以确保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台首要任务,立足于抗灾保安全,防患于未然。

  (3)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4) 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 防台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级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1.5 工作重点

  (1) 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 组织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

  (3) 水库、海塘、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保安;

  (4) 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5) 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

  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收到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处置预警。

  4.5.3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的巡查预警员,台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街道)或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4.5.4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5.5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5.6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5 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以气象部门台风预警、预报为主要依据,综合海洋、水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充分考虑台风的影响程度、危害程度及防御能力等因素,较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包含较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1 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并连线各县(市)、区防指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同时,发布人员梯度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台工作。

  (2)市防指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调配市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军分区、武警部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5.2 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并连线各县(市)、区防指,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防汛、水利、军分区、武警、气象、建设、民政、海洋与渔业、海事、国土资源、城管、交通、教育、电力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台抢险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水利、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部门,加强水库、海塘、堤防、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加大监测力度、加密预报频次,随时将最新消息报告市防指及有关部门;渔船就近避风,船上人员撤离上岸;对危险地区的各类人员实施梯度转移。

  (2)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救灾工作。军分区、武警部队等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抢险救灾。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3)市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灾情信息报告市防指领导和省防指。

  5.3 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并连线各县(市)、区防指。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国土、建设、城管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明确防御重点,落实防御对策,掌握有关地区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进一步落实防汛物资。各类检查指导组、专家组、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2)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部门加强对风情、雨情、水情、灾情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部门预案做好防御工作。

  (3)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部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海塘、堤防、在建工程和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

  (4)市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市防指领导和省防指。

  5.4 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气象、海洋渔业、水文等部门领导进岗、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各自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2)水利部门重点做好水库、河网的洪水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制订预排预泄方案,组织做好水库、海塘、堤防、在建工程等防洪工程的检查工作;

  海洋渔业部门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工作;其它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根据台风影响的程度,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

  (4)市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市防指领导。

  5.5 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台风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防台抗灾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一般防台抗灾等信息,包括局部汛情、工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汛情动态涉及到灾情的,由市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的,由市防指报市政府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3)新闻媒体须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防汛、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等相关信息,报道内容须经相关部门审核。

  (4)新闻媒体应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及先进事例的报道宣传工作。

  5.7 应急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部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台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水利、水文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报汛信息实时显示预报系统、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系统的实时升级、备份工作,确保水情、雨情、风情等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驻甬部队、武警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重要力量。各县(市)、区要做好驻甬部队、武警和民兵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的协调保障工作。在抗洪抢险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建专业抢险队伍,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3)市和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害灾情时,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4)应急队伍调动:一是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调动。三是驻甬部队的调动,由市防指提出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情况下,市防指提出抢险救助请求,驻甬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6.3 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当地防汛需要和规范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3)水库、水闸、海塘、堤防、在建工程等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防汛物资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6.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金的落实和信贷。

  6.5 技术保障

  (1)健全和完善市防指与各县(市)、区防指之间的远程会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速度和质量,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计算机网络。

  (2)建立和完善全市信息采集系统,各地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等信息实现共享,为防台抗洪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和完善江河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和完善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组织建设、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市经委、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7 善后工作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水利部门负责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供水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配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

  (4)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农业部门负责水害灾区群众的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做好排渍除咸、洗苗追肥、田间管理等生产自救工作。

  (6)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校舍修复、正常复课等工作。

  (8)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等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9)通信、水文等部门分别负责对遭受毁坏的涉及通信、水文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10)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及时总结防台抗洪抢险的经验教训,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根据台风、洪水灾害中暴露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预防洪涝灾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各级防指办要掌握抗台救灾情况,统计灾情,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汇报。

  7.1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3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 宣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8.1.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1.3 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8.2 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指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

  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应急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防台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防指备案。

  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台应急预案,报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执行。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台预案。

  水库、海塘、水闸、重要堤防等防洪工程主管部门编制的应急处置预案,应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相关文章:

防台风的应急预案09-29

防台风应急预案06-21

防台风的应急预案03-27

防台风应急预案07-10

防台风应急预案02-24

小学防台风应急预案10-14

防台风安全应急预案10-28

防台风安全的应急预案10-21

关于防台风应急的预案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