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目标责任书

时间:2020-12-11 18:08:26 责任书 我要投稿

船舶安全目标责任书

  安全是船舶永恒的主题,随着船舶建设的推进,人们对安全的认识不断深化,越来越感到建设船舶安全文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推荐的船舶安全目标责任书,欢迎参阅。

船舶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沿渡河镇政府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一)相关村委会

  (二)相关职能部门

  (三)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

  二、责任要求

  (一)本责任书所称的乡镇船舶分为运输船舶、自用船舶。运输船舶是指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作业的船舶,包括风景区水域的旅游船、工作用船和乡镇渡船等;自用船舶是指村民因自身或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必需的、主要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或相邻镇活动的、不能从事社会性运输的非经营性船舶。

  (二)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乡镇运输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5、旅游船舶还应具备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许可证书;

  6、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四)乡镇运输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五)营运渡船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保险。

  (六)自用船舶必须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航行。自用船舶被赠送、转让、出售后,受赠人、被转让人或购买人需要到当地村委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镇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1、应成立应急指挥小组,在节假日及重大水上庆典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2、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考核其贯彻执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工作情况;

  3、召集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召开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找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5、发生沉船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八)镇政府的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镇行政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委会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节假日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3、落实本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4、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

  5、建立自用船舶登记台帐,及时掌握自用船舶的变化情况;

  (九)村委会的管理职责:

  1、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镇政府备案;

  2、负责组织人员在节假日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渡运秩序,经常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和纠正超载、非法载客行为;

  3、负责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台帐。组织操作人员接受培训;

  4、组织村民制订“村民安全公约”;

  5、加强对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6、负责督促本村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

  (十)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所有或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救生、信号、航行等必需的安全设备;

  2、严禁不具备条件的船舶和船员(操作人员)参加渡运;

  3、严禁非法载客或超航区渡运;

  4、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标明船名、载重线和客额,严禁超载航行;

  5、不准在恶劣天气和洪水期间冒险渡运;未经批准,严禁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航行。

  (十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安监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3、海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

  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镇政府开展乡镇船舶管理员和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船舶管理员组织各村委会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

  4、旅游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风景区的旅游船、工作船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载客船舶;

  5、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能。

  (十二)对违规、违法航行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证照不全或失效的乡镇船舶擅自航行的,一律予以强制滞留,船舶所有人补办手续后,方可解除滞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镇政府应责令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拆解,拒不拆解的,由镇政府组织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就地封存、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主承担。 (十四)对自用船舶从事社会性、经营性客货物运输的,视为“三无”船舶予以没收。船舶操作人员、船舶所有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十五)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徇私,发生乡镇船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镇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接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一、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领取工商执照;

  (五)配备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资料;

  (六)配备足够数量、完备、有效的消防、救生、信号等必要的航行设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超客额或超重的;

  (二)船体有裂缝或有漏水的;

  (三)天气恶劣、对航行安全有危险;

  (四)船舶证书超期或渡工无证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六)其它有碍渡船安全航行的。

  (一)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掌握驾驶渡船技能,会游泳,并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领有合格证书。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渡工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三)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渡工必须做好渡船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每天记录航行记录。

  (五)必须自觉维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六)当渡船在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时,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拔打报警求救电话。

  渡运秩序管理制度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落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两舷侧板上。

  (二)自行车、摩托车、其它物品必须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辆自行车或摩托车或50公斤物品按一个乘客额计算。

  (三)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四)听从渡工指挥,在渡运遇到危险时应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五)应自觉交纳过渡费。

  沿渡河镇政府(签字) 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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