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责任书范文参考两篇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责任书范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强化医保管理工作,规范医保医疗行为,更好地为参保病人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保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我院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增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诊疗过程中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全方位为参保人员做好医疗服务。
⒉严把参保人员入院审核关,收住科室要认真填写《宁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核单》,认真审查参保人员是否人、证相符,并出具门诊病历,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及参与违法犯罪引发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责任人自己负担。因交通违章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应由事故责任者负担),不予办理医保入院手续。已经办理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收住科室承担。
⒊严格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确需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一定要填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审定表》(一联交住院病人,一联附入病历中),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使用理由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收住科室负担。“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要控制在参保患者总药费的内。
⒋参保人员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要达到上级规定要求。检查阳性率≥,磁共振检查阳性率≥,毫安×光检查阳性率≥,超检查阳性。
⒌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病人因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须由收住科室患者和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表》,经院医保科审核、分工院长同意签字后报县医保处批准方可实施。转往医院必须为医保定点医院。
⒍严格特殊病种门诊诊疗手续对持有县医保处发给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的患者,就诊时相关专业批准的专(兼)职医师要认真审验参保人员的有关证件。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做到人与证、病与药、药与量相符,每次处方量一般控制在两周内,并将每次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在《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要向患者讲明理由,由患者在《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用药及各种检查治疗一定使用特殊病种门诊专用处方及检查表格。
⒎切实做好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认真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需求,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弄虚作假,索要药品或重复检查等现象发生。
⒏做好异地参保人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和医院各项管理规定,做好选定我院为定点医院的外地参保人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门诊用药、检查、治疗提供复试处方、检查治疗通知单,并将病情及治疗情况详细记载到门诊病历本上,住院及其他事宜按我县及医院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⒐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和各项工作程序。认真书写医保病历,不准涂改、伪造,现病史要准确详细地描述(尤其是不列入参保范围的病种)。各种检查治疗及用药都开写医嘱,临时用药要在病程记录中讲明用药理由。出院带药只能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药物,急性病不超过天量,慢性病最多不超过天量,中草药不超过剂,并在病历中记录。否则其费用由收住科室负担。
二、检查落实
对以上责任目标,院医保科将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对违反上级及医院医保规定的科室责任人及指定医师,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服务质量特别优良的科室,医院予以表彰。
本责任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县第一人民医院科室
院领导签字:
负责人签字:
双甸镇中心卫生院医管理责任书范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如东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如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20XX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双甸镇中心卫生院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目标责任书,由医院与各临床医师签定。
1.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记录病情检查、诊断处置、诊疗项目、用药等详细内容,规范书写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及各项检查化验单据,做到病历、处方、医嘱、药品、诊疗项目等一致。
2.医务人员应认真对就诊者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住院病人医保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必须附在住院病历内。按疾病诊疗常规,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严格执行转诊制度,转诊手续齐全。
3.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离休伤残人员医治。不为离休伤残人员冒名就诊、搭车开药提供方便。不得为离休伤残人员长时间门诊观察输液,门诊观察输液必须在本院,超过3天必须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检查用药必须符合“三合理”原则,不得小病大养,无明确指征长期给药。
4、务人员对参保人员因外伤或外伤后二次手术和工伤、医疗事故在入院时、应作自费处理,并详细如实记录外伤患者事发原因、时间、地点。不得与患者串通、虚构事实、伪造篡改病历。
5 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晚期、中风瘫痪而行动不便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医保中心核准,方可为其办理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期时间不超过2个月,床日费不超过80元,办理家庭病床不得收取床位费,诊疗当日可收取相关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必须建立病案。
6医务人员应认真执行药品限量有关规定,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等最长不超过30天量;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同类药不超过2种;中药煎剂,常见病3-5剂,慢性病不超过15剂。为参保人员诊疗时必须坚持合理用药原则,应首选疗效确切的基本药品,逐级使用抗感染药物,不得超常剂量或超疗程给药、不得同抗菌谱药物重复使用及其它不合理用药的情况。参保人员出院不得带大输液,只可开具与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有关的口服药物。
7门诊处方平均额100元/号,住院人均费用5200元/人次,但不得以总量和定额指标为由推诿、拒收病人,延误治疗或提前让病人出院、分解住院。应通过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积极控制医疗服务费用。
8、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医保检查中查处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在年终考核中,对造成医保扣分、医院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30%予以处罚,按比例分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规,多次违反医保管理协议的当事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停岗培训、转岗、解聘等处理。
9、责任书一式两份,医院与临床医生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院 长: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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