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责任书
安全事故的责任书
一、 凡参加本工程施工的责任人,聘用工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未满18岁的人员不准录用 。
二、 遵守国家制定的'《劳动安全生产法》,对上岗人员必须做好技术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员、施工员要在上班前对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
四、 对不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的上岗人员,甲方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令违章人员退场,并处500~1000元罚款;对因违章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重伤、死亡)的处50000~100000元罚款,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 上岗工人必须熟练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或酒后上岗 。
六、 所有上岗人员必须熟练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严禁穿高跟鞋 、硬底鞋或光脚丫上岗 。
七、 上下交叉作业区域有危险的出入口、楼梯口、电梯口要设防护栏,出入口要搭设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安全员应定期对防护栏、脚手架、安全帽 、安全带 、施工机械 、设施定期检查,并认真填报检查记录 。
八、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 。如需要拆动,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拆除 。
九、 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电线上不得晾晒衣服等,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一机一闸,遇有临时停电或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各工种使用的电器线路不经过工地主管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
十、 施工机械和电器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
十一、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 、心脏病 、贫血病 、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 十二、 安全生产及责任事故处理:
1 、责任人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及建设部颁发的规定 。
2 、责任人使用各类机械 、脚手架及防护设施,必须报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报验记录 。
3 、甲方、责任人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应尽力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已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属责任人人员违章操作或机械 、设备 、设施及其它因素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由责任人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 、责任人应根据青海省建设厅2004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有关文件,对参加施工人员办理安全生产人身保险,其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
5 、对责任人在施工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按第四条第二款处罚,违章作业按第四条第一款处罚 。
6 、在施工中经甲方人员或监理人员发现违章操作或不符合安全施工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经指出不进行整改的罚款1000元,抗拒指令的罚款1000~5000元并将当事人清理出场 。
安全事故责任人:
签定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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