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安全目标的责任书
为加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本着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责任人有下列安全防范职责(责任人是指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及聘任的安全负责人):
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法规(细则)和旅行社安全规章制度,把安全工作始终贯穿于每个工作环节。
教育员工自觉遵守旅游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时时防范,处处注意,增强“忧患意识”。
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业,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使用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条 责任人安全生产范围
范围: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 责任人的责任
一、 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管理,认真落实旅游安全目标责任,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 实行风险抵压金制度,每个旅行社法人须向市中区旅游局交纳风险抵压金2000元,全年未出现安全问题的退回抵压金。
三、对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和游客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除扣除风险抵压金外,视情节还要给予停业整顿或取消其经营资格。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他刑事责任。
四、安全责任人,可以依据本责任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存档壹份。
市中区旅游局(盖章): 旅行社(盖章)::
市中区旅游局负责人: 旅行社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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