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

时间:2022-11-19 19:23:39 责任书 我要投稿

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通用6篇)

  现如今,责任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责任书可以更好地明确我们应该承担的任务,有利于我们完成应该完成的使命。那么拟定责任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通用6篇),欢迎大家分享。

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通用6篇)

  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1

  为加强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管理,督促随车照管人员履行好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国家《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和市教育局要求,特制定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6、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和校车随车人员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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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2

  为了确保校车接送幼儿安全无事故,明确幼儿园、校车驾驶员、幼儿家长三方责任,幼儿园与校车驾驶员、幼儿家长签订校车接送安全责任书。

  责任书明确了幼儿园、驾驶员和家庭都有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车教育的责任,并引导幼儿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现签订接送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驾驶员必需保障校车车辆状况良好,驾驶员素质高,确保相应座位,不超载。

  二、禁止幼儿乘坐过程中站立。

  三、幼儿乘坐校车,在指定站点上下车,由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满18周岁)接送幼儿。

  四、早间自站点上校车后到幼儿园;下午自上校车后到指定站点下车,安全教育、检查由园方负责;幼儿早间上车之前和下午放学回家下车以后的安全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五、乘坐车辆途中一切安全由驾驶员负责。

  六、驾驶员还必须和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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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3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幼儿校车接送的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本园接送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校车接送教师安全责任书:

  一、校车照管员应主动配合司机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接送路线及接送时间,按远近编排好座次表。

  二、工作时要本着“服务幼儿,安全幼儿上下学,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心稳定、热爱幼儿,尊重家长。

  三、遵守幼儿园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接送过程每个环节的安全,要做到:

  1、严格执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2、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幼儿,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园,并与班级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3、严格做好交接工作。对班级教师、家长的有关通知或口信尽量做到传递无误。每天出车前要自己清点幼儿人数或接送卡。下车前要检查车内有无漏下的幼儿,车窗有无关闭好,确保接送工作无误。

  4、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乘车意识,做到头手不要伸出窗外,不在车内行走、打闹,确保乘车安全。

  四、园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

  五、按要求填写好交接登记和接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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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4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规范车辆运营行为,切实维护学生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1.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②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③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④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⑤ 无犯罪记录;

  ⑥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严格按照校车核定人数、规定线路、运行时间接送学生。严禁出现漏接学生、超员或者更改运行线路等情况,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不得搭乘社会人员。

  3. 积极主动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校车进行监管;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接送学生上下学时间。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在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使用校车。除此以外,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校车从事一切运营活动。

  5. 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时参加车辆定期检测,保证每学期开学前到车管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每月自行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6. 严格遵守校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认真执行校车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7. 校车驾驶人应配合校车所有人及时维护和保养车辆。在校车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向校车所有人、服务学校和有关部门及时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8.校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出现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员超速驾驶或驾证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9.校车驾驶人出现违法运营行为的,由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和校车驾驶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如校车驾驶人有变动,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备案。学校重新与新校车驾驶人签订《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在新校车驾驶人未签字前,原校车驾驶人仍应履行本责任书所列各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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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5

  为了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避免人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根据教育局和中心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乘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特与学生及家长签订此责任书:

  一、桃林初中至东西响水、三里庄、解家庄子等线路已有校车接送学生。

  二、严禁家长安排学生乘坐标准校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并随时举报接送学生的面包车、三轮车、手扶车等非营运机动车,要切实保障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三、家长必须与所乘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约定并随时监督安全驾驶及能安全上下车的站点等事宜,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以便追究其责任。

  四、家长必须对子女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使其熟知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交通秩序,自觉安全上下车、一人一座、系好安全带、有秩序地在站点等车。

  五、凡是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车辆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坐,并告知家长、学校及交通主管部门,及时解决。

  1、“三无”车辆(无符合要求的驾驶证、无营运证、无行驶证)。

  2、驾驶员没有按约定地点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3、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超载。

  4、驾驶员存在作风或身体、心理健康等其他能够危及学生安全的问题。

  5、驾驶员酒后驾驶。

  6、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7、驾驶员出现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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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随车照管员安全的责任书6

  一、为加强对幼儿园接送幼儿校车的管理,确保幼儿交通安全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明确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本责任书:

  二、幼儿园都应对校车进行严格管理。

  三、幼儿园自备、承租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

  四、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六、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具有 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近XX年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三)近XX年无交通违法记满 12 分记录的;

  (四)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车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跟车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校车要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校车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

  九、校车接送幼儿,必须有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备案。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到有危险的地方行驶。

  十、校车接送幼儿,除驾驶员外,必须有专人跟车管理学生。要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载幼儿,严禁超载。严禁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十一、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必须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租车必须到有资质的客运单位租用安全合格车辆,并对整个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安全。

  十二、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应当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幼儿园须及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驾驶人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进行惩处。

  十三、幼儿园要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经常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明确乘坐校车的纪律;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邀请交警进校园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要教育幼儿并告知家长,不得乘坐货运车、农用车、大小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上学、放学。

  十四、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幼儿园路段设置交通标志。

  十五、幼儿园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十六、幼儿园园长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跟车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幼儿园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校车接送幼儿的安全。校车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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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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