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时间:2022-12-01 12:41:42 责任书 我要投稿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通用9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责任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责任书是写明责任范围、职责的文书。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责任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通用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通用9篇)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1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 城关水陆 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一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

  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2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4号令,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公安机关对租赁的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3、城镇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4、出租的房屋,其建设、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5、私有房屋出租,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 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 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1、出租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及承租人的,处以警告,

  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灭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6、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由县公安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7、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 大武地区派出所主要职责:

  1、贯彻公安法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出租、承租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以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对出租单位、个人的出租房屋承租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管理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3、及时受理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清查外来人员底数,并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违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

  出租人:

  承租人:

  责任区民警:

  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3

  为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堵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门卫人员应加强以下管理:

  一、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校门,严禁非教学人员,机动车辆随意进入学校。

  二、学校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三、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进行登记,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拒不登记的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经班主任同意(签字或通知),门卫验证后方可放行且备档,否则如发生问题,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五、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带出的物品必须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后方可放行。

  六、门卫人员必须按学校的要求做好节假日、双休日、防汛、上课期间的值班以及其它重大活动时的`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或110、120、119等部门报告。

  七、门卫人员非经校长(或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外来车辆、人员入泊学校或占用教室。

  九、门卫人员要做好校门外环境卫生整治,做好门外学生家长及车辆疏散工作,确保师生出入校门通道的安全、畅通,协助管段民警做好校门通道及校园的治安工作。

  十、门卫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的原则,如因门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发生的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目标责任人和学校责任人各执一份。

  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

  门卫责任人签字:

  日期: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4

  为切实保证本所辖区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有效控制火险隐患滋生,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派出所与你单位签订20xx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开展社区消防工作,指导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防火、灭火措施;

  4、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5、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辖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2、积极配合派出所和组织本单位员工、居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在派出所和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制定本单位《防火公约》,落实各项防火、灭火措施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4、定期对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

  5、组织本单位员工、居民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参与初起

  火灾扑救工作,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辖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派出所:(盖章)

  所长签字:

  日期: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5

  1、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史政领导干部负责保卫工作,有总、分包单位的工程,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的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与承包单位签订保卫工作责任书;各承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2、工程项目设立保卫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

  3、工地设门卫值班室,白天对外来人、进出车辆及特效进行登记,夜间值班巡逻护场;重点是仓库、工棚、办公室、塔吊及成品、半成品保卫工作。

  4、加强对外地民工的管理,摸清人员底细,掌握个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非施工人员不得留在施工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负责人批准。

  5、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定期组织保卫检查,并将会议、检查、整改记录存入资料内备查。

  6、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设专库、专管,非经项目经理批准,任何人都不得动用;不按此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施工现场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执勤标志。

  8、更衣室、财务室及职工宿舍等易发案件部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盗窃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物品和打架斗殴。

  9、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型机械设备及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是现场的要害部位,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安全。

  10、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11、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

  责任人签字:

  施工项目:

  自开工 年 月 日至竣工 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6

  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第四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租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刚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将承租房屋再转让他人的,应当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时的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第七条、检查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何法有效证件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

  承租人:

  磁窑堡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20XX年X月X日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7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领导有关校园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将创建“平安校园”活动深入开展下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积极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及时消除隐患,有针对性地、扎实地开展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

  二、要经常对学生进行以下几点教育:

  l、不得乱攀爬阳台、走廊的围墙、窗户、树木,不得拿一些尖利的器物、棍棒与他人开玩笑、打闹,以防出现意外。

  2、要养成自我防范意识。要防火、防盗、防爆,不得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不得在教室或其他地方乱插或私自碰摸各种用室的电线、开关、捅头,以防触电。

  3、要十分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要慎交友,以防被欺骗。

  4、不得在节假日私自组织外出,以防发生意外。

  5、不得进入三厅一室(营业性舞厅、录像厅、卡拉ok厅、游戏机室),不得进入营业性的茶楼洒馆,不得抽烟、赌博、酗酒,不得传看低级趣味的小说、图片等不良书刊。禁止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防止不良文化的侵害,不进入营业性网吧。教育学生不做违法的`事情,不做有损学校名誉的事情。

  6、不与社会上有劣迹的闲散人员来往,更不能把这类人员带到学校里来,不得打架、打群架。有矛盾要找老师解决。

  7、要十分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管是步行、骑自行车、乘机动车均要注意交通信号及来往行人车辆,要小心谨慎。

  8、要十分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病从口入,不得暴食或吃不干净的水果、饭菜和“三无”产品。

  9、严禁私自到河中游泳、戏水。

  lo、教育学生注意外来人动态,提高警惕,及时报告。

  三、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坚持不懈开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把学生培养成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的好公民。

  四、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制。对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班主任给予表彰和奖励,班级如有学生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本学年该班主任不得评优、评先。

  校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日期: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为确保派出所辖区内人员、资产的安全,杜绝火险和消防隐患,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派出所辖区内单位主要领导为该单位消防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辖区内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带领全体职工共同参与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三、辖区内单位要主动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顾桂派出所开展消防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辖区内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和损坏。

  五、辖区内单位职工有义务参与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消防知识及逃生自救技能培训。

  六、辖区单位内各种标示牌不得遮挡住消防疏散示意图、指示标志,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齐全完好。

  七、辖区单位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有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辖区单位要履行国家所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灾或存在火险隐患等情况 ,将按消防法追究其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责任书双方各一份。

  顾桂派出所负责人:

  辖区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9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填写《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出租人留存一份,上报派出所一份),保证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进行登记。

  三、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四、房屋出租人应按要求安装“河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社会版”,保证将承租人的及泵信息在24小时内准确录入、上传。

  五、房屋出租人应在出租房屋明显处张贴“民警承诺牌”保证在租住人员入住后告知其应旅行的责任和义务。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房屋出租人应保证在一周内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城中村”出租房屋应指定专人作为该出租房屋的房管员,专职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防范工作。

  八、城中村房屋出租人,应按照“城中村”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项安全防范设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因防范设施不完善或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承租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善或治安管理措施未落实的房屋,房屋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以开办旅馆或出租给承租人开办旅馆。否则,派出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经通知仍未整改的,派出所将予以取缔。

  十、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开办旅馆的承租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

  十一、房屋出租人负责对承租人的现实表现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至第八条的行为、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责任书第十一条的行为,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的行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房屋出租人和村委会各执一份,派出所备案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房屋出租人:

  村委会:

  (加盖公章)

  派出所:

  (加盖公章)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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