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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安全经营责任书
甲方:仁怀至赤水高速公路RCTJ-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监督管理十条规定》,落实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和各班组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各自的职责,特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责任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责任
1.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行业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爆破员学习爆破安全技术,调查研究,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措施。
3.合理组织施工和生产,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制定的爆破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秩序。
4.督促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有关制度的落实,遵守登记制度,严禁施工班组多领、少退、私藏、转让、转借、出借、买卖炸材。
5.制定并不断完善爆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对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事故的施工段落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事故应急预案。
7.必要时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投入。
(二)权利
1.制止无《爆破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检查、督促爆破安全规程的执行;制止和纠正违章现象。
2.有权对乙方作业场所的现场安全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有权就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要求乙方按规定进行整改,乙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按要进行整改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
4.发现乙方非法使用民爆物品,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并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
5.由于乙方不遵守爆破作业规章制度冒险作业,或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要求乙方退场。
6.对乙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要求乙方退场。
(三)义务
1.组织乙方爆破员学习爆破安全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
2.向乙方爆破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禁忌、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组织乙方爆破参加岗位培训、年度审核。
4.为乙方及所属从业人员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具。
5.依法为乙方及所属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责任
1.组织落实项目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根据施工的技术特点和安全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合理控制用药量,做好当天的放炮记录。
2.乙方爆破员领用炸材前必须经现场技术员、安全员核实放炮地点、用药量及放炮地点无安全隐患,由现场技术员开具领料单,并经安全员签字后,方可领用炸材。
3.乙方爆破员所领用的炸材当天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应立即退库。严禁多领、少退、私藏、转让、转借、出借、买卖炸材。
4.乙方爆破员要严格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安全技术实施作业,不得实施冒险作业。放炮前乙方负责任应通知所有人员撤离爆破区,同时安排人员设置有效地放炮警戒线,并且发出放炮信号,确认安全之后方可放炮。
5.乙方发现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救,同时立即报告项目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6.乙方负责人应督促所属爆破员持证上岗,并不得强令非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
7.乙方负责人应督促爆破员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严禁在库区内抽烟、点火,严禁在运输、搬运炸材时抽烟、点火,严禁在装药放炮时抽烟、点火。
8.乙方不得在工程范围以外使用炸材。
9.乙方运输炸材时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不得使用摩托车运输炸材。
(二)权力
1.乙方及所属从业人员有权就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乙方及所属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爆破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乙方及所属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4.乙方负责人有权制止违章爆破作业及非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
5.乙方及所属从业人员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时,有权向项目部提出赔偿。
(三)义务
1.乙方及所属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项目部规章制度,作业时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服从项目部管理。
2.乙方及所属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爆破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
3.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项目部有关部门报告。
三、责任追究
1、乙方爆破员未持证爆破处以乙方负责人3000元罚款。
2、乙方负责人令非爆破员或无证及证件过期的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处以5000元罚款,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发现乙方爆破员在库区内领取炸材时、运输炸材时、装药放炮时抽烟、点火、打电话处以乙方负责人3000元罚款。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乙方在放炮时未设置放炮警戒线或未发出放炮信号处以乙方负责人3000元罚款,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乙方丢失炸材给予以下处罚:
(1)一次丢失1枚雷guan处以乙方负责人5000元罚款,一次丢失2枚或2枚以上雷guan除处以乙方负责人每枚雷guan5000元的罚款,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2)两次或两次以上丢失雷guan处以乙方负责人每枚雷guan10000元罚款,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一次丢失炸药1公斤处以乙方负责人5000元罚款,一次丢失2公斤或2公斤
以上炸药处以乙方负责人每公斤5000元罚款,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两次或两次以上丢失炸药处以乙方负责人每公斤10000元罚款,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因乙方丢失炸材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人承担。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发现乙方有私藏、买卖、赠送、出借炸材现象,处以乙方负责人5万元罚款,并清退出场,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发现乙方有转让、转借炸材现象,处以乙方负责人5000元罚款,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8、发现乙方在工程范围以外使用爆破器材处以乙方负责人20000元罚款,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9、乙方未经技安科同意私自冒名签字开据领料通知单领取炸材,处以乙方负责人20000元罚款。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发现乙方使用摩托车运输炸材,处以乙方负责人5000元罚款。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1、补充内容:乙方违反协议中任何一条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乙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中的任何条款,甲方将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中规定的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2.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盖章): (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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