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新规解读
从明天(4月1日)开始,有“驾考新规”之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将正式实施,主要内容涉及驾考改革、自学直考、考试预约、自主约考、异地考试、领证换证、分类体检、境外证换证、分类教育以及社会考场等。对比原来的规定,新规有以下15大变化特别值得关注。但是网传的记分新政实为谣传,也就是说记分规则本次没有变化。
变化1:交管业务网上办理更便捷
139号令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网在哪儿?今年年底前,全国将全面开通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此平台,实现驾驶人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
变化2:单眼人士可考驾驶证
139号令中新增了单眼人士申请驾照的条款,符合条件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将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那么条件是什么呢?单眼视力障碍的人士,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150度。
变化3:放宽上肢残疾人驾车的身体条件
139号令进一步放宽上肢残疾人驾车的身体条件,根据手指、手掌、下肢残疾程度的不同,可分别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或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按照新规定,左手只要三指健全,不需要必须拇指健全,右手手掌完整,可以申请C1\C2\C3\C4准驾车型驾驶证。接下来,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驶证。
变化4:可异地申领大中小客货车驾驶证
原123号令中规定: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139号令实施后,在居住地也可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了。
变化5:境外驾照换领有限制
持境外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申请换领内地驾驶证时增加了限制条款。
具体规定是: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变化6:学习科目二、三须有学习驾驶证明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为考生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在后续科目二、科目三学习训练时,必须随身携带(纸质版和电子版均可)。
具体规定是: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变化7:16个城市试点自学直考
“自学直考”是本次驾考改革中的最大亮点。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试点城市中,学员可在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在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上自学驾驶技能。
变化8:七类驾照被注销可直接申请考试
原驾驶证因超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原因被注销的,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考试。注意是“注销”,不是撤销,也不是吊销。
具体规定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1、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2、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3、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4、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5、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7、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变化9:小型汽车夜考有变化
小型汽车夜考,可用白天模拟灯光操作的方式代替夜间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夜考没有变化。
变化10:科目二科目三可同时预约连续考试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既可以预约科目二考试,也可以预约科目三路考。也就是说,科目一合格后,可以先约考科目三路考,再约考科目二。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和科目三路考,预约成功后连续考试,免去了多次预约、多次往返的麻烦,极大地节省了时间。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60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还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变化11:允许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
原123号令中,驾驶证补换领和审验业务,应在驾驶证核发地进行。139号令实施后,驾驶证的补领、换领、审验业务可在核发地之外的车管所办理,再也不用从居住地到原核发地往返奔波了。
变化12:老年人定期体检年龄放宽10年
新规实施后,应当每年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年龄,从60周岁提高到70周岁,70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将不用每年体检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变化13:注销实习期驾驶证再无空子可钻
原123号令规定,实习期内记满12分将被注销驾驶证,许多驾驶人因此在实习期结束后才去处理交通违法,以避免驾驶证被注销。
139号令实施后,只要是发生在实习期内的交通违法,不管何时去处理,被记满12分都要被注销。
变化14:明确学车时的交通违法责任
139号令规定: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随车指导人员担责。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过期、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学车人担责。
另外,还增加了处罚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2、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2、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变化15:增加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条款
接受全日制职业驾驶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限制进一步放宽,只要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即可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需要注意的是,全日制职业驾驶教育目前是试点,非试点地区仍执行原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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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直考”怎么学?怎么考?
在新规当中,“自学直考”新政非常引人关注,那么到底该怎么学、怎么考?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自学直考”也不是想怎么学就怎么学,想怎么考就怎么考,其中还是有不少要求和限制。
1、“自学直考”申请的只能是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驾驶证,而且必须在科目一考试合格之后,才能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在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下,在指定的线路和时间学习驾驶。
2、对于自学驾车也有严格要求,必须是非运营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并且必须加装副刹、辅助后视镜等装置,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上路学车。
3、随车指导人员应当是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人员重伤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4、对于随车指导人员的限制,还从根本上杜绝了盈利创收的现象。根据规定,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驾驶教学活动,否则将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最少罚款2万元。
5、一辆自学用车在3个月内只能签注一个学员、一个指导人员。并且,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的过程中,有交通违法或者发生事故的,均由随车指导人员负责,这对指导人员来说可谓是“压力山大”。
6、自学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的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能作为学习驾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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