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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食品安全法解读
导语:食品安全问题值得我们去关心,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食品安全法解读,欢迎阅读!
解读: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 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1项是对场所的要求。主要有三个:一是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该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二是场所应当整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干净整洁。三是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
第2项是对设备、设施的要求。主要有两个:一是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要求,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与设施。二是应该配备其他保证制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3项是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要求:一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二是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可以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员工。三是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食品安全。
第4项是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应当合理,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固定,并有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应当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有专人管理,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的物品,保证食品安全。
第5项是对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使用前,对餐具和、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对使用过的炊具、用具等应当及时清洗,保证清洁,防止病菌滋生。
第6项是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要求。本条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影响食品安全。二是对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进行,防止食品腐烂变质、脱水变形变味,影响食品安全。三是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防止交叉感染,影响食品安全。
第7项是对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如餐具、饮具等。
第8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衣着整洁,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勤洗澡等。在生产经营时,应当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避免容易、售货工具和设备污染食品,影响食品安全。
第9项是对用水的要求。生产经营用水标准为2006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10项对洗涤剂和消毒剂的要求。保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11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兜底条款。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多、链条长,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所以对未提及到的法律要求也要同时遵守。
解读:第三十四条
第1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三类:第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酒,用纸板做的肉包子馅等。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吊白块、三聚氰胺。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
第2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外,还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的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限量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禁止生产经营。
第3项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014年7月上海福喜公司使用了过期的冷冻原料肉品加工肉饼,引起很强烈的社会反响。
第4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才使用,并且应当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量行确有必要才能使用。
第5项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由于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要是从这些特殊主辅食品中摄取营养成分,以满足他们在不同时期对营养的不同需求。如果不能够及时获取身体生产或者恢复所需营养,势必会导致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大头娃娃”事件就是因婴儿食用的奶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的。
第6项除禁止生产经营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外,新法还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贪腐变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疟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霉变主要是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菌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容易被破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发生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霉菌超标。
第7项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因为这些死因不明的动物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者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些制品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第8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9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外,还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该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防止食品污染。
第10项除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还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通常只在一定期限内才能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容易发生变质。
第11项除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新法还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标签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使用说明的描述,购买者可以借助标签进行选购。
第12项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第13项是兜底条款,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用回收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添加剂等。
解读:第三十五条
一、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原法第29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新法将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许可统一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颁发证书。
二、销售农用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原法29条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新法规定,销售农用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销售范围扩大。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原则上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本法第33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应当表明申请者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具体包括:具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前述材料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颁发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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