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档案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档案的管理制度 1
档案收集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编制的《档案分类大纲、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中的归档范围,积极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二、定期做好对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进馆工作,进馆的档案要分类科学,组卷合理,编目准确,档号齐全,排列系统,装订合乎质量要求。
三、接收档案时,立档单位编制的全宗介绍、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全引目录、文号索引、专题目录及其他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四、及时收集本单位在重要活动、重大事件中形成的档案;接收各科室有代表性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五、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由科室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加工整理归档后移交给档案室,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不得拖延。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接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各科室档案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六、根据国家档案收集工作规定,通过例行的接收制度和专门的征集办法,将分散在各科室和个人手中,以及散失在其他地方的档案,收集到档案室集中保管。
档案整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规定,坚持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使整理后的档案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注意区分档案的不同价值,制定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使重要的档案得到重点保护。
四、按照“年度—机构”分类法编制单位档案分类大纲。
五、归档文件要及时编目、装盒,认真填写盒脊项目与备考表。
六、档号编制必须做到不重、不缺、不变、不繁。
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橱具要规范排列,各种设备放置整齐、合理,橱箱钥匙统一编号,集中存放,不准随便携带。
二、坚持半年一次清点,核对室藏档案,登记清点结果,做到帐物相符。
三、做好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水、防虫、防鼠、防强光工作,正确使用电器,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做到人走灯灭、机停;门窗及时关闭、上锁。
四、保持库内清洁,严禁存放有毒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库内吸烟和放置杂物、花草及可食物品。
五、按时做好库内温湿度测试、记录,通过控制与调节,使温度力争达到14-24οC,相对湿度达到45-60%的要求。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遵循保密工作制度,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和谈论涉及国家和单位秘密事项的档案文件内容。
二、划分密级的档案资料单独组建保管单位,严格管理,控制使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提供利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档案降密、解密工作。
四、销毁保密档案材料,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防止销毁过程中出现失泄密现象。
五、档案库房为单位机要重地,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档案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进入。确需进入,需经批准和严格登记,并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档案的管理制度 2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3、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档案内容: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卫生操作规程。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检测记录。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有关记录:包括公共用品消毒记录,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文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消毒设施设置情况等。
档案的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管理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4、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有职责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二级档案管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第三条归档制度
1、凡是反映公司战略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工程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务必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综合部保存复印件。
4、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5、业务活动中涉及金融财税方面的资料,由财务部保存原件;属于人事方面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原件;属于工程建设方面的,由规划建设部保存原件。以上部门应将涉外事务的复印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6、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三份原件,综合管理部保存一份,财务部及合同执行(或签订)部门各保存一份。特殊状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综合部保存原件。
7、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部门需要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归档范围外的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四条档案保管制度
1、公司综合管理部设存放档案的专门库房,各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3、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4、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5、库存档案务必图物相符,帐物相符。
6、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7、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状况,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8、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9、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10、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务必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档案借阅制度
1、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档案资料,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阅档务必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借阅档案,务必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光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能够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光、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6、借阅档案资料者务必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职责。
7、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8、重要档案、机密档案不得借阅,务必借阅的要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务必外借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二级档案应根据资料的性质和部门需要,每三年移交一次,务必保留的尽量留复印件,其余资料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存。
第七条本制度从二O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档案的管理制度 4
一、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2、热爱档案事业,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不断进行档案理论和业务研究,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适应改革的需要。
3、熟悉本单位业务,了解工作活动和文件材料形成情况,积极协助搞好本单位的文书处理工作,使应归档文件齐全,完整,为档案工作打好基础。
4、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材料,编制案卷目录,专题目录,人名卡片等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积极为各方面提供服务,使档案的利用快,准,全,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督促和协助搞好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案卷质量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6、负责本单位和所辖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每年组织档案人员业务学习一至二次,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7、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保护等项工作。
8、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不断丰富档案内容,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9、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
10、不断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11、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12、积极参加上级档案局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按时向上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13、档案人员调动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手续办理之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档案保密制度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保密制度:
1、个人所借阅的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携带外出。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2、查阅档案时,只能按介绍信指明的内容查阅,不得翻阅无关部分。
3、私人通信,电话,个人笔记本,私人间的谈话,不得涉及档案的机密。
4、不准在库房内接待宾朋亲友,谈话聊天。
5、保密工作要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或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因失职或有意失密,泄密及违反保密制度者,要按《档案法》和保密规定论处。
三、档案借阅制度
1、外单位查,借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写明借阅者的姓名,政治面貌,查档内容和目的本单位借阅者也应说明目的
2、利用档案,一般得经档案室负责同志批准。重要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已归档的文件,一般在档案室查阅。须借出时经批准方可。借阅档案用完后,应及时送还,如超过借阅时间,须重新办理手续。
4、借阅档案时,应注意爱护,严禁涂划,拆损,更不得抽换,遗失。不经档案室同意,不准公布,翻印,拍照,转借,私抄,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批准的负责人同意,作凭证材料时,加盖图章后方有效。
5、查、借阅档案者,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如有损坏,丢失,按照《档案法》和《保密条例》之有关规定处理。
6、凡经查,借档案解决了较大问题,取得了显著效益者,利用者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档案管理人员。档案人员要主动,及时地收集档案利用情况。
四、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1、对各种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必须进行"随时"或"定期"的鉴定,对须鉴定的档案,由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本单位档案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审定,提出鉴定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2、对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删除销毁时,必须填写销毁登记表,连同鉴定报告和领导批准手续,一并存档备查。执行销毁任务时,必须由单位领导指定的监销人员监销,监销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3、销毁档案时,可采取两种法:一是就地焚烧,二是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送造纸厂销毁。
五、立卷归档制度
1、根据归档范围,按照文件材料形成自然规律和相互之间的联系,以分门别类,便于保存和查找"的原则,搞好立卷归档工作。
2、凡属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实物等,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收集,积累,立卷归档。
3、依照《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分别立卷,编目,存放。
4、归档的案卷符合规范化要求。案卷质量达到: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分类准确,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标题简明确切,卷内目录完整,书写工整,装订结实,整齐美观,案卷排列合理。
5、文书立卷归档每年一次。三月份完成上年度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四月份立卷归档完毕,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各专业档案的归档可按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的管理制度 5
(一)设立教学档案管理的意义
教学档案管理是考察教学质量和向师生进行教育的重要资料。设立教学档案,不仅可以了解和掌握全校情况,而且能比较系统地给学校管理人员提供一些可靠的依据,以便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更有效的管理教学工作。
(二)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及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
2、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教务处和专业科的工作计划与总结。
4、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估的`总结。
5、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6、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
7、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学年建档、保管。
(三)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学计划。
2、教学大纲。
3、选用教材情况登记表。
4、校历。
5、教学进程表。
6、选课指南。
7、学期授课计划总表和教学实验开出项目汇总表。
8、期末考试、毕业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9、毕业实习计划和大纲及能反映实习科目和项目的其它原始资料。
10、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记载表。
11、学期授课计划表、系部教研室各种活动记录、集体备课记录、教学日志、听课记录、教案等教学文件。
12、技能比赛和各种大赛的比赛通知、规程、参赛试题、比赛结果等;13、教学研讨经验交流,各类教学经验总结材料;
14、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计划,教学总结,考评材料及进修情况;
15、教师发表的论文,编写的教材及参考书、教科研成果情况;
16、教师受到的奖励或处罚等情况;
以上内容,涉及教务处、实习就业处、教育研究室、系部教研室等科室的内容,分别由相关科室在学期末或年末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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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做到专人、专室、专柜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加强库房管理,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方面的工作,配置必须的保护设备。
三、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展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指导汇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平安。
四、认真做好档案的登记工作,做到目录与室藏档案相符。
五、定期对档案进展鉴定,准确地断定档案的存毁,销毁失去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的`地点监销,制止擅自销毁档案。
六、档案人员调开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分开岗位。
七、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毁坏和丧失的,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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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统计工作是以档案工作中大量的现象为对象,以表格、数字的形式揭示档案和档案工作中诸现象的现状、发展过程及其一般规律性的工作。
2、统计作用。档案统计工作,为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开展档案科学研究,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提供科学的依据。
3、统计内容。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数量和状况,以及档案的构成、利用、机构和人员等情况的基本统计和其他专门统计。
4、统计任务。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5、统计对象。对档案实体及其管理状况的统计和档案事业的组织与管理现状的统计。
6、统计方法。档案统计工作,必须把零星的个别的原始资料,进行综合整理,使之成为能反映整体现象的资料,再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出典型性的经验教训,以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7、按期统计。平时必须积极收集资料,做好单项的统计;半年必须做好各项工作的初步统计;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统计。
8、专人统计。配备统计人员,熟悉统计业务;掌握统计资料,数字统计连贯;准确统计数字,按时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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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整理间应当分开。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提供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以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防磁柜等工作设备。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档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档案管理机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依据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档案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宣传培训等项目经费列入预算。
(四)负责本部门档案信息化工作,参与本部门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以及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重点工作、重大会议和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等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部门文件(项目)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指导本部门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安全保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数据,并报送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数据,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负责开展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业务交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并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在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文件(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负责督促指导文件(项目)承办人分类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齐全完整、分类清楚、排列有序,并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综合管理和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调查等专项工作时,应当明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专项工作进度时,应当检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一般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按要求将应归档文件及电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一)文书材料应当在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重大会议和活动等文件材料,应当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三)科研项目、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应当在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周期较长的科研项目、建设项目可以按完成阶段分期归档;
(四)一般仪器设备随机文件材料,应当在开箱验收或者安装调试后七日内归档,重要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随机文件材料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各种形式和载体档案的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真实、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著录、标引,依照《中国档案分类法 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步归档。
文书材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xx)的有关规定执行。
照片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xx)的有关规定执行。
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录音、录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文件的整理归档,依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xx)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xx〕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依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xx)、《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1999)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态,调试库房温度、湿度,及时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进行修复。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
环境保护部门成立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由环境保护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保密部门和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提请本部门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应当形成鉴定报告,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履行销毁批准手续。未经鉴定、未履行批准销毁手续的档案,严禁销毁。
对经过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报本部门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机构与保密部门应当分别指派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档案销毁后,应当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撤销或者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相关接收部门或者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文件(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对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带走或者毁弃。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对现有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综合加工和深度开发,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档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明确相应的利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档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一般以数字副本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档案室。
利用环境保护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所利用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对档案原件进行折叠、剪贴、抽取、拆散,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档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个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贵价值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在环境保护档案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6日公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同时废止。
档案的管理制度 9
一、档案管理宗旨
1、便于系团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2、便于网络部内部和其他部门查阅资料。
3、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存档范围
1、关于章程、规章制度。(每学期整理存档一次)
2、关于成立、简介、历史沿革、大事记等资料。(每学期整理存档一次)
3、关于内部成员的个人信息、换届、活动总结等资料。(每学期整理存档一次)
4、关于活动的.计划书、经费预算、活动总结等材料。(每月整理一次)
5、关于工作的各种报告及统计资料。(每月整理一次)
6、需要网络部执行的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每月整理一次)
7、由网络部编辑出版的刊物。(按刊物周期整理存档一次)
三、档案管理
1、档案的最终统整统管由统筹团负责。
2、网络部各团自行负责团内档案收录、管理,再上交统管。
3、档案要及时登记编号,分类存档,要有条理、有顺序。
4、档案要定期整理和清点,确保整洁与安全。
5、档案借阅实行单线制,不得转借,须定期归还。
四、附则
本制度由统筹团监督其执行,其最终解释权归中文系团委网络部。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档案的管理制度 1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及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切实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使其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家园意识和城市归属感明显增强。结合实际,经队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决定,特制定我队劳务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如下:
1、维护劳务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切实保护劳务工在矿的生命财产安全。严禁侵害劳务工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不断增强劳务工的安全感。
2、严格执行劳务工工资标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对劳务工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3、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将劳务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立工伤事故多发企业约谈制度,督促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提高医疗保险参保率。为劳务工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稳定推行养老保险政策。
4、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建立和完善矿、队两级职业病防治网络,实行劳务工特殊工种职业病体检,落实国家关于职业病治疗政策,严格执行煤矿高危行业、危险环境下劳动保护的各项政策。
5、实行初次就业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劳务工应当组织岗前培训。举办煤矿安全知识、职业应急自救等方面知识培训。积极营造关爱、互助、和谐的'人际关系,增强劳务工对企业的认同和归属感。
6、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根据产业、企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劳务工参加多种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设立劳务工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
7、努力解决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加快原村小改造和新学校建设,努力为符合就读条件的劳务工子女提供优质的公办学校,解决劳务工的后顾之忧。
8、制定劳务工救助办法。队患重大疾病或者符合其他慈善救助条件的贫困劳务工,参加社会大病保险由集团社保紧急救助,对有临时生活困难或遭遇紧急状况的劳务工,实行紧急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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